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近期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李某去修手机,手机维修商王某在手机维修过程中以废旧零件更换下好的零件,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李某遂报案。派出所民警对此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手机维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手机零件被更换的事实,对手机持有人有欺诈故意,因此应当构成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手机维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将原归手机持有人的手机零件据为己有,因此应当构成盗窃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维修手机时,将手机持有人交给自己保管、维修的手机零件非法占为己有,应当构成侵占罪。那么,此案应如何定性?
河南某派出所民警 小张
民警讨论
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 兰鑫:
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行为,应根据手机零件价值确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首先,要构成诈骗罪,必须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后,使受害人主观上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再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受到财产损失,行为人取得财产。本案中,王某是偷偷更换手机零件,李某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主动对手机零件进行处分,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数额较大的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因维修合法占有李某的手机及零部件,可视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但在本案中并未体现出王某有拒不归还手机零件的行为,故其不能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