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财产权理论

2018-10-20 10:16:10王超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7期

王超

【摘 要】 洛克认为人民的私有财产是由于劳动产生的。政府建立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因此,以此为目的建立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洛克通过法治和分权理论,限制了政府权力,并赋予人民革命权来作为有限政府的底线,以确保人民的自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不受侵犯。

【关键词】 财产权;有限政府;法治;革命

一、财产权的逻辑起点——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人们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下,这种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不同,是一种完美的状态。洛克给这种自然状态规定了两条原则:自由和平等。首先,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1]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这种自由状态是要受自然法约束的。其次,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相互之间都是平等的,“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2]自然状态下人们权利的平等不仅意味着财产权利的平等还意味着对于惩罚侵犯财产权之人权利的平等。每个人都拥有惩罚违反自然法的权力,有权制止对他们的损害,并且,他还支持受到损害的一方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但是,洛克并不认为自然状态就一定完美无缺。在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但这些权利的享有并不是稳定的,它们时常有受到侵害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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