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激励计划下的业务处理

2018-09-03 08:41王欢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关键词:股票期权股权激励

王欢

摘 要: 近几年主板、创业板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数量在逐步上升,我国关于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也在日益完善,股权激励在企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荣正咨询公布的《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2018)》統计显示,2017年公告的407个股权激励计划中,四分之三选择了限制性股票方式。2016年8月13日正式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作了相关规定。鉴于股权激励模式的主要方式,本文主要讨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两种股权激励模式在公司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个方面的相关处理。

关键词: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

股权激励制度最早产生于 20 世纪的美国,逐渐传入欧洲、亚洲等地区。公司期望通过采用股权激励计划,将企业的利益与经营者的利益更紧密的结合起来,由此来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下两权分离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

在我国,直到2005年《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之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才有了实际的参考。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公开交易场所公开交易,股票价格更为公允,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场所和交易价格相对不公允,此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未成熟。2016年8月13日正式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在强化信息监管、完善股权激励实施条件的同时,加大公司灵活决策空间,强化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我国相关法律的日益完善,必然会为股权激励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发布的《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2018)》认为,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已经成为“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和现代化公司治理的主流”。上述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剔除单独发行B股、暂停上市及2018年1月1日以后上市的公司,2017年上市公司共计公告407个股权激励计划,较上年增长逾六成。其中民营上市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占比高达逾93%。截至2017年末,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覆盖率超过半数。推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

接下来分析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两种股权激励模式在公司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个方面的相关处理。

一、会计处理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授予激励对象时,应当按照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确定职工薪酬的时候,应根据不同时点做不同的会计处理。授予日: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可行权日之后: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陈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以看出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在对会计处理的规定方面,主要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准,而不已收付实现制作为确认基础。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视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涉税处理: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和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在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费用扣除上,存在着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从授予开始。员工开始提供服务。该服务的成本就应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但是税法强调支出确定性,对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按照每年度“支付”金额据实扣除。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这种工资性费用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予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使得为公司创造价值的高管的收入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如“天价薪酬“问题。针对此现象,财政部曾在2009年向有关单位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税前收入 280 万人民币。

根据财税[2009]5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限制性股票所得、股票期权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笔者认为在会计处理上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在税法上遵循着收付实现制原则,并且,这种收付实现制与通常的处理又有一定的区别。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还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公开交易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股票价格相对公允,但是,限售股往往是企业转让股票时,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高管人员,因此价格相对不公允,在持股者转让限售股时,应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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