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游戏操作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类型

2018-09-10 03:36:40吴雷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8年5期

吴雷

【摘 要】判定游戏操作画面的作品属性时,应将其特性和作品的定义进行结合,分析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在判定游戏操作画面是否构成电影或类电影作品时,不应对摄制的技术方式进行限制,而应考察其本质特征。若其符合电影或类电影作品本质特征,能够形成连续的活动画面,则可将其视为电影或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

【关键词】电子游戏;游戏画面;电影作品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8)05-0127-02

1 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我国电子游戏产业迅猛发展。与此同时,由电子游戏所引发的产权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游戏属于科技发展的产物,其组成往往较为复杂且通常具有双向互动性,这亦导致在对游戏操作画面的属性进行认定时,存有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1}游戏操作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如果游戏操作画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又属于哪一种作品类型?比如,在“耀宇案”中,法院认为游戏比赛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①;而在“网易案”中,法院则认为游戏操作画面属于作品,且属于电影或类电影作品②。鉴于此,上述问题确有研究之必要。

2 游戏操作画面的作品属性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③,判断游戏操作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具体需要从以下2个方面进行考量。

(1)游戏操作画面的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果的核心要素,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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