霍 爽(博士)
每个企业对于税收滞纳金都不会陌生,税收滞纳金如何定义、税收滞纳金如何征收及征收多少,都是需要了解和讨论的问题。我国税收滞纳金制度经历了数次的变革,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1月颁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对于拖欠税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1997年以前,我国未将拖欠国家税款纳入到税收考核范围之内,加之企业纳税意识不强,认为欠税可以无偿占用国家资金,宁可欠缴国家税款也不能拖欠银行利息。在当时政府税收滞纳金很难征收,没有税款的征收有效。1992年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将滞纳金的加收率统一确定为每日2‰(年征收率相当于73%),显然税收滞纳金征收率并没有体现税收负担的合理性。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虽然征收率由原来的2‰下降到0.5‰,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负担,但换算成年利率后仍保持在18.25%,税收滞纳金征收率仍相当高。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税收利息”概念,作为税收滞纳金的核心条款出现,《征求意见稿》第67条提高了滞纳金的加收比率,依未按时进行缴纳的税款每日5‰的比率加收滞纳金,换算后的年利率为182.5%[1],征收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不利于税款和滞纳金的征收。
首先,从我国滞纳金制度在整个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来分析,其立法性质、立法目的和立法规定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