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非最低限度的道德

2018-09-10 18:00蓝梓文
大东方 2018年3期
关键词:私德公德法律

蓝梓文

摘 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中外法学思想史和伦理思想史上长期争论持久不衰的争点,同时也是法伦理学的关键性问题。耶林在其《法的目的》一书当中提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由此来解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但笔者认为道德只是法律的渊源之一,法律并不比必然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与道德不论从规范内容抑或是目的而言都有着重合之处,但重合之处并不必然就是最低的道德抑或是最高标准的法律。

关键词:法律;公德;私德

一、你所谓的道德不是我的道德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一种模式,即耶里内克和耶林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说,该学说认为,“显示出法律和道德在应当层面上的重合之处即法律与一个社会低层次的道德——该社会中最起码的道德,是基本重合的,法是实现这种道德要求的必不可少的强制性手段和衡量道德要求的具体标准,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法律领域是道德领域的一个部分,而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那部分内容超出法律领域的那部分道德内容,虽然是值得追求的,但并非是不可缺少的,所以耶里内克称之为一种伦理性奢华。”

耶林在提出上述观点时并未明确道德的定义到底是什么。道德在现实社会中表现为公德和私德。在西方哲学解释中,认为“公共道德是这样一个领域,在这一领域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是由法律所强制的,违反这一道德法规将根据刑法而受到制裁。例如,谋杀和偷窃就是公共道德的问题,一般认为,公共道德对维护共同的生存是必不可少的。相比之下,私人道德和法律则是两个不同的领域,违反私人道德原则会受到谴责,但不受法律的管辖。有时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之间的界限不容易区分,如卖淫和色情描写问题。社会根据什么和在多大程度上有权强制其流行的道德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其将公共道德领域完全重合与法律领域,而私人道德则无外在约束,只是人从心的选择罢了。在中国思想史上梁启超首次将“公德”与“私德”在其《论公德》如此界定:“道德之本体一而已,但其发表于外,则公私之名立焉。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二者皆人生所不可缺之具也。”其中他进一步对“公德”进行解释:“公德者何? 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人也者,善群之动物也。人而不群,禽兽奚择?而非徒空言高论曰 ‘群之,‘群之,而遂能有功者也。必有一物焉贯注而联络之,然后群之实乃举。若此者谓之公德。” 实际上,梁启超的公德论有两个方面:一是指对国家利益有益的行为;二是指有利于社会公益的行为。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一是 “爱国心”,一是“公共心”;前者是 “國家伦理”,后者是 “社会伦理”。

在社会公德方面,道德则具有客观性;而在社会私德方面,道德则具有任意性;而在社会公德和私德之间,还会产生差异甚至对立。所谓道德,无论是落实在社会层面的公德,抑或是落实在私人层面的私德,只不过是其在主观层面的具体化。例如,我国的法律将道德中的平等原则纳入法律的规则之中,衍生的民族平等以及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而从公德和私德这两个层面来讲,对于法律中少数民族的特殊对待也是属于平等的原则吗?

二、公德与法律

如前文所述既然私德具有任意性,从私德的角度出发无法准确的划出道德与法律的重合,得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结论,但其实仅以公德的角度出发,也仍然只能得出本文所述的结论。

(一)法律高于社会公德。这样的情况普遍存在于一个落后的国家照搬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例如,在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迫于压力,在辛亥革命前夕宣布为预备实行君主立宪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清政府照搬西方的先进法律制度,制定宪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教育改革,其核心是官制改革;二是设立议会;三是实行地方自治。而当时的中国社会处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大众根本没有所谓的宪法、民主意识。这样的法律难道不是高于社会公德的吗?当然,这样的法律也是高于道德的。

(二)法律低于社会公德。这往往存在于社会环境十分恶劣的国家。对于社会环境极其恶劣甚至处于战乱状态的国家,也许根本无暇抽身关注如何通过完善立法,严格司法来规范国民的行为,维持社会的秩序。法律的发展是需要不断的通过人力的奉献,而当无人关注之时也就无所谓法律如何反应道德层面的问题,如何与道德建立联系。此时的无力发展的法律早已落后于社会公德。

(三)法律与社会公德完全重合。笔者认为这样的状态是一个完美的状态,进而也不可能实现的状态。它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同样的不可多得的美德。例如按照亚里士多德所定义的,公民即“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他们以追求共同善的道德生活为目标,并在参加城邦政治生活中轮番作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公民作为履行国家职责的自由人,应该具备节制、勇敢、大度、高尚等美德。在柏拉图看来,一个最好的国家,是全体公民同甘共苦、休戚与共的共同体。而唯有每个公民都拥有上述高尚的品德,法律与社会公德才能安全重合。

(四)法律与社会公德存在着交点。这样的情况同时也包括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样的例子很普遍就不再特别例举。

对于上述的论述笔者也将法律进行了具体化的思考。笔者认为,唯有将法律和道德落实在具体层面而非只是抽象的思考,才能对法的发展起作用。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但法律并不必然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参考文献

[1][美] 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英]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3]陈乔见:《公德与私德辨正》,社会科学 2011 年第 2 期。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

[5][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中国华侨出版社,2012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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