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的因果关系路径测定是建企事故责任辩护的根本手段

2018-08-21 08:09周月萍江杰慧印朝富
建筑 2018年16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事故

文 / 周月萍 江杰慧 印朝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是指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依法依规,按照一定的程序,查明建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查清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的执法行为。此外,通过对事故的调查,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可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修改完善,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事故调查处理主要分为准备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分析阶段、处理阶段,共四个阶段。为当事人进行责任辩护的工作一般情况下也应跟踪上述工作程序进行,在调查阶段通过申诉和陈述,以帮助调查组更清楚地认识事故事理,在分析阶段通过举证和报告促进调查吸收辩护方思维成果,在处理阶段,以事故因果关系分析成果为基础,通过质证和辩护洗脱错误加载即并不应由当事方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一、工程事故因果关系路径的基本内涵

1.事故因果关系的内容

事故因果关系是指事故的结果与特指当事人的行为之间时间上存在先后,空间上存在共融,逻辑上存在生克的关系。从这样一个定义上来说,任何一个事故的原因和结果之间关系必定存在一个肯定的逻辑链,这个链条可能有后向分支,但是没有岐义。作为事故因果关系路径的因果链条的终点是事故结果,而始点是当事人在事故前最后一个具体或抽象行为。因果关系路径的存在并不要求当始点发生后就必须要发生终点事件,这是责任辩护当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逻辑问题。

2.事故因果关系测定的基本原理

因果关系成立的要求就是条件要求,即下一环节的发生以前一环节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而前置环节存在构成后置环节的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路径测定是必要路径的测定而不是充分路径的测定。

事故因果关系的成立的条件,在研究一个拟纳入因果链的因素是否为适格因素,需要假定虚化该因素的时间、空间及其本质存在,用推定后置换的结果是否成立来确定是否有其时间、空间或本质存在的必要性。

二、因果关系的测定是事故调查的核心工作

因果关系的测定是揭示事故真相和事故原因的主要途径:工程事故调查的核心内容就是试图对事故事理进行描述,任何一个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只有弄清楚事故发生的真实的因果链条图,才能沿图索骥,找到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基于正确的因果关系的事故整改措施才能真正起到预防事故的作用。准确的事故原因调查,能揭示事故发生的原因集合,因为致灾因素的存在是事故的下一个隐患。

向群众揭示事故因果关系才能正确引导群众,教育群众;群众是社会生产的主体,也是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物基础。

基于正确的原因分析的事故归责才能对真正的责任人进行准确的事故处理。很显然,对事故因果关系的正确揭示,才能找到真正的责任人,才能进行事故正确归责。

三、案例

某市某综合体共享大厅,钢结构由客户单位施工,甲方另行发包了屋面保温及防水等屋面工程和厅内设备安装工程。2015年夏季某大雨夜,发生塌坍事故,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事故的总体情况如下:

政府按调查程序组织对事故的调查,最后得出由钢结构施工单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主要结论是:

政府提交的事故因果路径为:

本案的辩护对象是钢结构承包单位,内容是该单位在本次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我们充分利用了法律所给予的申诉和质证的权利,就事故发生的事理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计算,最终得出了事故的发生与当事方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最终彻底逆转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结论。

我们采集了事故现场相关样本,复原了事故发生的当值结构所处的荷载实际情况,然后对结构实际承载能力、结构设计承载力、结构设计负载、未发生事故时结构实际负载、发生事故的结构实际负载进行了多重交叉计算,得出下列结论:

①钢结构实际承载能力大于结构设计承载能力,说明结构承载力这一主要指标是合格的。

②钢结构实际负载大于结构设计负载,说明使用方存在使用不当。

③钢结构实际承载能力大于未发生事故时结构实际负载,说明在使用方使用不当的情况下,结构具备了一定的超载承载能力。

④发生事故时结构实际负载远大于未发生事故时结构实际负载,而同时也大于结构实际承载能力,说明大额超载才是结构发生破坏的根本原因。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我们重新建立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路径: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事故发生的结果与客户方施工的结构质量无任何因果关系,从而一举逆转。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正反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仍存在各种问题,致使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不能揭示事故的真正原因,不能揭露相关人员的责任真实情况,从而无法制定真正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二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非常大的辩护发挥空间,只要方法得当,用足权利,是完全有机会在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获得主动的。但同时,我们可能不得不面对以下一些客观情况。

(一)长官意志可能对事故调查方向存在较为明显的导向错误。

几年前在一起特大爆炸事故中,事后调查证明一个主要原因是业主将原设计为消防丁(戍)类厂房当成消防乙类厂房使用,事情根本属性是生产者对于生产资料使用方法出现错误。但是调查前,在没有经过专家调查的前提下,调查组长宣布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厂房规划设计有问题。尽管事后调查组在专家努力下对事故的调查方向进行纠偏,但事前定调仍然大幅度影响了事故的调查结论和归责结果,对事故发生的归责和安全环保工作的导向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同样在本文上述案例事故中,当地地方行政官员也在第一时间的电视讲话中表态要严罚工程施工方(即钢结构施工单位),因此在事故调查的一开始把施工单位当成最大的责任方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事故往往造成较大的社会乃至政治影响,而消除这些影响的需求往往又会影响了对事故调查的方向的确定和归责的结果。

从已经发生的一些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事实过程来看,以传媒为代表的社会力量为事故定制了影响的内容,而当消除这些影响成为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任务时,事故原因的揭示和责任归并可能会成为牺牲品。而从总体上看,社会意识是比较感性的,往往与事故本身内在技术的、法律的本质理性并不相符,在事故调查的真实过程中,理性均要不同程度地让位于感性,最终让事故调查的走向走偏。

(三)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一般会“理所当然”地成为事故的主角受到习惯性的“照顾”。

由于长期以来,各界都把工程建设当成建设施工单位的独家事务,当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无论主管部门、调查人员、社会相关各方都会把建设施工方当成必备的责任单方进行大强度周密的调查,使得建设施工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定向指代事故的人格代表。

事故原因的技术调查在专家组的组织、技术调查的规程、事故原因的逻辑方法、对事故调查结论的复核等方面仍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一定程度上为事故处理的不合法、不科学、不正确、不公正留下可能。

四、在工程事故辩护中因果关系测定运用的主要要点

(一)全面认识事故的发生环境,进行致果因素的斟别要完整且准确

这是所有辩护工作的基础,对于事故发生的可能的空间、时间、物理本质等等大环境必须全面认识、正确划定,不能对可能相关的环境随意切割,以最大程度地保留所有致灾因素的考量。在基坑案的调查中,政府方的事故调查主观地将事故的原因限定在基坑及有限周边,将真正的事故原因切割在思维范围以外,从而堵死了通往事故真相的道路。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当发现因果路径描述不清或发生其他困难时,应对事故的范围进行重新考量,重新调整调查范围。

同时,对可能的相关因素进行最大化的罗列,以主观引导客观,以客观复核主观,形成有效良性的思维循环,任何与事故可能存在内在联系的因素,无论在时间上、空间上、推理本质上都可能与事故存在联系,这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联系的内容和实质都应该得到斟别和确认。这项工作是大量的,艰苦的,需要进行正向逻辑工作和反向逻辑工作,也就是方法逻辑科学中所说的求同和求异。一步一步缩小精简清单,直至找到致果因素的全部。

(二)合理运用定量定性方法,进行因果路径测定

在完成致果因素的斟别以后,所需要的就是进行因果对接,这是一个重要的数学、物理、化学或者力学科学的过程,要实事求是地学习事故发生领域的相关科学,掌握事故相关生产过程的工艺及相应的物理化学力学等参数的变化规律,适当地将上文所述的因素代入过程中,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计算,甚至要辅以科学的实验,以确定其在过程中的作用大小、作用方向、作用条件和作用时间,在完成全部代入以后,初步梳理事故事理过程,形成初步的直接因果关系路径。在基坑案中,我们调阅了相邻地区的勘察报告,首先发现了地下透水通道,再按图进行了全线补勘,确定了通道的存在,并使用BIM手段重现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从而推翻了原先关于帷幕质量导致事故的结论。

(三)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测定结果进行筛选和排序

任何事故的调查都离不开本领域的科学,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也离不开建筑科学,其中力学、材料科学、结构科学、地质与地基科学等是最为常用的。手段除了测量和样品检测以外,还需要进行力学计算、材质分析、地质调查、结构分析等技术工作,当然这些都必须在工程经验的指导下有目的地进行,以减少对时间和资源的浪费,通过这些工作最终要完成对事故直接原因的筛选和排序,确认主要的直接原因和次要的直接原因,并进一步精细和完善因果路径的样稿。在本文的坍塌案中,我方就对原结构进行了重新建模,并运用相关结构计算软件进行了结构计算,从而正确地排列了事故发生的致灾因素的排序,将我方的原因在排序上发生重大调整。

(四)科学组织事故模型,并运用因果路径对模型进行双向验证

要进行辩护,必须掌握事故的真实的模型。要能全面陈述“事情是这样的”。因此对于事故的模型要有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建设,要经得起各种反质和检验。因此在完成因果路径模型以后必须进行有效的预检,常用的逻辑方法是正向推理和反向推理,方式上应组织当事人、行业专家、调查骨干进行头脑风暴和集体讨论,以检验因果逻辑关系的正确性,清除逻辑岐点,完善和修复路径中不合理不完整的部分。我们在多次事故案件处理中,都集中了本行业专家共同对事故的调查分析进行了专业论证,从而有力保证我方调查结论的可靠科学性。

五、对既有技术调查的质证策略

掌握了完整科学的事故因果路径,是进行责任辩护的坚实的基础,在这些基础上,全面行使一切法律给予的权利,调动一切可能的方法对行政调查的过程和结论进行申诉质证,以否定其先行的合理性,从而动摇其作为对当事人归责的主要证据的能力。

(一)对致果因素清单的质证应着重于清单的完整性

目的在于通过质疑事故调查基础性技术工作,从而动摇事故调查的客观性。从调查实践科学和逻辑理论科学来说,如果对于事故的相关因素没有完整的了解和掌握,是不可能真正抵达事理本质的。对于清单的质疑可采用罗列的办法,也可采用举例的办法,最好是举出我方相关调查已经证明与事故结果存在关联的因素。在坍塌案中,我方就指出事故调查组未对事发当时风雨等因素进行调查取证,也未对屋面积水的情况和成因进行追溯。

(二)对调查过程的质证着重于对技术环节的适用性

这部分的工作可以基于我方已有工作基础,着重查看事故调查分析阶段和技术调查报告关于直接原因分析部分。质证的方法主要有假定代入法、虚化因素法等。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事故法律属性、社会属性、自然属性进行重新定位,全面达到动摇原有错误结论所必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原有调查过程所采用实验检验方法、分析计算的手段进行充分反证,以剥离原有结论的“科学”包装,从而动摇其适用性。

(三)对技术分析过程应着重于分析方法的可靠性

工程事故的技术分析无非就是力学计算、结构分析等等,因此我方可以针对技术分析过程计算模型选用是否合适,计算假定是否与事实存在实质冲突,结构分析是否符合基本原理等等,通过对于这些重要方面的质证,从而对方法的可靠性产生一定的证据冲击,进一步达到质证的效果。

(四)对分析结果的质证应着重于结查的可信度和排序的合理性

对调查报告的分析结果可能存在两种不利于我方的倾向,一是把完全不属于我方原因强加于我方,另一种情况是将我方原因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从一般提到重要,从重要提到主要,这将导致不利于我方的归责结论。因此,对于分析结果的质证,要充分利用我方工作成果,通过要素对比分析和清晰的表述手段,揭示上述两种不利于我方的倾向,并给予纠正的建议。

(五)对调查结论的质证应着重于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所有事故调查报告最终落脚点都是对事故事理最后确定性的陈述,在这个陈述里,以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事故结果连接线为主线,陈述事故过程,一一评述各项致果因素在事故中的作用,并结论性地给出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对结论的质证应重点放在对于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因果链上任何一个区间都可能存在因果关系松动甚至颠覆的可能,如果这种可能出现在主要路径上,那将导致调查结构整体颠覆,从而达到否定将我方作为事故责任方或者主要责任方的结论。

(六)对技术报告的质证应着重于责任认定的合法性

事故报告对于责任的认定是基于对于事故原因的认定,原则上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但实践中的确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情况,而当这种情况选成对我方不利的局面时,应直接引用相关法律进行质证,并努力将工作延伸到辩护阶段中。

对于事故责任辩护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平行的事故调查和质证,主观上为相关方面的行为在事故上的责任做更有利的解释,从而减轻其所承担的事故代价,但是客观上是对原有事故调查的补充和纠正,共同还事实一个真相,这具有重大的社会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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