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为顺应网络消费时代,201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了大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大亮点是新《消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时,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消费者反悔权,但是《消法》第25条只是消费者反悔权的抽象规定,而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落实到现实的社会关系及人们的行为中去,需要我们对该条进行深入法律解读。消费者反悔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与民事规范相协调,目前从法律解释上,消费者反悔权应属于《合同法》第94条第5款之范畴,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对其进行总括性的统一规定。
关键词 消费者 反悔权 正当性基础 行使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刘臻,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436
现金,网络消费时代迅猛到来,网购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廉价的商品。然而受商家信誉、网络安全等因素的影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为适应社会的变化,201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订第25条“消费者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时,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享有的这种“无理由退货权利”,学者多称之为“反悔权”。可是《消法》第25条只是一个单一抽象规定,我们亟需对《消法》第25条进行合理规范的解读。消费者反悔权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严守原则,探析消费者反悔权的正当性基础,有利于消费者反悔权融入现行私法体系,也有利于我们对消费者反悔权的发展与扩张划定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