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合流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2018-09-14 11:01董祺
青年时代 2018年17期
关键词:核心思想社会制度碰撞

董祺

摘 要:儒学与法家学是中国古代两个重要的思想流派。他们都在中国的法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两家思想相互碰撞相互融合,从最开始的儒法对立到最后的儒法合流,形成外儒内法的统治思想。二者的融合是时代与历史的选择结果。

关键词:儒家;法家;碰撞;合流;社会制度;管理方式;核心思想

一、儒法思想的冲突与碰撞

任何思想的合流都经过长时间的摩擦与碰撞,最后才可以互相吸收达到目的。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两者皆为中国古代的重要思想,在中华文明数千年的法治建设中,这两种思想,既有碰撞,又有融合,在其中,在这之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儒法两家的理论之争在“百家争鸣”的基本景观中尤为突出,引起后世广泛地关注。两者的焦点在于治国理念中该是德治还是法治。

儒学与法家学说的根本区别主要是“以德治国”亦或者“以法治国”。正如法家学说倡导,“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治之”。[《荀子·性恶》]可见这里的法治主要体现在借助外部工具,如刀枪棍棒等去教化,从根本上出发,是利用一种刑具去强化。在一定程度上,法家的“法治”应称为“惩罚与惩罚”。

在如今,人们普遍认为法家的思想是强调政治法治,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错误的。自古以来,古代中国社会并没有真正的法律,而更多的是一种律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绝对的思想统治地位,法家思想的发展也是受儒家影响,儒家思想的重要代表就是阶级性,人有尊卑,分贵贱。而“法”的所提倡和追求的最高境界是平等,正如,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 《慎法》]所以二者的“法”强调的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但是法家的仍然是存在着诸多的值得学习的可取之处,在春秋时期他就已经意识到执法公正和司法公开的重要性,这样的思想,在孟子时期就已经有了较为明确明确的表述。

儒家学说与法家学说的争执追根溯源,根本原因在于两家的争论实质上涉及“怎样建设一个国家”和“怎样治理好一个国家”两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伴随着历史上历代皇权的取代和王朝的更替,一代又一代的封建统治者在火与剑中建立了帝国,社会的稳定秩序被混淆了,因为人民流离失所,人民不稳定等多方面原因,所有政党的势力激增,新贵族和老地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职能陷入了瘫痪,这是历代新王朝建立者的难题。因此,为了获得人民的认同,为了政治稳定和未来发展,必须建立与传统信仰的精神联系。在这个时候,“如何治理好一个国家”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对待法治思想的选择,将直接决定这个王朝的兴衰。在秦朝初期,儒家法律思想的温和性因其对当时政治环境的不适应性而被忽视甚至打压。而法家思想因其高压严格的管理方式,利于建国初期的统一管理,压制各方不安因素,便大行其道。

所以,综上所述不存在绝对正确的思想,只存在于更适合统治的思想。

二、儒法思想的吸收与合流

从本质来说,二者是同一政治谋求,即追求天下一统大格局的志向境遇。以礼治国或者以法治国只是治理国家的两种不同方式。两者的出发点是以保持统治者党的统治地位和政治地位为前提的,共同点出发点是儒学与法家融合的重要条件。在中国政治,宗教的统一下,加入没有皇权的容许,一个观点的存在将成为一个难题,更遑论它的发展与壮大。儒法结合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在秦、汉两个时期,都独得了当权皇帝的偏爱。政治实践的地位为冲突中的二者融合提供了具有现实性的历史平台。虽然法家非常重视严惩,但并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卑鄙和不分青红皂白。我们只把严格的法律当作稳定社会的工具。让法律发挥主导作用,成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儒学反对法治和惩罚,提倡道德教育,倾向于影响,主张减刑,但同时决不放弃刑法的意图。法家几度拒绝以礼治国与以德治国,明显的排斥儒家学说。然而,反观儒家并没有排斥法律,而是主张提倡和谐之美它的真实思想,只是以礼教为主、以刑为辅而已。儒家和法家两家学者都强调君臣有别。双方都主张君君臣臣,主张君臣不平等且两家都把国君视为国家权力的最高象征,也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象征,这可以归咎于人的统治。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的,“从现代的立场來看,法家的人治也不亚于儒学。不同的人,法家是法、术、势是平等的,并努力通过强制力达到目标。儒学强调道德教育,只强调德化人。”二者兼容,取长补短,并在以下的几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冲突与融合。

(一)等级制度的划分

在身份层级法制化的初期,法家提出了“君尊臣卑”的思想,但并没有被许多学者、尤其是儒家学者所认同。但这一观点逐渐成为统治者无法触及的神经。但是汉武帝时期出现了儒家的君臣“以义合”的神化奇迹,确定了儒学的正统地位,这也表明汉初儒学在政治的本质上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中国儒学不再保留孟子的“君轻”论、荀子的“从道不从君”论,取而代之的是法家的“尊君卑臣”论。在这一过程中,汉代出现了大量“曲学以阿世”的儒士,如叔孙通、公孙弘等。①于是,从法家最初提出的而儒学所反对的“君尊臣卑”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广大儒家学者的心目中。一方面形成了君君臣臣的等级观念,另一方面形成了不同阶层试用不同的法律,但同一阶层,赏罚无异常,这是司法公正的一个最早期表现。

(二)管理方式

礼刑合一的思想确立。汉代继承了秦制,汉初的皇帝依旧是重视法家以法家为主,重法轻儒,但是随着儒家学说自身的发展,以及董仲舒对儒学的推广,儒学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了新的思想内容,并且逐渐的走向了正统思想的地位。从汉代的博士、郎冠等儒学学者来探讨的《白虎同德论》:“所以佐德助治,顺天之助也。故悬爵赏者,示有劝也;设刑罚者,民有所惧也。”大体的意思是,明君治理天下需要刑罚,但同时也需要以德治国,就可以顺天意,臣子顺从,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儒家和法家思想的共同影响下,“礼教结合”和“明刑弼教” ②的富有代表性的融合观念逐渐走上了统治者的视线内,并被皇权统治阶级所采纳,成为封建王朝治国的传统,也是在法家依法治国,加入了儒家的改造职能的重要体现。

(三)核心思想

法律中的儒家思想。在秦朝两汉时期,已有专门的从事律的工作人员。依据旧时律法,主张通经入仕,而入仕则意味着必须懂法且用法,一方面,儒学因律法要求而不得不懂法用法从而加入官吏制度。另一方面,当他们进入官方职业时,他们也不得不了解法律,使用法律,甚至参与到律的革新之中。③因此,儒家一方面被律所影响,一方面又反作用于律,使律中渐渐充满了儒学的影子,同时也让传统儒学对律不再嗤之以鼻,“儒学与法学的融合”在法律、法家学说、儒学学说的发展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汉武帝以来,儒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为正统思想,从此儒家思想的法律地位确立。使其它在法律上占有一席之地,使儒学能够在法家制度中发挥主要作用,这种作用一直持续了千年。

三、现实意义

今天,儒家学说和法家学说在中国传承千年,在冲突与融合中不断融入我们的民族,其思想影响已经体现在中华民族思想的各个方面,其理论在如今的社会中仍然存在着很强的实用性。儒家的主道德请法律重教化,法家的主法规严刑法,两者所主张的道德与法律不断互相补充,在如今的社会关系调整与维护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外在与内在、刚性与柔性,正是这种互补性决定了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两者结合的必要性。虽然封建专制制度所衍生的“礼治”和“法治”与现代意义有本质的区别,但它们与“德治”、“法治”有着内在的联系。法律一种是体系化的道德,道德是一种内心化的法律。法律能否生效取决于一个国家民族的接受,也就是道德的支撑,同时道德的践行也需要一定的限制与保障即法律的约束,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是相辅相成的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在如今,我们应当通过充分利用二者的优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国情加以适用,加快我国法制化和民主化进程。同时,我们也应当从古人的本质中吸取教训,不再对立看待德与法,把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相结合,更好地促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完善。儒法结合与中国传统法的演进,是我们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最好例子。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历史悠久,影响了一个又一个封建王朝的交替,目前,随着时代的变迁、礼法的变化、法律的不断教化、儒法家思想的冲突与融合,儒学和法家思想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天,仍然对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法治的实施一直是时代的要求。但是在调整社会结构的同时,也应注意人性的自然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矛盾与突出,利用儒家和法家的思想精髓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找到正确的社会控制方式。

注释:

①刘春梅.冲突理论研究综述[J].现代交际,2011(10):13-13.

②曹婵.儒法合流之探析[J].现代交际,2011(10):11-12.

③郭艳婷.浅论法家思想及其现实意义[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34(2):71-72.

④程东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哲学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 2004(2):82-84.

参考文献:

[1]刘春梅.冲突理论研究综述[J].现代交际, 2011(10):13-13.

[2]曹婵.儒法合流之探析[J]. 现代交际, 2011(10):11-12.

[3]郭艳婷.浅论法家思想及其现实意义[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34(2):71-72.

[4]程东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哲学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 2004(2):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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