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育刑与目的刑关系

2018-10-19 16:09崔天雨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5期

崔天雨

摘要:一直以来许多学者认为教育刑论中的教育是刑罚本质的体现,是刑罚目的所在。因此与目的刑论者存在许多争论。教育刑论与目的刑论有着本质的区别,作为其核心的教育并不能承担起刑罚目的的重任。以教育为核心的教育刑只是目的刑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其中的一个功能。

关键词:刑罚目的;目的刑论;教育刑

关于刑罚目的的争论,在中外刑法学界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争论不休的问题。一直以来刑法学界一直将目光聚集在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争论之中,但随着刑法理论的逐渐发展,教育刑就是在不断的理论发展中出现的作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刑罚思想。本文试图对教育刑与目的刑加以区别。

一、教育刑论之界定

(一)教育刑之沿革

教育刑作为一种刑罚目的理论的一种观点,是在不断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贝卡利亚曾说,“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人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之后,龙勃罗梭、菲利、边沁、费尔巴哈等人也考察了罪刑关系,对刑罚的教育及威慑作用作了相应的探讨。教育刑的集大成者是李斯特。作为刑法学新派的代表和社会防卫论者,李斯特根本性地转变了刑罚本质是恶的传统认识,把刑罚与教育的内在机能对接起来,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教育而非惩罚。他认为以改善教育为内容的刑罚个别化是目的刑的根本要求,目的刑即为教育刑。

(二)教育刑论的争论

教育刑不断得到发展,但众多教育刑论者对教育刑论观点不一。德国学者李普曼最为直接地指出,刑罚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李斯特同样认为,刑罚的目的即教育。教育刑思想的主张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对有罪者的再教育,刑罚的本质是教育。而我国传统的观点认为,“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在押罪犯强制实施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为核心内容,结合文化、技术教育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的影响活动。”总的来说教育刑是指把教育定位于刑罚的本质与目的,并在此基础上以教育理念贯穿和指导刑罚适用全过程的刑罚思想。

二、教育刑与目的刑观点之争

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传统争论主要涉及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报应刑论将刑罚理解为对犯罪的报应。目的刑论认为,刑罚只有在实现一定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因此,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从上面不难看出,教育刑论与报应论有着本质的区别,教育刑论更多的是与目的刑论的区别。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目的刑论与预防论基本等同。预防论分为一般预防论与特殊预防论。殊预防论中的教育刑论或改善刑论,主张通过教育或者改善犯罪人使其不再犯罪。这种观点将教育刑论作为特殊预防中的下位概念,认为教育刑论是特殊预防手段的一种,其只是目的刑论中特殊预防论中的一种理论,教育刑论不能与目的刑论相提并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刑论作为目的刑论的一个下位概念,作为与一般预防论和特殊预防论的平行概念。认为教育刑虽然强调刑罚的教育作用,但没有脱离目的刑论的范畴。

第三种观点认为,目的刑即为教育刑。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对有罪者的再教育,刑罚的本质是教育,否则监狱就没有存在的理由。

三、教育刑与目的刑的关系

目的刑论,强调的是刑罚的功利目的,表现为犯罪的预防。因此目的论也被成为预防论,实现社会秩序的安宁与社会本身的和谐具有明显的功利性。目的论不赞同报应论的刑罚目的观,认为报应本身不是刑罚的目的,而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刑罚的目的在于前瞻未然的犯罪行为,通过制定、适用刑罚,达到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

目的刑论是刑法学界传统的刑罚目的论之一,而教育刑刑论者对于目的刑论者来说只是属于小众。教育刑论本质上是人权论者在刑法理论上的一种体现。教育刑论以教育理念贯穿和指导刑罚适用全过程的刑罚思想存在着部分优点,其最大程度的体现了对犯罪人的人权保护以及人格尊重,将行为人不再视为犯罪人而是被教育人。教育刑倡导者可以利用现有条件个别化地观察、处遇、改造、改善受刑人,把教育的理念直接付诸刑罚的实践,并在行刑實践的具体活动中通过与受刑人零距离相处,现实地推行自己的全套方案,并以实践反馈的信息进行相关环节上的不断调谐。但不同的犯罪人的危害行为和人身危险性并不相同,当其严重到其他部门法不可调整的时候,具有惩罚性的刑罚就要积极地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杜绝犯罪的目的仅靠教育是不可能实现的。

刑罚的目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犯罪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现今刑法学界越来越多人提倡报应与预防的结合,报应与预防既有制约又有互动。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都必须在报应的框架内才能有所作为。原因在于,公正制约效益、手段限制目是刑罚实践目的性追求必须遵循的准则。报应是基于公正观念而生的对刑罚的正当性要求,预防是基于效益观念而生的对刑罚的正当性要求。单纯的预防会使刑罚不具有公正性而是不正当的,只有将报应作为限制功利的手段,才能使刑罚既因为是公正的而具有预防犯罪的手段的正当性,又因为具有正当的目的而是正当的。但我们从教育刑论,并不能发现其能体现刑罚目的所在。也就是说教育刑根本不是刑罚目的的全部内容,教育刑也根本无法担当刑罚目的的重任。

教育刑论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刑罚目的之所在,简单的将人权论、教育论以及刑罚的教育功能归于一体。刑罚的教育功能是刑罚目的本身应有之义,刑罚目的中的特殊预防论正是包含着这种预防功能。即通过将刑罚加诸于行为人的行为上,进而达到教育行为人的目的,防止其再次犯罪的出现。因此教育刑论并不能体现刑罚目的,也不能够报应与预防相提并论,其更多的只是对于人权的一种追求,对于人性的一种天真认识。教育刑论并没有其所宣扬的强大功能,至少在现阶段的中国,其并没有存在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大出版社 2008 年版.

[2]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陈伟:《教育刑与刑罚的教育功能》,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