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颖
实践中,有人对商标共存提出诸多疑问: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两个近似商标能否通过签订共存协议而共存?商标因近似被驳回后,关联公司之间可否通过签订共存协议而并存?等等各种问题,不一而足。
所谓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商业主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的合法存在。
在我国,商标共存是在驳回复审或者驳回复审后行政诉讼阶段,冲突商标双方通过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或者法院认可后方可合法共存。
具体来说,申请商标由于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与驳回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协议,表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我国注册。之后,申请人依据共存协议,向商评委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经商评委审查可以共存,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于是,产生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现象。
首先,商标权是一种私权,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纠纷,应当由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在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双方同意该权利冲突现象的存在。
其次,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表明双方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不会相互“搭便车”,并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区分的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