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林祥,江石艳,李庆海,刘志国
(南京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南京 210023)
根据十九大会议精神,我国力争到2020年消除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虽然绝对贫困届时将基本消除,但我国仍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着规模庞大的低收入群体。这些低收入群体的存在,既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壮大和“橄榄型”合理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同时,也不利于扩大内需,实现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因此,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要求,而且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居民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四个分项构成。从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结构来看,工资性收入仍然是主体,但该部分收入的提升往往难度重重,客观上受到劳动生产率和企业利润的限制,主观上则受到人力资本的影响。同时,低收入群体往往受能力限制也较难获得持续稳定的经营性收入,而转移性收入由于政府政策瞄准失灵而导致“目标偏移”,因此,如何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难题。财产性收入是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居民收入增长、财富积累的重要渠道。相对而言,提升低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对于低收入群体更具有现实意义。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居民财产得以不断积累,相应的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比重中的提升将会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