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中劳动关系治理

2018-10-20 01:56苏方国赵曙明高慧如罗旖颀
现代管理科学 2018年8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共享经济

苏方国 赵曙明 高慧如 罗旖颀

摘要:我国共享经济发展快速增长,未来前景广阔,但是劳动关系问题突出。共享经济是一种优化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配置实现协同效应与共创价值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类型可以分为传统的雇主雇员关系、完全不存在雇佣关系的独立资源提供者与劳动关系不确定的企业与资源提供者个人之间关系三个大类。我们提出了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的治理原则。既然资源提供者、资源消费者和平台企业三方共创价值与利益,那么三方就应当共享共创的价值。如果资源提供者的社会保障成本需要付出,三方也应当共同分担。文章建议,公共管理机构治理共享经济中劳动关系应当促进共享经济的繁荣、平衡多方的利益与建立健全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中国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关键词:共享经济;劳动关系;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一、 我国共享经济发展快速增长,未来前景广阔,但是其中劳动关系问题突出

中国国家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显示,去年我国共享经济产生的交易额比2016增长47.2%,大约达到了49 205亿元;去年我国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的雇员人数约为716万,比2016年增加了131人;去年我国参与提供共享资源服务者的人数约为7 000万人,比2016年增加了1 000万人。可见,我国共享经济发展正进入快速增长阶段,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吸纳了千万名就业人员。Heinrichs(2013)提出,共享经济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新途径。国家信息中心也在报告中预测,我们共享经济未来五年将可能获得年均30%以上的快速增长。这也意味着,我们共享經济未来会创造出新的就业机会,共享经济的平台企业雇员人数会出现大规模增长,共享经济的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会成为现有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

共享经济的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劳动关系问题突出。唐鑛和徐景昀(2016)指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在运行中P2P工作模式出现以下的问题:“用工关系相对无序化, 双方权利与责任难以界定;共享行为双方的契约权仅靠信任进行保障,等等”。资源提供者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等福利(蒋大兴和王首杰,2017)。

如果不能对共享经济的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劳动关系进行较好的规制与治理,可能会削弱共享经济的创新活力,甚至引发平台企业的破产倒闭。例如,硅谷家政清洁服务业的共享经济明星企业Homejoy在创业营运3年后因为劳工诉讼的困扰已2016年7月底关门歇业。

二、 共享经济中的劳动关系

何为共享经济?有人认为,共享经济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共享闲置资源的一种经济模式,本质上是闲置资源的再利用。我们认为,这类定义将共享经济限定为共享有形物品的经济,而忽视了更为广泛的无形服务共享。在现实经济生活已经发生的共享经济既包括有形物品共享,如住宿类(自如、小猪短租、Airbnb等)、出行类(摩拜单车、ofo单车等);又包括无形服务:低知识密集型家务劳动(阿姨帮、58到家、e家洁等)与高知识密集型共享(如,知识的分享平台(罗辑思维团队的得到、十点读书、沪江网校、知乎、网易公开等)。因此,我们主张,共享经济是一种优化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配置实现协同效应与共创价值的经济模式。伊丹敬之(Itami,2000)提出,协同效应本质上就是“搭便车”,即积累的资源能够被同时使用,多重使用的无磨损性与组合创新性,能够实现1+1﹥2。因此,共享不一定会减损资源提供者的资源量,有时能够实现资源叠加的加总效应甚至乘数效应。例如,在知识分享的过程中,知识提供者并没有减少自身的知识量,相反在共享过程中,为了更有逻辑地分享知识,知识提供者通常需要条理化、逻辑化自身的知识,这是实际上一个知识提供者进行知识再加工并产生新知识的过程,所以知识提供者的知识分享活动是可以增加原有知识与实现双赢的方式。正如国家信息中心在《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预测,教育、医疗等高知识密集型无形资源共享将有可能成为共享经济的新热点领域。因此,高知识密集型无形资源共享经济将可能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与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

传统经济中企业雇佣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雇佣企业负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契约仅涉及到两方,企业雇主与雇员,企业通过支付工资来购买劳动者的劳动。而共享经济中,交易的主体通常是个人对个人(也称P2P),资源提供者与资源消费者,第三方平台企业通常不直接参与到个人对个人的交易中,仅是提供交易资源类型、建立交易平台与维护交易平台的市场规则与市场秩序。所以,共享经济中通常存在三个参与者;资源提供者与资源消费者,和第三方平台企业。不同与传统的产业中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共享经济发展劳动关系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第一,共享经济的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关系是否是雇佣关系?还是独立的B2B独立商业主体之间关系?

第二,共享经济的平台企业对于资源提供者是否有雇主的法律义务?共享经济的资源提供者的劳动保险由谁来负责?

第三,如果资源提供者在执行共享经济平台上获得的业务过程发生事故或工伤,谁来负责?

三、 共享经济中劳动关系的分类与治理

共享经济的劳动关系的分类非常必要,不应当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如,蒋大兴和王首杰(2017)就建议依据卖家对共享经济中平台企业的参与度进行分类。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关系可以分为传统的雇主雇员关系、完全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平台与独立资源提供者契约合作关系、以及劳动关系不确定的企业与资源提供者个人之间关系三个大类。

对于第一种类型,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关系可以分为传统的雇主雇员关系,例如家政平台阿姨帮与提供服务人员是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参照现有的《劳动法》进行管理,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负责资源提供者的招募、培训、报酬与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事务。

对于第二种类型,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关系属于完全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平台与独立资源提供者契约合作关系,如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的关系。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仅仅提供商品或服务展示与交易平台,资源提供者与资源消费者才是真正交易的主体,双方直接在共享平台交易。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仅仅建立与维护交易的交易规则与市场秩序,通常不直接与资源提供者或资源消费者发生交易活动与行为。因此,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自由市场经济下的契约关系。

对于第三种类型,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关系是劳动关系不确定的企业与资源提供者个人之间关系。这类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关系是目前劳动关系治理的重点与难点。威廉森(2001)主张,交易频率是影响治理机制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依据资源提供者与资源消费者在共享平台交易的频率划分,从临时、零星、偶发的交易频率到常规性大量的交易频率,决定了第三种类型是介于第二种类型非劳动关系与第一种类型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类型。现有学者对于第三种类型的劳动关系有明显争议,即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程熙鎔、李朋波和梁晗(2016)认为,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协作关系。而国内外都有发生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的劳动关系纠纷,而且已经有多个法院裁决认定二者是劳动关系。如,英国法院裁定Uber司机就是劳工,享有全部的法定雇员权利(苏小小,2017)。我们建议需要依据资源提供者每周的工作时间来评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例如,资源提供者每周工作时间小于20小时(平均每天4小时),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关系是协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资源提供者每周工作时间大于20小时但小于40小时(平均每天8小时,等同正常上班时间),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关系可以是雇佣关系,资源提供者拥有将两者转为雇佣关系的决定权;资源提供者每周工作时间达到了法定的40小时,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关系必须是雇佣关系。我们主张,依据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的治理原则管理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资源提供者关系。

(1)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是共享经济中通常存在三个参与者中最重要的。没有平台,就没有交易。正是平台企业发现与利用了市场机会,建立了平台,承担了最大的甚至是全部的创业风险与交易风险。从奈特(2010)意义上,平台企业为资源提供者与资源消费者提供交易场所与交易机会,应当获得企业家租金。平台企业是"做蛋糕"的主体,而且很多平台本身并不能从资源提供者与资源消费者交易中的直接获利。在做蛋糕的平台企业不能直接从资源提供者与资源消费者交易中的获利情况下,有些行业管理政策要求平台企业承担资源提供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的要求,除了能够直接扼杀这类创新的商业模式与失去本来可以创造利润的机会以外,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2)共享经济本质上在于一种优化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配置实现协同效应与共创价值的经济模式,既然资源提供者、资源消费者和平台企业三方共创价值与利益,那么就应当三方共享共创的价值。第一,资源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与资源消费者进行交易,实现了优化资源(有时是闲置资源)有效配置并獲取了交易利益;第二,资源提供者可以考虑通过不同形式与平台企业共享共创的价值。比如,淘宝模式,没有直接减少资源提供者与资源消费者的交易额方法受益,而是通过支付宝获得交易额的利息受益。或者。如互联网企业流行语:“羊毛出在猪身上,让狗买单”,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引入更多参与者来增加共创的价值。

(3)既然资源提供者、资源消费者和平台企业三方共创价值,资源提供者的社会保障成本就可以共同分担。这也共享的题中应有之义。共享不仅是共享利益,也需要共享责任。在传统经济中,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也是与雇主企业共同分担的,通常是雇主企业比劳动者的分担比例高。因此,在共享经济中,资源提供者也可以考虑与平台企业按照不同比例进行共担的社会保障成本。第一类,很多资源提供者喜欢自由自主的职业状态,平时工作时间比较少,就可以明确与共享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第二类,低知识密集型资源提供者,通常提供体力劳动服务,而且每周五天,每天的工作时间达到八小时,平台企业必须资源提供者签订雇佣关系合约,并负责该资源提供者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如下理由:一是低知识密集型资源提供者每周工作时间达到了法定的40小时,虽然很多资源提供者与资源消费者交易,但是这个平台占用了资源提供者的主要工作时间,等同于全职工作;二是低知识密集型资源提供者通常都是弱势群体,在劳动力市场无力自保,劳工权利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公共管理机构需要立法保护。第三类,高知识密集型资源提供者,因为通常他们都拥有本地户籍而可以自行购买社会保险,所以他们与平台关系可以不作为公共管理机构治理的重点。

(4)社会保险公司或者商业保险公司的适当介入,多方协同责任分担治理,进行共享利益与分担风险。第一,灵活就业的个人可以自行购买基本的社会保险,现在虽然政策上没有问题,但非本地户籍人员目前还无法自行购买当地的基本社会保险(唐鑛和胡夏枫,2018);第二,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资源提供者提供灵活的定制式社会保险。例如,商业保险公司与Uber合作,在英国为完成载客服务次数500次及以上的Uber司机购买保障人身伤害与疾病的保险。这一做法值得商业保险公司仿效,依据共享经济中提供配套的商业保险套餐,不仅可以成为新的盈利增长点,也可以满足分散交易的资源提供者的保险需求。

四、 共享经济中治理劳动关系的政策建议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共享经济借助互联网平台,捕捉了以前未发现的市场机会,降低了交易费用,为各个交易方创造了价值并且增加了社会福利。因此,公共管理机构治理共享经济中劳动关系应当促进共享经济的繁荣、平衡多方的利益与建立健全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中国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1. 公共管理机构需要呵护共享经济中平台企业,特别的新形式共享经济中平台。没有共享经济中平台企业,就没有交易,就没有价值共创,也就没有就业机会,也无从治理劳动关系。因此,从保护创新创业与培育新的讲解增长点的视角出发,公共管理机构对于共享经济中平台企业应当给予适当的保护,在资源提供者与平台企业是否是雇佣关系的判断标准上要严格。公共管理机构需要防止判定两者是雇佣关系给平台企业增加了不堪重负而破产,那么最终受损的不仅是平台企业,也会殃及到资源提供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2. 公共管理机构需要平衡共享经济各参与方的利益,坚持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的治理原则,促进共享经济各参与方的协调发展,价值共创。共享经济中治理劳动关系也是为了把共享经济的“蛋糕”做大,各方都可以受益。

3. 公共管理机构需要在全国统一基本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与受益标准,这样可以打破地方因为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与受益标准差异而不能流转的问题。这样才能更好促进共享经济中治理劳动关系资源提供者的社会保险问题,解决共享经济发展的潜在制约因素。

参考文献:

[1] 奥利弗·E·威廉森.治理机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 程熙鎔,李朋波,梁晗.共享经济与新兴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以Airbnb为例[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6):20-25.

[3] 戴克清,陈万明,李小涛.共享经济研究脉络及其发展趋势[J].经济学动态,2017,(11):126-140.

[4] 弗兰克·H·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M].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5] 姜奇平.共享经济从理论到实践的发展[J].互联网周刊,2015,(16):70-71.

[6] 蒋大兴,王首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7,(9):141-162.

[7] 马强.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瓶颈及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16,(10):20-24.

[8] 苏小小.英国法院:Uber司机不算承揽人,劳工该有的权利都得给[EBOL].http://www.lc123.net/x w/rd/2017-11-17/829849.html,2017-11-17.

[9] 唐鑛,胡夏枫.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护[J].社会科学辑刊,2018,(2):109-115.

[10] 唐鑛,徐景昀.共享经济中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研究——以专车服务企业为例[J].中国工人,2016,(1):16-25.

[11] 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4):286-302.

[12] 杨学成,涂科.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动态价值共创研究——以出行平台为例[J].管理评论,2016,28(12):258-268.

[13] 伊丹敬之.隐形资产[A].安德鲁 坎贝尔,凯瑟琳 萨姆斯 卢克斯.战略协同[C].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14] 赵曙明.共享经济下人力资源管理面临新变化[N].新华日报,2018-01-17.

[15] 郑志来.共享经济的成因、内涵与商业模式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411(3):32-36.

[16] 中国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EBOL].http://www.sic.gov.cn/News/ 250/8873.htm.

[17] Heinrichs, H.Sharing Economy: A Potential New Pathway to Sustainability[C],Gaia-Ecol- ogical Perspectives for Science And Society,2013,22(4):228-231.

[18] Zwickl, K;Disslbacher, F.;& Stagl S.Work- sharing for a sustainable economy[J], Eco- logical Economics,2016,(121):246-253.

基金項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号:7177212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号:15YJA630056)。

作者简介:赵曙明(1952-),男,汉族,江苏省海安市人,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商学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苏方国(1973-),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高慧如(1994-),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深圳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罗旖颀(1994-),女,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深圳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收稿日期:2018-05-16。

猜你喜欢
劳动关系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的税务问题研究
探析网络预约车类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保护
转型时期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方式研究
浅析我国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共享经济的冷思考
竞业禁止协议探究
“共享经济”在中国变味儿了吗
中国网约车的规制范式研究
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证研究
沙发客的共享经济特征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