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证明标准研究

2018-09-28 10:37门亮
东方教育 2018年24期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据证明

摘要: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存在多发性,普遍性的特点。我国仅仅是在刑法中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具体条文,对于其证明标准并没有相应法律进行规定。因此,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证明标准研究就具有了迫切性。对于该研究主要体现在证明标准的意义及价值,证据的种类及具体运用,进而通过证明规则来论述证明标准。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证明;证据;证明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然而至今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要求还没有足够的规范化,明确性。对于其证明标准仍没有达到一个明确的程度。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证明标准的规范化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多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对犯罪事实清楚的解读

“事实清楚”包括定罪的事实清楚和量刑的事实清楚。定罪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的事实。这些事实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石。量刑事实就是在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被告的处理方式和处罚程度时所应当考虑的事实。清楚的定罪事实是前提,清楚的量刑事实是总结,二者之间相互依存,共同完成刑事诉讼。

(二)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读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

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从该规定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常清晰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除必须符合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这三个条件外,行为人还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只有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行为人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1]

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属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目的犯,行为人所持的主观心态应为对犯罪结果处于明知状态,并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即直接故意;虽明知而放任,或对犯罪结果持否定心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不属于本罪的主观方面。

(二)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说明犯罪行为危害或侵犯了什么利益或权利,是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因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该财产所有权就是本罪的客体。

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其行为内容而言。首先,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证明标准

(一)对主体的证明

在界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范围时,我认为,应从实质意义上判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区别在于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后者是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国家机关组织法 ;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体现《劳动法》和劳动契约确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后者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或国家权力代表者之间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关系。对此,所需的证据包括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

非法占有目的是职务侵占罪的重要要素。因此,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人的活动由其主观心理支配,活动的性质由主观心理决定;行为人的心理态度通过其外向化、客观化的外在行为来体现和反映。只要存在证据证明这些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表象和印迹的存在是确定的、属实的,就可以推断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2]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质上就是“应当将主观目的的证明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为此,就必须采用推定方法,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推断行为人主观目的之存在。[3]

(三)对犯罪客体的证明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这里所指的“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3)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行为人实质上仍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4]

(四)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明

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5]

四、结语

职务侵占罪的多发性和普遍性,故而对职务侵占罪的证明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既需要秉持证据运用规则,通过对证据的具体运用,对事实的确实证明,同时也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守好法律的底线,坚守住法律的威严,以证据和事实进行入罪出罪的判断,给予当事人公平公正的法律对待。也希望职务侵占的证明标准尽快得到完善,使得实务操作可以变的透明化,公正化,合理化。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侵犯财产罪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304.

[2]黎宏.“非法占有目的”辨析 [J].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 56.

[3]高铭暄.刑法专论 [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793.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化2011:350-450.

[5]万流兵.职务侵占罪相关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门亮(1992-),男,滿族,河北隆化人,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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