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假案例评析

2018-09-03 03:47孟然
智富时代 2018年7期
关键词:关联交易

孟然

【摘 要】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利用虚增资产、主营业务收入造假、关联交易等方式造假募集资金,其内部董事、监事如同虚设,审计机构为了谋取利益也未将其造假事实予以揭露,其造假行为不仅损害各股东的利益,而且有碍经济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应该从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引进外部监事制度等方面完善内部治理,同时完善保荐制度、强化审计机构监督管理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杜绝此类造假事件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虚增资产;造假;关联交易;监事制度;处罚

一、案情梳理

(一)基本案情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要从事苗木种植、销售及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等,法定代表人何学葵,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IPO募集资金总额为3.46亿元,是国内绿化苗木行业首家上市公司,云南省首家民营上市公司。

绿大地公司上市不久,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的业绩预告修改次数达5次,2009年的年度报告,2010年的一季报和2011年的会计预估都进行大幅度更改。这一系列的行为,引起了证监会的注意,并成立了专项组进行调查。2011年3月,正式对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何学葵进行逮捕。

(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2011年12月,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原董事长何学葵、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等涉案人员被判处缓刑。昆明市检察院认为部分罪名量刑较轻,提出抗诉。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绿大地公司欺诈发行股票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原财务顾问庞明星、原出纳主管赵海丽、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等人分别判处6年至2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绿大地公司通过长期持续造价非法募集资金,其行为之恶劣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分析绿大地公司造假手段,造假原因,并对相关问题给予建议完善,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綠大地公司造假手段

(一)虚增资产

上市前,绿大地公司虚增资产7011.4万元,具体如下:2004年2月,绿大地公司购买的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土地的账面金额为955.20万元,实际土地购买成本55万元,虚增土地价值900.20万元;2005年4月,绿大地公司购买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土地账面金额3360万元,实际价格为170万元,虚增3190万元;2007年1月至3月期间,对马鸣乡基地土壤改良虚增2124万元;截止到2007年6月,绿大地在马龙县马鸣基地灌溉系统和灌溉官网等项目上虚增797.20万元。

上市后,绿大地公司虚增资产2.67亿元。2008年,绿大地公司虚增购买马龙县月望乡9000亩土地使用权价值8370万元;虚增构建月望基地灌溉系统3438.02万元;虚增月望基地土壤改良投入为4527.30万元;2009年,绿大地公司购置广南林地使用权价值11011.05万元,实际支出604万元,虚增林地使用权价值10407.05万元。

(二)主营业务收入造假

在上市前的2004年至2007年6月,绿大地公司使用虚假合同,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等方式,营业收入虚增2.96亿元,绿大地的良好盈利性来源于多个苗木采购大户的订单,但是自从绿大地上市后,曾经的大客户们接连注销工商局的公司注册登记;上市后,绿大地公司又如法炮制,又虚构收入2.5亿元。

(三)关联交易

据何学葵称,其注册了35家关联公司,这些关联公司有的是绿大地收购过来的公司,如鑫景园艺;有的是在绿大地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员工的身份证去注册的公司,通过这些关联公司,绿大地进行资金的循环,编造自己所需要的财务数据。

(四)频繁更换审计机构

2008年10月,绿大地公司改聘用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替代为其服务7年的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中和正信的审计费用为30万元,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2009年11月,绿大地公司改聘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机构,2009年中审亚太审计费用为50万元,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2011年1月,绿大地公司改聘用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其2010年审计机构,2010年中准审计费为50万元,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绿大地公司上市3年,3次变更审计机构,说明公司存在着深层次的财务风险。

三、绿大地公司造假原因

(一)公司上市获得经济利润

绿大地通过种种造假手段实现上市确实给绿大地带来了巨大收益。公司一上市,一次性募集资金3.46亿元,绿大地股票发行价16.49元,上市首日在市场的爆炒下,公司股票便飙升至45.82元。公司高管也获得了高额回报,原董事长何学葵上市当日身价过亿,而后随着股价的上涨其更是跻身2009年胡润富豪榜,绿大地也一跃成为A股市场苗木绿化的龙头企业。由此可见,公司上市对个人财富的扩大之巨,对人的诱惑之大。

(二)公司内部治理问题

1、监事会如同虚设

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都存在一定制衡关系,尤其公司中的监事会,更是为了防止董事长、经理滥用职权而设立的。绿大地公司虽然设立有监事会,但缺乏独立性,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都由绿大地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何学葵一人决定。导致公司中的监事会发挥作用有限。绿大地公司无路是虚增资产、虚构交易还是关联交易等,绿大地公司的监事会都没有察觉或者察觉后没有制止,甚至与其同流合污。显然,绿大地公司的监事会如同虚设,没有发挥其监督的作用。

2、董事会受控股股东制约

由于控股股东集权、中小股东分散,绿大地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并不容易,董事会相对于管理层就起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的作用。控股股东何学葵利用股权优势,让股东大会选举自己能掌控的人进入董事会,从而影响董事会运作,董事会对于管理层的监督也就无从谈起了。

3、独立董事失职

依据相关资料显示,在绿大地公司造假曝光前,绿大地公司2010年共召开18次董事会,作为独立董事的郑亚光,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过硬的管理经验,亲自出席16次,委托出席2次,但从未投过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虽然刘亚光对于财务问题心有疑慮,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没有做进一步的调查。由此可见,刘亚光并未尽到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保荐机构、保荐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失职

负责绿大地公司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存在严重失职。一方面,保荐机构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对加强绿大地公司内部建设及日常人员管理没有履行职责,绿大地公司在上市后,频繁更换高管,2009年5月,第一任财务总监蒋凯西辞职;2009年9月,公司董事黎钢、董事赵国权因股权变动辞职;2010年12月,第二任财务总监王跃光辞职;2010年6月,公司监事会召集人刘玉红辞职。绿大地公司高管频繁更换给财务造假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保荐人没有监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确保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李迅冬和黎海洋在绿大地公司2007年的IPO保荐书中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代表人已尽勤勉之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调查。但实际上绿大地公司存在诸多违规造假现象,保荐代表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存在只荐不保的失职行为。

四、绿大地公司造假行为的危害

(一)对公司本身毁灭性打击

上市前,绿大地公司自2004年成立,从一个小花店到一个注册4400万,员工250多人的大型股份公司,其潜力是无穷的。但为了上市,绿大地公司不惜通过各种造假行为达到目的,如虚增资产、关联交易等行为,甚至在上市后,为了维持公司良好的业绩,继续采取造假手段,这不仅仅违背了公司上市的初衷,同时也使得公司几年积累的技术、品牌和信誉等毁于一旦。

(二)投资者利益受损

投资者为了得到投资利益购买绿大地公司的股票,却因为绿大地公司的造假行为承担非商业投资风险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损害更甚。中小投资者经济实力薄弱,应对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绿大地公司通过卖方承销商对股价的鼓吹,欺诈中小投资者,绿大地公司欺诈的主导者趁投资者投资股票之际,将自己的股票解持快速抛入市场,借机套现、圈钱,给中小走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及打击,甚至有的倾家荡产。

(三)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市场是为了那些前景较好的企业提供融资平台,融资面向大众,若公司通过造假发行股票,不仅将会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证券市场建立的良好形象,打击投资者投资股市的信息和热情,最终降低证券市场的活力,导致证券市场日益衰败。

五、防范上市造假的建议

(一)完善内部治理

1、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是指除了担任董事外,不再担任公司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其受聘公司无影响其对公司经营做出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核心。独立董事可以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可以强化董事会内部的制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担任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从内容中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知识,身为相对其他人的局外人的身份,能够就公司的各种管理措施及决策提出很有建设性的意见或者建议。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该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何充分保障独立董事专业性发挥及保持其独立性呢?首先,切实认可、尊重独立董事,虽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及时、定期、真实地提供公司的有关资料和报告,但想要上市公司真正认可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有益作用,使独立董事能切实参与公司决策、了解公司运作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努力。其次,明确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完善相关惩戒制度。如果法律仅仅规定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背义务的法律后果,那么人们不遵守甚至置之不理将会成为常态。如绿大地公司独立董事郑亚光违背忠实义务后,未担任何实质法律责任,仅仅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这无形中就助长了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此,相关法律中应为独立董事规定与其义务或职责相应的责任,加大对其不履行职责的处罚力度,从民事甚至刑事方面而迫使独立董事尽职尽责履行义务。

2、引进外部监事制度

监事会是监督和制衡董事会及高管层的监督机构。但因为监事会成员与公司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利益相关度很高,大多数情况下很难真正地独立监督公司运营,就像绿大地案件中监事会职责完全落空一样。为了使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应对其进行改革,可以参考独立董事制度,引进专业人才建立独立外部监事,此外独立监事应该有专业的知识,并且对公司的业务、流程、各个机构的职能有所了解,因其不会受到大股东或董事高管的控制,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责。

外部监事制度,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外部监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外度监事和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都是强调来自于与公司经营没有直接关联的外部人员来进行管理监督。外部监事制度的优点在于被选任的外部监事和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这样外部监事对董事和经理的制约不会是出于私利,可以更加大胆、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从而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外部监事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司的经营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其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审查董事会做成的决议,审核公司的会计事务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当董事有违法行为时等等。其主要代表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从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利益角度出发,更好地防止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完善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人对发行人证券进行推荐和辅导,并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当今很多保荐人都只顾着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放弃了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导致很多中小股东受损,损害市场正常运行。当保薦行业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的时候,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固然很重要,但更加紧要的是如何将保荐制度进行完善,让其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建议构建保荐机构的市场声誉机制,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各自责任,以减少保荐机构只荐不保的失职行为。尽快构建保荐机构的市场声誉机制,并且参照成熟市场的经验对其实行差别化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在项目审核及其他评定时,应该更多的参考保荐人的项目执行质量的评价、年度诚信度等指标来调控券商申报项目的审核进度。

(三)强化审计机构监督管理

审计机构在预防和揭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该运用政府强制力,实施严格监管,规范审计行业秩序,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通过完善监督服务、协调管理职能,增强自律管理体制的创建,推动审计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在以执业会员为中心构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中,要强化技术支撑、法律帮助、后续培训和执业环境改善,增强职业会员的诚信意识、职业品德的培养和职业质量的监控。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必须恪守形式与实质上的独立。加大对执业人员的惩戒力度,承担无限赔偿责任,督促审计人员摆正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有效发挥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监督作用。

(四)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绿大地公司造假案,证监会给出的处罚措施包括:拟责令绿大地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60万元。给予原董事长何学葵,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蒋凯西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给予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时任董事胡虹、黎钢、钟佳富、普乐、罗孝银、谭焕珠,时任总经理毛志明、徐云葵,时任副总经理陈德生警告,并分别罚款30万元。给予独立董事郑亚光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联合证券、天澄门、深圳鹏城行政处罚,撤销深圳鹏城证券服务业务许可,拟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和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撤销相关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从以上处罚结果可以看出,处罚力度太低,也为更多的企业以身试险买下了伏笔。

我国股市20多年来,绿大地公司造假案是首次以造假IPO为主罪的刑诉案件,处罚力度过低导致A股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和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应加大对违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负责人、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相关公司的处罚力度,才能够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建立投资者索赔机制

上文已经提到,绿大地公司造假行为,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但判决结果是绿大地公司造假行为仅仅被罚款1000多万,与绿大地公司及其大股东得到的利益完全不成正比,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所以应该加快机制建设,完善投资者索赔等机制,为投资者索赔创造便利条件,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威慑造假者。在海外资本市场,投资人可以集体起诉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的行为,强制上市公司进行赔偿,我国可借鉴其经验,尽快创建投资人索赔机制。

六、结语

本文基于对绿大地公司造假案进行分析,指出了绿大地公司造假手段,包括虚增资产、主营业务收入造假、关联交易和频繁更换审计机构;并且进一步分析了绿大地公司造假的原因,主要是上市后巨大利益回报的驱使,其次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最后还有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失职;此外,还阐述了绿大地公司造假行为所带来的危害,不仅仅对绿大地公司本身有毁灭性打击,而且导致中小投资者受损,证券市场发展受阻;最后,对于防范上市造假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认为应该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即:完善内部治理、完善保荐制度、强化审计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建立投资者索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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