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模式下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8-09-17 06:54:00张超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27期
关键词:金融

张超

摘要:P2P模式要规范运行,刑法必须介入。但是刑法的过度介入会影响P2P的发展甚至阻碍我国金融创新。因此刑法规制P2P的界限是否超越了信息中介这个特征,刑法规制的应该是异化的P2P模式。在实务中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要考虑其构成要件以及共同犯罪的情形。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年12月,e租宝事件爆发,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P2P又再次引发大家的关注。经过调査,2016年1月,警方公布e租宝等平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融资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建立资金池,而后将债权作为理财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向购买者承诺极高的年化收益率,前后吸收了90多万投资人500多亿的资金。由于P2P网络借贷模式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该类犯罪案件金额数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对大量投资者的权益造成很大损害,特别是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造成极大的影响。我国为了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发展,银监会同其他部门一起,联合制定并发布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P2P行业进行了专项整治,有的平台还面临着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我国第一个P2P网贷平台入刑案——“东方创投”案。P2P是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动力,有利于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其规范运作和发展必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助力。然而在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并不完备的情况下,P2P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变式,产生“异化”,而这部分极可能触及刑事犯罪,根据最近的判决看来,最可能触及《刑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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