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监局依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监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8月11日《新京报》)
这次处罚之轻,可以通过对比来加以阐述。当发现超市售假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超市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也就是说,对于普通商品的售假行为,不谈处罚,仅对消费者的赔付就已超过这个数目。医院销售的是关系到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假药,处罚总额还不如普通商品售假对消费者的赔付,这显然很不正常。
也许在执法者看来,这次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通过执法信息可以看出,这次处罚正是根据这一条款实施。然而,执法部门在选择适用条款时,不仅忽视了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而且选择性地遗忘了其它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