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虐童事件之我见

2018-09-10 07:22张芳
南北桥 2018年17期
关键词:幼儿园对策

张芳

【摘 要】孩子的成长需要健康的环境,但是虐童事件的发生令人忧心忡忡。对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策略,对于更好地规范幼儿教师行为,避免虐童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虐童事件 幼儿园 原因分析 对策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8.17.199

近一年来,频繁报道的虐童案件,虽然只是特殊的个案现象,但却触碰了道德的底线,挑战了舆论的红线,性质十分恶劣,对儿童的身心来说影响极其严重。

一、虐童事件现象产生的特点

(一)幼儿园所属性质

在频繁报道的事件中,涉事幼儿园多属于民办性质,涉事教师学历低或者无证上岗,不具备幼儿教师职业的规定和要求。相对而言,发生在私立幼儿园中的虐童事件多于公立幼儿园,一方面是由于私立幼儿园经费把控,降低成本,办学条件相对较差,配套设施并不完善,多数企业或个人为了利益最大化,租个房子,摆些桌凳,聘请了低层次、低学历、低素质的员工,继而增加了虐童事件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私立幼儿园大部分都是园内自主招聘所属教师,加之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不高,优秀幼儿教师稀缺,教师队伍得不到合理的分配和优化,为了节约成本,很多所聘教师都是通过低门槛的接纳,教师的素质无法准确了解和掌握,就会导致很多无证上岗的现象发生。

(二)受虐兒童性别、年龄

受虐儿童中小班年龄段儿童居多,一般男孩多于女孩。主要是低龄段幼儿表达能力和自理能力欠缺,语言和精细动作能力较弱,加之年龄小,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受到了伤害也不懂得表达;部分低龄幼儿性格胆怯、孤僻内向,遭遇伤害也不敢声张,逐渐延伸了受虐的范围和深度。而男孩天性淘气好动,不好管理,在园内容易引起纷争,幼儿教师一般相对年龄偏小,耐心不足,处理问题简单粗暴而增加了幼儿受虐的概率。

二、幼儿园虐童事件原因探讨

(一)幼儿园有效管理的缺失

1.招聘机制的问题。学前教育的发展对教师的需求量提高,但幼儿园教师招聘机制却不尽完善。事实上一些民办幼儿园入职门槛过低,急于师资需求的同时却缺乏严格的招聘程序,在教师招聘中忽视职业道德的考核,使得一些没有职业素养的人员进入幼师的队伍中,为虐童的发生埋下隐患。

2.内部管理的问题。一些幼儿园没有建立教师虐待儿童的惩处规定,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处理设置模糊,缺乏内部相互之间的有效监督,在发生问题之后急于自我撇清或是相互包庇,在一定程度上隐瞒或者谎报真实的情况,将责任推卸到“临时工”或者“实习教师”的身上,所做的处理不能达到以示惩戒的效果。

(二)教师的自身问题

1.幼儿教师社会地位偏低。

幼儿教师承担着儿童一日常规的全部任务,工作量大、内容烦琐、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偏低。

2.教师缺乏伦理道德规范。

虐童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极个别幼儿园教师缺乏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没有正确的学生观、教育观。一些幼儿教师认为幼儿的年纪小、不懂事,出现问题必须以体罚、责骂这些“管教”方式来约束,而在这个过程中又无法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便容易产生失当的教育行为。

(三)幼儿心理发展特点

1.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 4—5岁儿童处于告状、攻击性行为高发期,如果家长在这段时期不愿意倾听、不相信儿童,也没有教会儿童如何防范自身,如何在受到威胁和虐待后告诉家人,那么儿童在遭遇侵害后,很容易迫于教师的权威而不敢告发。

2.独生子女性格的缺陷。 一些独生子女从小就成长在几代人的呵护之下,养成了骄纵的性格,相比一般的儿童更容易出现哭闹、攻击性行为。

(四)法律保障的缺失

1.立法的缺失。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虐童的概念、分类,实体法也没有“虐待儿童”这一专门概念,目前只是民法上的监护制度、刑法上的虐待罪以及《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上禁止虐待的原则规定发挥着作用,不过效果不明显。

2.刑法立法的困难。相比美国“有怀疑就报告”的诉讼模式以及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我国目前无法做到因怀疑去排除刑事责任,就刑事立法方面存在以下几个困难:第一,犯罪主体比较特殊。第二,被害人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权利的意识不够。第三,这种行为具有隐蔽性,证据的收集存在困难。第四,容易扩大入罪的范围。第五,如果设立“虐待儿童罪”,还必须对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细化,但存在认定上困难。

三、防止幼儿园虐童事件发生的对策

(一)严把入职关

对于幼儿园来说,不光是教师,包括整个园所内的保育员、后厨人员、安保人员都应该制定严格的准入机制,同时做好园所内课堂管理方式的规范、园区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审查教师资格证、明确教师违反规定处理条例等,一经发现此类情况出现,必定严处决不姑息。

(二)宏观层面上的把控

加大对幼儿园的排查,取缔不合规范的园所。同时加大对幼儿园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幼儿教师工资水平,带动社会层面对幼儿园教师的认可与尊重,严格师范类毕业证和教师资格证的考察,只有从根本上把控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才能避免虐童事件再次发生。

(三)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虐童事件能够达到一个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解决效果明显的程度,与广大舆论媒体的宣传报道作用分不开。因此可以利用广播、电视以及第三方线上平台进行监督,可以达到透明、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成本小等效果,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是新时期网络平台的优势所在。

(四)完善立法

立法的缺失是虐童事件不能得到很好处理的一个关键所在。考虑到我国国情,应该学习和移植国外经验,明确不同程度虐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判别标准,制定适合我国的虐童法律,同时在对受到虐待的儿童后续安排过程中,完善监护人之外的社会福利机构职责,提高整个社会对虐童事件的重视度,用法律去约束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杨竟楠,张晴.从“虐童”事件看当今幼儿教师素质[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32(6):274-275.

[2]许东,秦雪娇.近十年来我国幼儿园“虐童”事件的研究综述[J].早期教育,2017(8):12-16.

[3]谢治东,卢峰.虐童行为的类型分析及刑法规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3(5):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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