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病医疗救助问题研究

2018-10-21 05:13王一菲
科学导报·学术 2018年19期
关键词:制度设计

王一菲

【摘 要】作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承担着对重特大疾病患者疾病经济风险兜底的作用,由于山西省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近年来才全面开展的,起步的时间较短,大病医疗救助的整体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制度对健康的兜底作用不能充分有效的显现出来,因此健全山西省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具有关键作用。本文首先对大病医疗救助进行了概念界定,然后从制度设计、救助标准、救助资金的来源对山西省大病医疗救助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山西省大病医疗救助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设计;救助标准

一、大病医疗救助的基本内涵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向社会筹集救助资金的方式,对在城乡居民中因患有重大疾病而造成个人及家庭生活困难的患者给予适当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助,以缓解贫困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救助制度。本文所指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即“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患者在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结算之后,仍有较大经济压力,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救助标准的城乡居民进行的“再报销”。

二、山西省大病医疗救助存在问题

(一)制度设计不合理

山西省目前实施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设计参照了医疗保险制度设计,规定了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层层限制往往将一些困难群众卡在了救助大门之外,成为一道道阻碍其获得医疗服务的无形障碍。虽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檻,但对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没有作具体说明,山西省部分地区规定了救助比例和封顶线,且封顶线较低,对于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而言,救助门槛和限制更是削弱了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救助标准有失公平

由于物价水平的攀升,许多医院医药不分、药品流通环节乱象丛生,检查项

目多、化验项目繁杂等原因,使得医疗费用急剧增加,广大工薪阶层都难以承受,

贫困群众更是望而生畏。尽管山西省的医疗救助标准在逐年上升,但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而言,他们面临巨大的医疗费用缺口,这部分救助金,对他们的救治作用而言只是“杯水车薪”,面对重特大疾病,无法负担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的患者不在少数。且相对于重点救助对象来说,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大病救助标准更低。大病救助标准的制定虽较好的惠及了前两类受助人群,但对低收入群体与支出型贫困者设定的起付线较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较低。以临汾市为例,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起付线为20000元,且仅对其在病种允许内的合规医疗费用资助 40%,同时,10000 元的封顶线也远不能解决重特大疾病造成的经济困难。

(三)救助资金来源不足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是地方筹资。我国目前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最终都要落脚到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上来。但由于各地财政收入状况存在巨大差异,使得不同地区间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差距极大。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医疗救助的能力较强,问题解决的就比较好,如陕西的榆林地区、山东青岛、江苏苏州等地。而广大中西部农村,经济实力较弱,问题解决就比较滞后。山西省地方财政收入在2015年和2016年经历了负增长后,直接影响了人均医疗救助费用的支出,虽然2017年财政收入有了大幅增长,但与发达省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全国范围内仍然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且省内经济发展也不均衡,城乡差异明显。而且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在大病医疗救助金中的投入少,救助筹资渠道单一,导致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规模较小,因而政府制定的救助标准偏低。

三、完善山西省大病医疗救助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应法律制度

山西省的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相比较全国其它地区起步晚、标准低、发展较慢,仍处于探索阶段。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政策法规的引导和支持,目前指导山西省医疗救助工作的只有国家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山西省相应国家号召配套出台的几个实施方案,缺乏针对本地区实际状况出台相关的救助方案,救助制度效率较低,立法的滞后必然影响医疗救助工作进展。因此,必须认识到加快出台医疗救助制度相关政策法规的重要性,把医疗救助的对象、程序、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列入法条,做出明确的解释说明,使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步入正轨。

(二)完善大病医疗救助筹资机制

医疗救助基金是大病医疗救助的物质基础。基金筹资的稳定性与否和筹资规模大小影响着医疗救助水平高低。通常政府财政拨付是医疗救助基金的主要筹资来源。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平均患病率,医疗救助费用情况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并鼓励和引导社会捐助,拓宽筹资渠道。省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市、县两级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情况的考核力度,对落实当地财政应负担资金的情况较差的市,应视情况抵减其补助资金;对落实好的给予倾斜。

(三)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

首先,山西省各地政府应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其次,各地应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各地的救助管理部门应从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努力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最后,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大病患者减轻医疗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参考文献:

[1]郝双英,刘庚常.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支出型贫困救助标准研究[J].西北人口,2017.

[2]王治坤,林闽钢.中国社会救助:制度运行与理论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3]顾雪非,向国春,王超群.我国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问题与改革建议[J].中国物价,2016,(8):83-85.

[4]钟仁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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