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托利视域中的有限多数原则

2018-09-16 12:46李颖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丝路艺术 2018年5期
关键词:暴政公意意志

李颖(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本书第六章中,萨托利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多数原则与少数统治究竟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从字面上看,“多数”与“少数”所表达的意义是相反的。正如汉密尔顿的声明:“给多数授予全权,他们就会压迫少数;给少数授予全权,他们就会压迫多数。”[1]那么多数原则和少数统治的内在关系是对抗、矛盾的吗?如果不是,两者怎样进行结合?

一、多数原则的理论渊源

自古至今,西方的政治家把“多数原则”作为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认为:“多数人对事物的判断总比一人为好,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人”。这是一种简单多数原则。17世纪,英国政治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多数原则,因为社会的行动必须依靠较大力量,较大的力量来自于多数人的同意。18世纪美国政治家杰斐逊提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但是“多数”原则并不意味着可以侵害少数人的权利。[2]。19世纪,法国政治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 一书中也讲到:“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3]。可见,民主的一大弊端是为“多数的暴政”埋下了种子。萨托利在《民主新论》提出:西方民主的核心始终是政治权力问题,是人对人的统治;在复杂庞大的现代社会,以公民亲自参与政治决策为基础的直接民主,只能导致效率低下、成本高昂和权威贬值的政治后果。然而涉及到程序上,我们无法判断个别意见是否明智及深刻程度,因此要衡量公众的意愿,大多数情况下只有看数量上的多数了。但萨托利提倡“有限多数原则”来避免民主制的弊端。

二、多数原则的正确性考量

“少数服从多数”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多数人是正确的”。但是,这一假设在任何情境中都能保持成立吗?如果在某些问题上,多数人的意见本质上是错误的。那么,继续坚持多数原则将会一错再错。可见,从经验角度看,人民并不总是正确的。人们对多数原则的遵循只不过是基于一种方便,即为了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人们同意按照多数原则的要求来进行决策,而这种同意实际上完全没有什么客观性理由在里面。托马斯·阿奎那甚至把多数人的民主统治看成是邪恶的。他曾这样指称民主,“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行施,那就叫做民主政治:当平民利用他们人数上的优势来压迫富人时,这种政治就是暴民统治。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个下等社会变成一种暴君”[4]。密尔以“社会的暴政”来指称多数原则所导致的“多数暴政”,他指出:“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5]。

从政治心理学的视角看,当很多人聚集在一起时,他们便不再具有独立的思考能力,而是由异质性的个人组成一个同质性的群体,具有无意识的特点。勒庞在《乌合之众》里指出:“有意识的人格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思想和感情因暗示和相互传染作用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以及立刻把暗示的观念转化为行动的倾向,是组成群体的个人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他不再是他自己,他变成了一个不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6]。那么,多数人聚集在一起商议国家政策时,他们是否还具备独立、理性的思考能力,此时遵从多数原则对民主社会是否有益?人民在从众心理作用下支持的观点未必是正确的,也未必是符合他们内心真实想法的。再者,为达成多数的共识,各方力量进行斗争、妥协的结果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多数原则下达成的方案是平衡了各方力量的混合物。总之,多数人的权力并不等于多数人正确,简单的多数原则容易导致暴政。

三、多数原则的代表性考量

多数原则代表的是公意还是众意?公意是由于人们缔结契约,每个人都将其自身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共同体,从而形成以共同意志为基础、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共意志。而众意是社会某个群体的意志,是一部分人的个别意志的总和。如果一个社会中所谓的多数被固化了,多数不再代表公意,而是代表一个团体的众意,那么民主将面临着巨大的危险。它在利益范围内保持着绝对的控制权,少数人的政治意见得不到表达,没有足够的力量与之进行对抗。长此以往,多数统治就可能滥用权力,压迫少数人。这种情况下,多数原则代表的是众意而不再是公意。萨托利指出:“如果反对权受到阻碍、干扰或者践踏,我们便可以从宪政意义上称其为“多数专制”。他们担心的是不受分权限制的议会统治的暴政:一个由选举产生的机构(议会,特别是其下院)会把无限权力集中在手中,从而暴虐地行使权力”[1]。法国革命的国民议会政府证实了选举产生暴政这一担心的必要性。缺乏监督与制约的多数民主制难以完全避免暴政的发生,这也早已为人类历史所反复证明。

四、有限的多数原则

萨托利明确指出,当代的代议制民主不应该理解为是“单纯的多数原则”,而应该是“有限多数原则”[1]。在民主理论中个人的价值和自由至高无上,少数人虽然不能决定政府的政策,但却有权保留和表述自己的不同观点,因此政府应该尊重、保护他们的这一权利。在民主社会中,少数人应有权自由地表达观点,自由地结社以及影响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多数,使多数能够经常保持变动性和相对性.萨托利把这样描述的多数统治称为一个“操作性定义”,因为只有在这种体制下,同样是“民”之一部分的少数才会有机会变成多数,多数统治也才能够称之为“民”主,而不是堕落为“多专制 ”。

总之,民主政治实行多数原则的同时,必须实行保护少数的原则。哈耶克认为,民主本来是用来防止一切专制的,但是,如果多数人的统治不被限制,民主这种理想就会成为一种新的专职权利的依据。因为多数决定原则虽然是民主决策机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这一原则本身不能成为对少数人忽视和歧视的理由。他得出结论:“在一个非常整齐划一的政府和一个教条主义的多数民主的政府统治下,民主制度也许和最坏的独裁制度同样暴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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