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骏

申请人张某于2010年1月进入被申请人南京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从事医药产品的销售工作。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包含基本工资和奖金,具体分配以被申请人单位薪酬考核办法来决定。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每年都超额完成销售任务,并多次获得被申请人的表彰。
2018年2月,被申请人无故扣留了申请人2017年年度的所有提成奖金,申请人为此与被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交涉,并到被申请人相关部门查询具体金额。在被申请人处,申请人获得一份表格显示,申请人应获得双月奖及全年销售奖10万元。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诉、沟通,要求其足额发放报酬,被申请人均推诿或拒绝。2018年5月,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提成。鉴于被申请人无理由克扣奖金提出了辞职要求,并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应获取的相关报酬予以扣留不发,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劳动仲裁。
被申请人答辩意见为,申请人2016年在河南作为销售代表时,该地区某公司的部分款项没有收回,根据单位的考核办法,奖金的发放要等相关款项全部收回后,故对申请人的相关费用暂缓发送,待相关款项收回后,再予以发放。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后按月支付拖欠申请人的相关费用,申请人不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各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