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A的作品规范检索点与中文编目

2018-10-30 09:01林明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18年3期

摘要 《资源描述与检索》(Resource Description and Access,RDA)的问世,是国际编目理念和实践的深刻变革,也为国内中外文编目规则实现统一提供了最大机遇。介绍了RDA创立的“作品规范检索点”的概念及其作用,指出了国内中文编目规则在实现目录职能方面存在的明显不足,并通过几个实例论述了将“作品规范检索点”应用于国内中文编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为实现国内中外文编目规则的统一创造重要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 RDA 规范检索点 巴黎原则 国际编目原则 首选题名 统一题名

分类号 G254.3

DOI 10.16603/j.issn1002-1027.2018.03.005

《资源描述与检索》(Resource Description andAccess,RDA)问世以来,国内編目理念和实践都面临着深刻变革。目前国内编目界较多关注RDA的“载体表现属性”和“个人、家族或团体属性”,对RDA的“作品和内容表达属性”和“与作品相关的个人和团体的关系”尚缺乏深入研究,而这两个同题都聚焦于RDA的新概念“代表作品和内容表达的规范检索点”(以下简称“作品规范检索点”),鉴于当前作品规范检索点是中文编目能否全面接受RDA的最大障碍,故尝试对作品规范检索点应用于中文编目的问题做一探讨。

1 作品规范检索点在目录中的作用

1961年问世的巴黎《原则声明》(以下简称“巴黎原则”)表明,“目录必须是一种有效的工具,用来确定:1)图书馆是否拥有某一特定的图书,如通过图书的题名、著者或其他合适的替代名称;2)图书馆藏有某一著者的哪些作品,或者藏有某一作品的哪些版本。”[1]以上第一条体现了目录的检索职能,该职能通过已存在的题名或其他名称实现;而第二条体现了目录的汇集职能,该职能通过编目时构建的主要款目和主题款目实现。

2008年问世的《国际编目原则声明》是对“巴黎原则”的继承和拓展,其中一大亮点是扩展了“巴黎原则”的目录职能,它指出目录的首要职能是使用户能够“利用资源的属性或关系进行检索,从某一收藏中查找书目资源”。书目资源包括单个资源和成套资源。单个资源通常是指代表同一载体表现的单个资源,例如手头编目的某一本图书。成套资源包括“属于同一作品、体现同一内容表达、代表同一载体表现的全部资源,与特定个人、家族或团体相关的全部资源,有关特定主题的全部资源等”。[2]目录的首要职能是检索和查找资源,这是对“巴黎原则”目录职能的继承。其余职能,如识别、选择、获取和浏览,是对“巴黎原则”目录职能的拓展,以适合于现代社会的资源类型多样化和网络交流的需要。《国际编目原则声明》阐述的目录职能,在RDA各部分的“功能性目标和原则”中均得到了体现[3]。根据《国际编目原则声明》阐述的目录职能,在查找“单个资源”时,仅需利用与该资源相关的属性进行检索,如题名、个人或团体名称、代码等,这与“巴黎原则”第一条目录职能是相同的。而查找“成套资源”时,就需利用作品规范检索点和主题检索点,这与“巴黎原则”第二条目录职能基本相同,显著的变化是以作品规范检索点代替了主要款目,这不仅是术语的更替,也是内涵的变化与扩展。

由于众所周知的时代原因,“巴黎原则”对国内的影响仅限于西文编目,对中文编目的影响微乎其微。长期以来,中文编目不接受“巴黎原则”提出的主要款目观念,其结果是国内中文目录虽然具备检索职能,但汇集职能十分薄弱,因此,至今国内的中文目录仍不能说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工具”。

2 作品规范检索点是对主要款目的扬弃

主要款目源于西方文化和编目传统,在手写和打字的时代,主要款目起初代表一张记载最详细的卡片,通常选择著者为标目,其余卡片只做简略记载,称为附加款目,以降低编目成本。但随着印刷单元卡片的出现,主要款目失去了它的初始意义,但仍具有汇集和识别作品的作用。《英美编目条例》(第二版)(Anglo-American Cataloguing Rules 2,AACR2 >将主要款目定义为“一种文献的完整记录”,其作用是“统一地识别和引用文献”,这一概念折射了由卡片目录向机器可读目录的过渡阶段。

主要款目虽然在目录中起到汇集和识别的作用,但并非完美无缺。例如,与主要款目相联系的是所编资源本身,还是所编资源体现的作品,在国际编目界饱受争议。RDA以作品规范检索点代替主要款目,体现了一种扬弃思想。所谓扬弃,就是对旧事物并非单纯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在否定中包含着肯定和继承,是同时具有肯定与否定双重含义的概念。RDA的作品规范检索点,是当今编目理念的深刻变革,其意义甚至超过对载体表现描述的某些重要变化(例如著录时对三个以上责任者不再省略,对载体类型和媒介类型加以区分,等等)。

与主要款目相比,作品规范检索点具有以下明显优势:

首先,作品规范检索点解决了主要款目在某些情况下的概念矛盾(如附加款目或主题款目中有时也会出现主要款目形式),既适用于编目资源所体现或包含的作品,也适用于与编目资源相关的其他作品,还适用于编目资源内容涉及的作品(作为主题检索点时)。无论哪种情况,都明确指向了作品层次。就作品的意义而言,作品规范检索点并无主次之分。

作品规范检索点虽然在形式上与主要款目相似,但其理念完全不同,它是建立在书目记录的功能需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s for BibliographicRecords,FRBR)概念模型的实体间关系的基础上,用以揭示第一组实体中的作品与第二组实体中的个人、家族或团体之间的关系。与主要款目产生的特定文化背景相比,作品规范检索点超越了不同语言文化背景。

其次,作品规范检索点被看作是一种“关系检索点”(这也是RDA唯一的“关系检索点”),它以作品和内容表达的属性、以及与作品相关的个人和团体的关系为基础,揭示了创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内在联系,其结构形式是“创作者(如果能确定)/作品首选题名”,这种结构有助于在同一创作者下汇集和识别不同作品。其中,创作者是一种关系属性,特指对作品的创作负有责任的个人、家族或团体[4],并非个人、家族和团体本身的属性。创作者概念仅在与作品有关的背景下使用(注:个人、家族和团体的属性见RDA第三部分,与作品相关的个人、家族和团体见RDA第六部分19章)。

再次,作品规范检索点的首选形式是“创作者(如果能确定)/作品首选题名”,但单独的“作品首选题名”形式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两者间并不相互排斥。更重要的是,这种兼容性和灵活性将有助于解决国内长期存在的“主要款目”和“题名著录”之间的分歧,有助于国内中外编目规则向统一的方向发展。

作品规范检索点继承了主要款目的积极作用,摈弃了其缺陷,国内西文编目采用作品规范检索点不会遇到大的障碍。但由于中文编目对主要款目缺乏理论和实践的长期积累,因而在作品规范检索点面前不可避免地遇到认知上的断崖。

3 中文编目应用作品规范检索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以下通过举例,试图说明在中文编目实践中利用作品规范检索点是必要的和可行的。由于篇幅所限,举例仅用于说明创作者和作品间的关系,不涉及创作者的规范检索点。为便于理解,创作者和作品间以斜线隔开,并非实际使用的标识符。

例一:曹雪芹所著《红楼梦》的众多版本,如《程甲本红楼梦》《程乙本红楼梦》《甲辰本红楼梦》《真本红楼梦》《新批校注红楼梦》《石头记》《脂本汇校石头记》等,按照中文编目的以正题名著录的原则,首先著录正题名,再以曹雪芹的名字为附加检索点。然而其结果是,在曹雪芹名字下所有正题名在目录中的排列是杂乱的,假设曹雪芹有多部作品的话,不同作品的不同版本(内容表达和载体表现)在目录中将会更加盘根错节。但是,如果能够建立“曹雪芹/红楼梦”的作品规范检索点,就有助于在创作者名下汇集和识别该作品的不同内容表达、载体表现[5]。况且《红楼梦》还出现了许多改编作品,如白话文故事、绘画、剧本、影视作品等,只有建立各自的作品规范检索点,才能与原著相区分,例如与《红楼梦》同名的一些绘画本(俗称“小人书”),应以“绘画者/红楼梦”为作品规范检索点,例如,“戴敦邦/红楼梦”。此外,对于研究《红楼梦》的诸多作品,也应当建立“曹雪芹/红楼梦”的主题规范检索点,例如周汝昌著《红楼梦新证》。

例二:鲁迅的作品汇编有全集、选集、特定体裁作品集等多种形式,如《鲁迅全集》《编年体鲁迅著作全集》《鲁迅代表作》《鲁迅自选集》《鲁迅简约文集》《鲁迅诗全编》《鲁迅杂文选》《鲁迅书信集》《鲁迅论文学艺术》等,这些作品汇编有不同的正题名,按照中文编目的以正题名著录的原则,首先著录正题名,再以鲁迅的名字作为附加检索点,各种不同文学形式或体裁的汇编题名在目录中的排列也将是杂乱的,如果建立“鲁迅/作品全集”“鲁迅/作品选集”“鲁迅/诗歌集”“鲁迅/书信集”等的作品汇编的规范检索点(即“创作者/惯用总题名”),将使鲁迅的各种文学形式或体裁的不同题名汇编在鲁迅的名字下形成清晰的内在逻辑排列。本例同样也适用于外国作家的个人作品汇编,如《莎士比亚全集》《莎士比亚名言集》《莎士比亚著名戏剧六种》《莎士比亚悲剧四种》等。

例三:外国作品中译本是原作品的一种语言内容表达。如莎士比亚作品Hamlet,中文译名为《哈姆莱特》《罕秣莱德》等多种题名,作品The MerryWives of Windsor,译为《温莎的风流娘儿们》《快乐的温莎巧妇》等。按照RDA的表达性原则,应选择获取作品题名的来源上出现的语言文字记录该作品题名,《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已表明外国作品统一题名采用中文译名,这与当前RDA有关语言文字的交替规则基本吻合,换言之,外国作品可根据获取的中译本出现的语言和文字记录作品题名,采用为人熟知的中译名或者首先编目的中文资源正题名为首选题名[6]。因此,以上作品的作品规范检索点形式应分别是中文的“莎士比亚/哈姆莱特”“莎士比亚/温莎的风流娘儿们”。

例四:佚名作品和宗教经典。中国作品如《易经》《诗经》和各种宗教经典的众多版本,均以为人熟知的中文题名为作品规范检索点,但是《道德经》是老子所著,其作品规范检索点应当是“老子/道德经”。外国佚名作品的中译本如《天方夜谭》又称《一千零一夜》,以国人熟知的题名《天方夜谭》为作品规范检索点;基督教经书《圣经》又有《新约旧约全书》《新旧约全书》《国语新旧约译本》等多种版本的正题名,以国人皆知的中文题名《圣经》为作品规范检索点。

以上举例,挂一漏万,仅用于说明作品规范检索点具有强大的汇集和识别功能,并不试图解决中文编目实践可能会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在具体研究或应用时,应注意查阅有关RDA作品和内容表达以及创作者与作品关系的详细规则,做到融会贯通,将国际通用的基本原则与本国具体情况相结合。

4 关于作品首选题名

这里再谈谈作品规范检索点结构中的作品首选题名(以下简称“首选题名”),但作为创作者的个人、家族或团体的规范检索点不属于本文讨论范畴。

RDA的首选题名是对AACR2的统一题名的继承和拓展。中文编目和西文编目都有统一题名概念,但內涵不同。中文编目规则认为,统一题名是一种“题名标目”,它的主要作用是“汇集和区分相关文献”,这与AACR2的统一题名概念有显著差别[7]。

首先,AACR2的标目规则仅用于个人和团体(在某些情况下也用于正题名),统一题名不属于标目规则,而是另行编制的专门规则[8],虽然在特定条件下统一题名也可著录为标目,但就其概念而言并不等同于标目,而中文编目规则认为统一题名就是标目。

更重要的是,AACR2的统一题名依附于主要款目而存在,通常是“主要款目标目/统一题名”形式(即“Name/Title”形式),如“莎士比亚/哈姆莱特”。只有在著者不能确定时,才将主要款目著录为统一题名,如佚名作品“天方夜谭”。中编不认可主要款目,将主要款目与统一题名割裂,因此对曹雪芹的作品《红楼梦》就直接以“红楼梦”作为统一题名标目,不采用“曹雪芹/红楼梦”的形式。

作品规范检索点以“创作者/首选题名”为首选形式,其根本原因是该形式不仅具有汇集和区分同一作品不同内容表达、载体表现和单件的职能,而且具有在同一创作者名下汇集不同作品的职能。在这里,创作者代表的是一种关系属性,如果将创作者排除在外,仅以单独的“首选题名”是难以完整表现创作者与作品间关系或不同作品之间关系的。

以莎士比亚作品《哈姆莱特》为例,将单独题名的“哈姆莱特”与“莎士比亚/哈姆莱特”形式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哈姆莱特”形式只能汇集和识别同一作品的不同内容表达和载体表现,与同一著者的其他作品难以直接关联,即使试图将创作者作为作品题名的附加成分,构建“哈姆莱特(莎士比亚)”形式,也不能改变以上状况,况且,RDA的作品题名附加成分并不包括创作者。而“莎士比亚/哈姆莱特”形式不仅能汇集和识别作品“哈姆莱特”的不同内容表达和载体表现,而且还能在“莎士比亚”名下汇集和识别莎士比亚的其他作品。显然,“创作者/首选题名”形式在显示创作者和作品间关系方面,要明显优于将创作者排除在外的“首选题名”形式。

而且,首选题名并不是总能被独立识别的,比如某些首先编目的载体表现题名仅为"XXX进展”“XXX报告”之类的一般性用语,难以单独作为作品规范检索点;而创作者规范检索点因其具有唯一性,其识别性总是高于首选题名,这也是作品规范检索点首先选择“创作者/首选题名”形式而不是单独的“首选题名”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需要提及的是,RDA的首选题名范畴要大于AACR2的统一题名。AACR2的统一题名是由编目机构选定的一种特定题名,通常是为人熟知的题名。而RDA的首选题名范畴被明显放宽,即当首选题名不能确定为人熟知的题名时,可选择首先编目的载体表现正题名[9]。这一重要变化大大减轻了编目员选择首选题名的负担,在编目实践中需要选定为人熟知题名的,通常用于经典作品或多产作家作品。

5 题名著录原则的由来

国内中文编目长期贯彻的“题名著录”原则的由来可分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20-40年代国内近现代图书馆事业发展初期,国内一些知名编目专家曾对中文编目是否使用主要款目发表文章,虽然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但《四库全书总目》编纂法在国内影响深远,当时大多数图书馆仍沿袭基于《四库全书总目》编纂法编制的题名著录法(以北平图书馆为代表),有少数大学图书馆采用了主要款目(如燕京大学图书馆),虽然做法不统一,但至少可以说明,是否采用主要款目只是一个理念问题。

第二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北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的前身)于1959年制订了指导全国编目工作的《中文图书提要卡片著录条例》,规定“中文图书用书名作著录标目”,并以此为原则对全国发行铅印的中文统一卡片,从此全国图书馆的中文编目统一采用了题名著录标目[10],在这一主流的影响下,原来采用主要款目的图书馆也改用了题名著录法。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AACR2问世以后,国内编目界再次出现中文编目是否采用主要款目的争论。尽管国内一些专家主张中文编目接受主要款目,但是,反对主要款目的重要依据就是认为题名著录是国内目录学传统,最能体现中国特色。此外,在20世纪80-90年代计算机编目在国内开始普及,中文编目界认为在MARC格式中所有检索点都是平等的,只需以正题名著录,再添加各种附加检索点即可。《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基于这一理念制订了“著录法”和“标目法”,前者涉及各类型文献描述,后者涉及个人和团体名称,完全不涉及“主要款目”[11]。这使中文编目在RDA的“作品规范检索点”面前陷入困惑,找不到传承的支撑点。

对主要款目的不同看法,是中西文编目理念的分水岭,并一直延续到现在。而无论主要款目还是题名著录,都只是卡片目录时代或东西方文化差异的产物,在当今继续争论已无实际意义。实际上,中文编目长期奉行的题名著录原则与RDA并没有根本冲突,而接受RDA的作品规范检索点,将会使中文目录的目录职能更加全面。另一方面,RDA废止主要款目,正是体现了一种变革精神。任何一个国家(或一种语言文字)的编目工作,都应当在RDA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原则上的统一,并可采用RDA的一些交替规则,以保留自己的传统特色。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的《文后参考书目著录规则》(GB7714-87)和《中国汉语主题词表》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吸取了主要款目概念,采用了“著者/题名”模式,开辟了国内中文文献工作接受国外理念的先例。国内中文编目实行题名著录原则已近一个世纪,形成了强大的历史惯性,观念固化,而且过于强调所谓中国特色,阻碍了全面接受国际编目新理念,今后还有待于编目观念的深刻变革和足够的理论准备工作。

6 为作品规范检索点构建规范记录是一项重要工作

RDA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编目指导原则,是超越特定的语言文化背景的。然而,一切目录都是依据特定文字排列的,有着特定的语言文化属性。对于西方多语言文字一体目录体系而言,为了集中同一作品的不同语言文字版本,主要款目和統一题名是必需的。而我国采用的是按语言文字分立的目录体系,中文编目使用单一的汉语言文字,对主要款目和统一题名的需求并不强烈。然而在当今的大数据环境下,为了适应不同国家或不同语言文字的书目数据互换的需要,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的目录采用作品规范检索点将是一种必然趋势,为作品规范检索点构建规范记录也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此大背景下,如果国内编目工作能重视为作品规范检索点建立规范记录,将有助于和不同语言文字的规范记录相联系。与个人、家族与团体规范检索点不同的是,作品规范检索点是一种“创作者/首选题名”的连接结构,应注意保持不同语言文字的规范记录内部结构以及前后语言文字的一致,比如中文编目应构建“曹雪芹/红楼梦”形式,以便与西文编目的“Cao,Xueqin/Hong Lou Meng”的结构保持一致(而不是以“红楼梦”对应“Cao、Xueqin/Hong LouMeng”),又如中文编目应创建“莎士比亚/哈姆莱特”形式,以便与西文编目的“Shakespeare/Hamlet”结构保持一致(而不是以“哈姆莱特”对应“Shake-speare/Hamlet”),不同语言文字的作品规范检索点的一致结构更易于被人们理解,有利于不同国家或不同语言文字的规范数据互换。

7 小结

国际知名编目专家,RDA发展联合指导委员会主席芭芭拉·B·蒂利特(Barbara B.Tillett)在2012年7月国家图书馆主办的RDA理论和实践培训班的最后总结中,特意重复三遍“关系、关系、关系”,并将“关系”置于核心元素之上[12]。然而,至今我们是否真正意识到了“关系”的重要性,这一点值得认真思考。虽然RDA表现“关系”的途径不止一种,但最重要的“关系”就是作品规范检索点。

建立RDA的作品规范检索点观念,将有助于编目员拓宽视野,克服狭隘的数据观念,即不仅要关注书目数据的细节描述,更要重视各种书目数据的相互关联,在数字的森林中,不仅要见到树木,更要见到森林。

RDA给国内带来的最大机遇是为实现国内编目规则的统一创造了可能性。但是,要实现这一目标并非朝夕之功,这需要在国内建立统一协调的常设机构,通过顶层设计制定整体规划,开展广泛而深入地讨论,同时兼顾中外文编目的差异,可谓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1961年国际编目原则会议论文选译[M].中国科学院图书馆,1961:9.

2 国际编目原则声明(中文译文)[EB/OL].2009-02.[2017-07-18].http://www.ifla.org/ VII/s13/cip/.

3 RDA发展联合指导委员会.资源描述与检索(RDA)[M].RDA翻译工作组译.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条款1.2;5.2;8.2;17.2;18.2;24.2;29.2.

4 同3:条款19.2.

5 林明.从《红楼梦》看RDA中作品规范检索点的应用[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6(1):74-78.

6 同3:条款0.11.2;5.2;5.4;6.2.2.4;6.2.2.7.

7 国家图书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组.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条款24.3.

8 修订AACR2联合指导委员会.最新详解英美编目规则(第二版2002修订本)[M].吴龙涛,叶奋生,吴晓静译释.北京:北京图书館出版社,20.06:条款25.1-25.35.

9 同3:条款6.2.2.4.

10 孔宪铠.著者标目初探.见:黄俊贵,林德海.文献编目论文选[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251-263.

11 国家图书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组.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1.

12 国家图书馆.“RDA理论与实践”培训班暨“RDA在中国的实施和挑战”研讨会会议手册[Z].北京:国家图书馆,201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