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探视权执行难点及促进纠纷解决

2018-10-25 10:33沈璠琪
西部论丛 2018年10期
关键词:承办人被执行人行使

沈璠琪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对离婚态度的改变,我国的离婚率在最近几年有不断攀升的趋势。2017年全年有185.6万对夫妻离婚,较上年度上升10.3%。其中,上海的离婚率已经达到38%,居所有城市的第二位,而其中80后的离婚率已经超过50%。也就是说每两对夫妻中就有一对离婚。而随着离婚率的上升,探视权纠纷也日益突显。

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乙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实践中,探视权的履行以及执行因其附带有人身属性且执行周期较长(探视权往往经历离婚至孩子成年的整个过程,大多历史十余年)而异于一般执行案件。在执行探视权纠纷案件中,往往需经历以下几个

阶段:

第一阶段:对立期。一般这一阶段发生在刚离婚后。在离婚后较为短暂的周期,双方仍沉浸在离婚的情绪之中,对对方的情绪较为对抗。在这一阶段往往是一方强烈要求探视,而另一方以各种理由阻挠探视。

第二阶段:平静期。双方经历了第一阶段的对立,各自步入生活正轨,不再感情用事,能够理性的对待探视权的问题,进一步理解探视对孩子成长的正面影响。一方按期探视,另一方积极配合。这是探视权履行的黄金期,往往不需要法院介入。

第三阶段:失衡期。在度过探视权的蜜月期后,离婚的两位主体进入下一段感情的节点无法同步,造成一方的感情被分散,这就造成了双方的失衡。如率先投入新一段感情的是行使探视权的一方,那可能造成其不再积极主动的行使探视权,从而造成对方及孩子的不满。

第四阶段:静默期。当双方都找到新的感情甚至组建新的家庭后,为了避免新的感情收到探视权的影响,双方又会找到平衡点避免冲突发生。

以上四个阶段,我们发现需要法院介入的应该发生在第一、第三阶段,这一阶段双方情绪对立,但是又有区别。

对立期诉诸法院的往往是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因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或者阻挠其行使探视权而申请执行。失衡期诉诸法院的就是心理及感情失衡的一方,本院受理的案件中就有要求探視方行使探视权的,其认为探视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父母应尽的义务,要求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法定义务。

在执行探视权案件中的难点有异于一般执行案件,大体有以下三点:

第一、探视权带有人身属性,执行中应慎用强制措施。相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虽然都是离婚后引起的纠纷,但是因其带有人身属性,执行中无法对被执行的对象强制执行(违背孩子意愿强行将孩子交付探视)。被执行人大多编造事实,甚至要求孩子自行提出拒绝被探视,从而规避执行。

第二、探视权难以确认履行情况。探视权的履行一般是周末,同时为了减少对孩子心理的影响,笔者并不鼓励执法人员参与孩子的交接。但与此同时,如承办法院不在场对探视权是否正确履行的确认带来了难点。一方认为按时履行了或者孩子不愿意配合无法强迫孩子,另一方却认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按照法律文书要求履行。这些情况都是执行中经常遇到的。

第三、探视权到底是权利还是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乙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探视权是一项权利。但是我国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这就表明了具有探视权的一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其应当履行监护人的义务。而监护人的义务包括监护和抚养,其有义务教育、监督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探视权也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我国法律未对父母不行使探视权的行为制定惩戒措施。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化解:探视权纠纷的化解,要从源头抓起。而这个源头就在一个“情”字。探视权的纠纷起于情也终于情。

对立期,双方还沉浸在离婚的痛苦中,双方甚至两个家庭都陷于对对方的对立情绪中无法自拔。这一期间,基于上述情绪,只要与对方有关的就对抗。在之前执行的一起探视权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死相逼,声称只要法院执行就跟孩子一起跳楼。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应慎之又慎,切不可掉以轻心。在对被执行人进行心理疏导,并说服其配合执行的同时,也要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劝解,告知其我们执行探视权案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被执行人的情绪直接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这一案件在承办人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抱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主动撤回了申请,称待孩子年满10周岁后会将事情告知孩子,给孩子自由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权利。这一案件起于离婚,终于一个父亲对孩子的关心。

失衡期,双方原本的离婚状态被一方打破,另一方因担心对方不再关心孩子或其他心理而再起探视权纠纷。典型的是一方因投入新的感情而无心行使探视权,对方向法院申请其行使探视权的纠纷。在这类案件中,承办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法律的规定,且告知法院无法强制要求对方履行探视权。这起探视权纠纷起于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仍有感情无法割舍,只要抓住这一点,引导其将视线重新回到孩子身上,纠纷也就不存

在了。

在解决探视权案件确认难这一问题上,科技进步可是帮了大忙,有些案件通过在指定时间地点录制相关视频就可以解决了,孰是孰非一目了然。当然对于个别矛盾激化,通过视频方式记录,承办人也会通过周末加班的方式确认。

探视权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作为探视权纠纷的实施对象有独立的思考和行为能力,其人身属性的特征决定了不能像对待一般执行案件来处理。而探视权案件的产生又有其婚姻家庭属性,处理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可见一斑。但我们始终坚持以孩子的利益为首位,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心理健康为前提,为父母和孩子建立良好的感情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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