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2018-09-28 10:37宋鹏
东方教育 2018年24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宋鹏

摘要:近年来,在江西殡葬改革中出现的“抢棺砸棺”事件以及周口平坟事件引起了社会上舆论广泛的争议,而这些争议的背后是由于法律对农村墓地使用权保护的缺失,造成执法的混乱。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墓地纠纷问题,首当其冲的是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农村墓地使用权,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加以规范,从而明确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构建规制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体系,不仅有利于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农村墓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法律规制

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未将农村墓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物权加以保护,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难以根据法律界定清晰,这是导致我国农村地区墓地使用权纠纷不断的主要原因。对于该不该创设农村墓地使用权这一权利及此权利是何种权利都存在重大分歧。在现实生活中,土地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受《物权法》的保护,并可以合法转让、使用并获取收益。而墓主的后代往往是出于祭祀的情感需要以及习俗习惯而对墓地主观上认为其享有所有权,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一但将其土地转出,就会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墓主后代习惯上享有权利的冲突,导致纠纷的发生。如何去规避这种冲突,如何在不侵犯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下保护墓主后代的权益,是解决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关键切入点。笔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加以保护,从而使情理与法理达成平衡,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

一、墓地使用权概述

墓地使用权是基于墓地产生的,二者密不可分。墓地使用权,是指特定主体基于法律规定对墓地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墓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死者的继承人及近亲属,墓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基于物权法取得该墓地所占用土地的物权人,而创设此权利的核心出发点就是解决对于墓地所有权纠纷的问题。因此,所谓的墓地使用权就是墓地的物权人在合法享有对于墓地的物权时,需要在多大限度内对墓主后代的权利加以容忍,从而规避冲突。

二、墓地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可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得到了一定的认可,不同的法官在处理农村墓地纠纷问题时,态度不一。有对农村墓地使用权加以承认的,在王某与张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坟墓是寄托感情、悼念死者的客观载体,表达了死者亲属对逝者的纪念、敬仰、感恩之情,属于特殊财产,对历史形成的墓地使用权,理应保护”。有对农村墓地使用权回避不谈的,在韩某诉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案中,因建设公司施工致使韩某家位于施工地内的墓穴周围地貌发生变化引起纠纷,法院并没有谈及墓地使用权,而是从民间规范对坟墓保护的角度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对农村墓地使用权加以默认的,在渝水区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一案中, 因被告李家村村民要往位于谢家村承包地的自家祖坟地里建新坟而引起纠纷,区政府做出将争议地收归国有把葬有李姓坟的土地划归李家村经营管理的处理决定,法院认为区政府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安定团结的目的出发,对土地的使用情况作出调整的做法并不违法。当然也有否认墓地使用权的,在博白县那卜人民政府迁坟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博白县人民政府有权发布“迁坟公告”,可见法院认为原告对墓地并不享有权利。

三、墓地使用权的特性

墓地使用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死者的继承人及近亲属在取得墓地使用权后,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来修建及改造坟墓,不需要他人的协助、配合,因此其对墓地可以直接支配。墓地使用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基于我国墓葬的风俗及伦理道德,坟墓在人们心中往往是不能轻易搬迁,且世代都要传承。认为农村墓地应该长期归死者的继承人及其近亲属所有,没有使用年限的概念。且迁坟动土历来为人们所忌讳,保持坟墓的稳定是传统文化长期熏陶的结果,赋予墓主后代墓地使用权的意义就在于保障其长期合法祭祀的权益。

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三种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基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农村墓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而基于担保物权的特性,墓地使用权也不应归属于担保物权。但要用物权法来保障这种权利,墓地使用权应先归属于物权,现在既不属于所有权也非担保物权,则只有将其划入用益物权这一大类,且其也符合用益物权占有和使用的法律特性。至于墓地使用权是否符合用益物权收益的法律特性,笔者持以下观点。笔者认为收益权能不是每项用益物权的必备全能,因此将墓地使用权归为用益物权是合理可行的。即使用益物权非要具备收益的权能才能归入其中,那么墓地使用权也符合此特性。因为收益不仅仅指经济利益,精神利益也是收益的一种,而墓主后代正是通过行使墓地使用权从而获得精神上的收益,因此將其归入用益物权,也符合用益物权关于收益权能的规定。

除去准物权的规定,因为准物权的设立不以土地为必备要件,因此墓地使用权肯定不属于准物权。而基于土地设立的用益物权有四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那么墓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这四项权能之一呢?

首先,墓地使用权不能归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了确保权利人通过在土地上生产经营来获得收益的权利。显然,墓主后代建造坟墓不是为了通过生产经营来获取收益也不可能获得收益,因此将其归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违背物权法的精神。但往往实践中,墓地建造在他人的承包土地之中,两种不同权利的冲突就会导致纠纷产生。

其次墓地使用权也不应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且其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墓地归入国有建设用地不合适,那么能将其归入集体建设用地吗?墓地使用权难划入集体建设用地,因为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只能用于乡镇企业、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而建造坟墓显然与此规定相悖,且集体用地有期限限制,而墓地使用权无期限规制,墓地使用权也不能像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样进行流转,因此将其归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合理的

墓地使用权不宜被定性为宅基地使用权坟墓显然不能被归入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坟墓并不具有生活居住的功能。其不能像宅基地使用权一样用于正常的生活居住,也不易将其扩张解释为阴宅,这显然违背了立法者的原意。

最后墓地使用权也无法被定性為地役权,地役权设立的主要作用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墓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占有、修缮以及出于祭祀需要来使用墓地,这与地役权的功用是不相符的。因此,将墓地使用权归属于以上四项用益物权是不合适的。

四、农村墓地使用权是有独立性的用益物权

根据上文分析,墓地使用权难以归入《物权法》明文规定的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属于准物权。因此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创设此新物权——墓地使用权。中国传统文化上对于墓地极为重视,在古代时就对坟墓有特殊的免税措施,对坟墓所占用的土地不予征税。根据社会调查显示,在湖南省武冈市下属基层政府针对墓地纠纷问题有一不成文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其土地上享有除改动坟墓以外的种植,生产经营的权利只要不改变坟墓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即可,而墓主的后代则可去坟墓祭祀但不得干预影响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不成文规定,为墓地使用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运用提供了解决思路,墓地只要在不干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就可以被合理运用于祭祀、埋葬,而土地在被用于经济开发时也不得侵害墓地的埋葬和祭祀用途。如果在不侵犯承包经营的情况下,经济开发对墓地造成破坏则对墓地使用权是一种侵犯,法院在此情况下就应支持墓主后代对于干涉其墓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从而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

当下在涉及墓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时,当土地承包人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与墓主后代基于坟墓所享有的祭祀权利相冲突时,往往取决于二者价值大小的比较,除外一些证据效力较高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对二者价值进行比较时,生者的权利比死者的权利享有更高的价值位阶。然而笔者认为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笼统的认为生者的权利高于死者的权力,在个案中生者的权利也应让步于死者的权力。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墓地有两大类:一类为经营性墓地,一类为公益性墓地,地方政府是公墓的建设主体,墓主后代如想使用公墓应先由公墓的建设单位建成再转交墓主后代使用。因此这样修建而成的坟墓其权利被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墓主的后代只有通过购买方才能享有墓地使用权。除此之外私自修建的坟墓,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属于是违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去拆除这样的墓地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难以用强制拆除的方法来解决此问题,习惯上认为墓主后代对此墓地享有使用权更易解决此类冲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的修订,也明确了墓地不得强制拆除,从而在事实上默认了墓主后代对墓地的使用权。

农村墓地使用权还有一些权利需要规制。其一,为了使墓地长期稳定的存在,这使得墓地使用权其使用期限应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应具有长期性。这是由于死者的遗骸将长期存在的性质所决定的,为了保障这一权利,对墓地使用权建立自动续期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其二,墓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个独立类型,应当有其权利的公示方式。墓碑、坟茔虽然是最常见最明显的公式方法,但往往经不住时间的打磨,容易使这些特征磨损消失。因此可以借鉴不动产登记的公式方法,从而更好的保障墓主后代的权益。

结语

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墓地使用权很难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其加以保护,因此导致由于墓地权属的纠纷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频频发生,对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墓主后代的合法利益,也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将墓地使用权并入物权法体系之中加以保护。虽然我国现在各地区在推行殡葬改革,而且伴随着改革的进程,农村墓地也会越来越少。可是在这个过程中,江西抢棺事件及周口平坟事件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农村墓地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了保证在此期间的平稳过渡,对墓地使用权加以保护是极具现实意义的,缓和社会矛盾,从而使法理与情理达成一种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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