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2018-09-19 06:49姚舜
市场周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共享经济网络平台

姚舜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共享”从一种发展理念,逐渐演变成为一种经济模式。以大数据为依托的共享经济模式,在不同的市场领域中得以良好的发展。最近几年,共享经济下的网络平台发展,从滴滴快车、途家到非常火爆的摩拜单车、OFO等等,标志着共享经济模式正在全面发展,其新奇的用户体验、独特的交易方式对传统经济有着很大的影响与冲击。网络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基础,虽然能够为广大用户带来巨大的便利,同样也带了一定的社会问题。为了确保网络平台能够更加规范的运行,促进共享经济能够与社会各个领域产生良性互动,就必须尽快完善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从而提升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使其运作更加健康规范。本文从共享经济模式的概念与特点入手,对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健全共享经济模式的监管完善提出了建议,从而明确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络平台;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6-0124-02

一、 共享经济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共享经济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马科斯·费尔逊与琼·斯潘思提出的。后来的学者根据这两位社会学家的著作《社区结构与协作消费:一种常规活动方式》当中对共享经济的阐述,进一步明确了共享经济的三种模式:第一,基于共享与租赁的相关产品服务;第二,基于二手专人的产品实现再流通;第三,基于技能与资产的合作生活方式。

对相关学者的研究进行整合,认为共享经济的概念指的是:主要以获得对应的报酬为目标,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经济模式。其本质就是将当前闲置的劳动力、闲散物品、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等等进行整合;也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是人们对社会资源的公平享有,并且各自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付出获得收益,从而获得对应的经济红利。目前,在国内共享经济主要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因此,催生了很多的网络平台。

(二)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特点

第一,基于互联网与大数据平台。共享经济与互联网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可以说共享经济就是互联网经济的一部分,依托于网络平台有效运行。因此,对于平台的运行机制与技术要求都比较独特。共享经济下的网络平台让大众在使用权获取方面更加方便、快捷,且价格低廉,从而激发了广大群众的参与积极性。而要达到这些要求,对网络等等技术的要求比较高。对于用户来讲,越舒适、越便捷的软件程序才更能吸引他们,这样才能产生更好的黏性消费效益,让更多闲置的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进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理想状态。

第二,多次使用权的转移。共享经济下的网络平台更加侧重于转移多次使用权。将网络购物与共享经济进行对比,广大学者认为在共享经济中,网络平台的重要性非常突出,网络购物往往是对商品的所有权进行交易,基本上都是一次性交易。而共享经济则出现“一物多易”的情形来对商品的使用权进行消费,多为短暂的。而这种多次转移使用权、短期租赁的方式有利于提升闲置资源的利用率,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购买与生产。

第三,不同行业的共享经济模式不同。不同行业领域有着不同的特点,意味着共享经济模式也不相同。从国内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来看,一开始很多共享模式主要以个体为主,即分享身边多余的资源,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例如,途家网就是这种典型的模式,很多租户将自己的多余房屋、房间,甚至是一个客厅、厨房等等具有一定功能性的空间区域进行对外出租,而有需求的个体则可以灵活选取交易对象。这种模式有点类似于房东与租客的关系,又有点类似于寄宿家庭的感觉,让一些外出打工、旅行、出差的人们有了更多的选择,有着与入住宾馆不同的体验。途家网还能够根据业主的需要提供对应的人性化服务,这种交易方式不仅节省了时间,还可以同时从事多项工作,获得更多收益。

二、 共享经济下的网络平台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内外法律结构关系

共享经济下的网络平台,大致可以将整个运作系统划分为内部法律结构与外部法律结构。内部法律结构一般有三方主体,主要包括:共享网络平台、需求者以及闲置资源提供者。从传统的民商法理论来看,将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机会之中的中介服务定位成为“居间服务”。从目前国内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服务合同来看,表面上虽然属于居间合同,但是放在特定的情形下则有一定的区别,例如:服务对象不特定、双方代理行为以及之后的责任具体分担等等,正是这些区别的存在,所以加剧了法律问题的产生。外部法律结构则指的是发生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并且与通常面对的对象产生相互主体的关系,包括同行传统竞争者、同行竞争者、地方监管部门以及一些自律性组织等等主体。以广大群众非常熟悉的共享单车为例,摩拜单车、悟空单车、小黄车OFO、小蓝单车等等,虽然他们的颜色不同,但是在整个市场中则属于同行竞争者。通过不断的资金投入,对服务进行改善,而且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进一步扩大自身的市场。从时代生存的法则、市场教育的法则来分析,通过这种竞争方式,能够达到优胜劣汰的目标,但也会因为雄厚的自办让很多小型企业逐渐消失。由此可见,倘若没有实施有效的管理,很有可能引起共享经济模式的不良发展,甚至与社会其他方面发生巨大的冲突。

(二)安全保护问题

共享经济模式形成的基本条件是“人人参与”,意味着提供服务者与消费者有可能是同一个人的不同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样的网络平台上,参与的个体不是组织严密的公司或者协会,所以对其的监管非常重要。需求者对网络交易平台的选择能够充分体现需求者自身对其的信赖。從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倘若要以立法的方式来完善信赖保护机制,那么还需要国家立法者的重视与推动。另外,在具体消费的过程中,还会产生一些纠纷问题、侵权问题等等,那么关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的梳理。比如,是否有对应的法律依据,规定网络平台应该承担或者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等等,目前来讲这些行业还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何况很多新兴行业还存在法律缺失的问题;又例如,如何保护服务双方的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共享网络平台又应该如何实现自我保护,这些都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才能明确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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