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云赟 叶恒毅
摘 要: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批“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该批人群的出现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无良商家的行为,但其是否应该被看作消费者存在着巨大争议。本文试从消费者界定入手进行分析,结合学界观点,探究“职业打假人”是否应该被称为“消费者”。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身份认定
一、引言
2017年王海诉京东议案引起了轰动,让人们逐渐关注到“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该案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认为王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但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将王海认定为消费者。该案将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再次带入公众的视野。目前据一线法官反映,90%以上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都是由此类“职业打假人”发起的,目的都是获取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但就当下司法实践而言如何认定“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一直难以统一,本文意图经过分析说明,以期为“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提供可借鉴的认定标准。
二、消费者范围的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条确定了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主体,但并未对“消费者”这一主体进行具体的定义,也没有对“生活消费”进行释明。笔者依据课堂做学从学理上将其特征归纳为以下三点:是生活消费者而非生产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