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世界范围内民商事仲裁的当代实践呈现出行业化与组织化的发展趋势,这是行业组织与仲裁机制相耦合的必然效应。这种发展趋势与社会变迁中产生的“现代型纠纷”对解决机制的变革要求是相符合的。我国应调整仲裁立法思路,鼓励行业组织附设业内仲裁机制。
关键词 民商事仲裁 行业组織 发展趋势
基金项目:大理大学校级项目“社会组织发展背景下民间纠纷的社会型救济机制”(KYBS201424)。
作者简介:杨秀清,大理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86
当代社会生产生活出现高度发达的行业分工,加之人力资源和生产要素流动的自由化,使社会关系从传统的血缘或地缘作为主要纽带转化为以“业缘”关系来构建社会共同体,行业组织因而得以迅猛发展,各种行业性商会和协会大量涌现,并且在规模体量和组织化程度等方面都越发进步。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民商事纠纷发生于行业共同体内部或牵涉其中一方,即民商事纠纷的行业性特点凸显。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行业共同体开始重视通过发展自身的业内纠纷解决机制来协调和维护成员权利、维持行业内部秩序。
仲裁机制诞生于近代西方的商人共同体内部,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获得世界各国普遍的立法肯定和司法支持,它作为一种规范性最强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