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深度调查 目的不在于打击企业而是构建交通安全命运共同体

2018-08-15 08:50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黄金晶
汽车与安全 2018年7期
关键词:交管部门法律责任道路交通

文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黄金晶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不断开展,道路交通相关企业责任追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那么,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追究中有哪些易混淆的概念呢?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中交警可以运用的法律手段有哪些?事故深度调查的初衷、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呢?

谈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中的法律责任追究,其重点有三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是为什么交警要进行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二是对于道路交通相关企业如何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三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目的和初衷究竟是什么?

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追究是交警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

必须分清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往往容易混淆。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需要承担不利的、否定的,并且带有强制性的后果,这种强制性是法律责任最重要的特征。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所承担的不利的、否定的、带有强制性的后果。

而交通事故责任是指造成事故之后,对这种行为做出的定性定量的结论,就是行为人和事故的发生有什么关系。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客观性描述,本身没有法律后果,主要是表明因果关系。但它是追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这里要探讨的不是事故责任,是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指的是狭义的法律责任,即当事人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不利的、否定性的并带有强制性地后果。

重特大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则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由于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妨害道路交通秩序,侵犯公共财产或者侵犯个人人身或财产权,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

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定性、定量的结论,也是用以说明事故发生原因的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是具有一定客观性的概念,它反映的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虽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但它却并不是法律责任本书,而是决定当事人法律责任大小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交警追究法律责任要明确执法主体和对象

交警追究法律责任,一定要用法治思维来进行责任追究。

什么是法治?十九大报告中用“良法善治”总结了法治精神的精髓。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被普遍遵守和执行,而且法律本身是良法”,良法包括三个方面,认同、遵守和执行。

交警用法治思维进行责任追究,那么,对于责任追究本身遵循的是不是良法呢?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通过几年的研究发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企业政府部门各方面责任规定是比较详尽的。但是,为什么大家觉得法治化程度、责任追究这方面做的还不尽如人意,交通运输企业不太遵守各项法律规定,违法情况比较普遍呢?本质在于执行出了问题。所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用法治思维进行责任追究,法律本身比较健全的,但是执行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了守法情况的恶化。

那么,用法治思维进行责任追究,重点在于用足法律手段。用足法律手段有两个问题:第一谁来用,第二追究谁。

首先是谁来用。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详尽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职责有两条:

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部门。

第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法定的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企业日常监管职责在交通运输部门,车辆生产、销售的监管职责在工信和市场监管部门,但是一旦发生了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绝对职责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法律地位决定了交警进行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既是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必然要求。例如,深圳开展了每起亡人事故对于企业追究这项工作,这不是越权,这是回归法律职责本位的必然要求。有很多人质疑,交警是不是越权了,其实不然,交警围绕的是交通事故,这是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

其次是追究谁。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较为传统的思维是追究驾驶人。发生事故之后确定驾驶人的责任,再把车主的责任涵盖进去。但是,对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来说,仅仅追究这两者的法律责任还不够。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什么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回归法律本位,交通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一定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从责任承担主体倒推当事人的范围,这是一个要点。

不同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范围不一样,交警开展深度调查追究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对象应涵盖广义的当事人,包括交通事故中依法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组织。

那么,究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分成几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

第一类广义的当事人应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交通事故特别是特大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可以发现3人以上的事故必然伴随着大量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类是企业和社会组织。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预防重点一定是企业和社会组织,他们一定是开展事故深度调查,追究责任中的重中之重;

第三类是驾驶人和个人。

交通事故调查中交警较政府调查组职责权限更高

很多人会有疑问,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和政府的调查组是什么关系?

《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领域内的一般以上事故,政府要组成调查组来调查。那么,交警和政府调查组到底是什么关系?在法律的层面上,他们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公安交管部门是国家的常设机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里规定的法定部门。而事故调查组是一个临时性机构,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他们要独立履行职权,互相不干扰。

由此可知,公安交管部门与政府“调查组”之间职责并无冲突。实践当中确实存在误区,在政府组成调查组的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工作通常会存在不积极、不全面的问题,其本质原因在于弄混了这两者的关系。

运输企业是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关键

企业的法律责任中有一个重要概念叫做“主体责任”

2016年6月26日,湖南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的人员死亡,事故非常惨烈。从结论来看,涉事公司有10个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一个驾驶人和实际车主。企业责任人员中有7人被追究责任,从董事长到安全员,都因为这起事故追究了刑事责任。所以,我认为这起事故对于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对于追究各个企业主体责任都有很好的指导借鉴意义。

这里对企业责任的追究,在行政上采取了严格的手段。具体表现为关停公司、吊销驾照、吊销营业执照、处高限罚款、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主要负责人。那么回到最初的疑问,对企业究竟能采用什么法律手段?我国法律规定中,手段是健全的。但实际中运用较少,至少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这一条是比较少的。交警在事故调查过程当中应该大胆向应急管理部门建议,该让他终身禁业的就要终身禁业。

追究企业法律责任是追究事故法律责任的重点,为什么?企业的法律责任,关联一个概念叫“主体责任”。交通安全当中都说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主体责任这四个字怎么理解,主体说的是第一责任,首要责任,全面责任。

法律上的责任从来不是单向的,是双向的,既有责任也有义务,主体责任意思是管理企业权利,同时得承担义务。如果主体责任不落实,就会变成责任的主体。

企业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民事、行政和刑事这三个责任中,民事责任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行政责任目前最严格的是关停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并且终身禁业。刑事责任是交警追究企业责任当中最应该关注的重点。

交通事故当中,通常出现的刑事责任只有交通肇事罪,但在重特大事故当中出现的罪名有20余个。

交通肇事罪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非法经营罪

这20余个罪名中有三个是重中之重:

交通肇事罪:普遍意义认为交通肇事罪仅限于驾驶人,但必须强调的是,2000年我国最高院出了司法解释,明确了企业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情形。单位主管人员,企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是机动车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目前,深圳已经依据此条司法解释办理了这类案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那么,什么是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呢?交管和交通部门规定的各项规章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规定是高度重合的。有很多人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事故的结果要求非常高,其实存在误解。我国《刑法》第二章中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规定里有一类叫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要求造成结果的,《刑法》对这个结果的容忍度是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责任。一个人死亡就可能构成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高度类似。

在这里可能存在一个疑问,交警追究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时,是否需要定企业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企业是否需要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也明确有主次责任。答案是不用。根据对大量司法判定案件的研究,企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并不是企业在事故中要承担主次要责任,而只依据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那就是说企业因为没有履行主体责任,所以导致了事故,就会构成犯罪,这一点与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关系。

非法经营罪:对于被挂靠企业而言,允许挂靠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被挂靠企业收取挂靠费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的变相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达到相关追诉标准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进行立案追诉。这个罪名的够罪标准并不高,单位数额是50万,个人数额5万以上就够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名义上的承包,不能免除挂靠责任,承包和挂靠的最主要区别是所有权问题,承包权是公司,挂靠的所有权一定是个人。

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目的是打造道路交通安全命运共同体

2017年6月,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全国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要求全国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不再像以前只追究驾驶人的责任,而是向间接责任延伸,深度调查重点逐步倾向于企业单位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上文已阐述,交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交警必须开展深度调查,一方面是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是维护交通安全的要求,最终,它是打造交通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趋势。

事故追究责任不仅是企业,还有交警群体本身。所以,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目的不是要打击企业,而是为了打造命运共同体,深度调查和依法治理的关系也是如此,这是国家实现依法治理这一场深刻革命的必然要求。交警于法有据。

从目前已开展的深度调查情况来看,对于企业来说,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深度调查将成为常态;对于公安交管部门来说,未来还有两件事情要继续推进,一是用足法律手段,摒弃以前重直接原因、轻间接原因,重驾驶员、轻企业主体责任的惯性思维。二是要大胆依法履职,不要因为舆论的杂音而不敢履行法定职权;对于行业监管部门来说,主要警示的方面在于不能以行政处罚来代替行政追究。

交警在调查当中可能面临一些困难和阻碍,但是无论怎样,执法办案、处理交通事故都是交警的法定职责,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其目的是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这是法定职责和交通形势的必然要求,而最终要实现的愿景不是打击企业,而是打造属于全社会、全链条的交通安全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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