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负责制”背景下的中国注册建筑师“责、权、利”相关问题辨析

2018-10-31 06:38蒋楠
建筑师 2018年1期
关键词:建筑师监理建筑设计

蒋楠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中国的城市建筑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对工程项目的建成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注册建筑师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责任主体和重要的技术力量,其工作内容往往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建筑设计的质量及设计意图在施工中的贯彻和技术管控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设项目的完成度和建成品质。然而,就我国目前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的注册建筑师仅承担了建筑设计部分的内容,距离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管控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注册建筑师制度、提高建筑行业的技术管理水平、规范市场行为等改革势在必行。

2015年3月,在住建部提出“建筑师负责制”的背景下,东南大学建筑设计与理论研究中心受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委托承接了《充分发挥注册建筑师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主导作用》的课题[1],针对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建议,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与依据。课题研究表明,欲真正实现“建筑师负责制”,如何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保障机制是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本文即聚焦于此,从建筑师的角度展开进一步探讨。

一、现状调研与问题呈现

调研采用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各类建筑设计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建筑师、开发商、政府管理人员、行业协会等)在工程项目中担任的角色及其工作状态,并获得其工作中对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的认识与评价,而后通过数据的统计比对,对注册建筑师责权利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主要数据来源于2015年建筑设计国际论坛(中国深圳)、深圳市注册建筑师协会,以及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回收有效问卷233份。

另外,课题组同时采用了访谈交流等形式进行实地调研,访谈对象包括行业领导、行业协会、设计单位的领导、设计院的一线建筑师、独立建筑师事务所的主创设计师、院校里从事建筑设计与教学工作的学者等[2]。访谈兼顾建筑师的年龄、身份、地域以及工作状态等方面的差异,以期获得相对客观的一手数据和内容。

1.关于执业范围与身份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我国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我们知道,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的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涵盖建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建筑师的话语权很高,在整个工程项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之相比,我国建筑师更多的职业实践集中于建筑设计环节,虽然规定建筑师有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监督的义务,但实际上在项目施工环节,代表业主承担监理责任的是监理公司,而非建筑师,建筑师的监督义务因此大打折扣或无从谈起。因此,我国现在建筑师的身份定位只能说是“建筑项目设计主持人”,而非国际上建筑师的通常职业定位——建筑项目全过程服务者。

针对执业范围是否合适的问题,问卷调查结果(图1)显示,最多比例的受访者认为“范围偏窄,应进一步扩大执业范围”,而36%的人选择了“范围合适,但是施工指导与监督等业务常无法做到”,反映出不少建筑师对执业范围的拓展有一定的认知,他们也并不满足于建筑师只承担画图匠的角色,但环境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其更大作用的发挥。

图1: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范围的问卷调查

2.关于“责、权、利”的具体内容

从国际通行情况来看,要发挥注册建筑师的主导作用,不仅需要赋予建筑师以相应的责任义务,还需要赋予其相对应的权利与利益,形成责权利统一的整体,保证建筑师应有的社会地位,方能实现建筑师的应有作用。在该方面,我们国内与国外的差距甚为明显,当国内建筑师的职业生态并不乐观,责权利不相统一时,提升建筑师的作用将成为空谈。

图2:关于注册建筑师“责、权、利”具体内容的问卷调查

从问卷结果(图2)来看,建筑师主要关注的权利有:设计中标即实施权、设计总包权(建筑/幕墙/景观/室内/灯光等)、设计著作权、施工监理权、竣工验收参与权等,主要还是集中于设计相关的权利。对于某些国家建筑师享有的施工招投标组织权,选择面并不广,其原因可能是认识不足,同时在当前国内建筑行业市场情况下,大多数建筑师认为其实现的可能性非常小。

这与实地调研访谈的结果也基本一致,很多一线建筑师对设计总包还是比较认可,均认为其是现阶段较为可行的办法,有利于强调建筑师的决定权与分配权。另外,很多建筑师对于在施工招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持谨慎甚至反对的态度,基于当前国内工程建设利益涉及面太广太复杂、腐败问题层出不穷等现实,不建议当前条件下推广建筑师牵头进行工程总包,其综合能力能否驾驭全局是个疑问,在复杂的现实环境中能否做到独善其身亦令人担忧。

问卷调研结果中建筑师主要关注的利益有:确保按时收取合理的设计费用;增加项目前期工作或施工监理工作内容时增加相应收费;设计变更时合理收费;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等。在当前国内建筑行业职业生态恶化,低价竞争泛滥,设计费拖欠情况严重的情形之下,建筑师主要关注的利益就集中在设计收费与设计周期上。

在问卷调研中,受访者认为建筑师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有: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满足任务书及相关规范要求,项目前期策划和可行性研究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等,这些责任主要还是集中于前期以及设计阶段;另有少部分认为应该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这多少反映了在目前行业背景下大部分建筑师对自身的职业认知。

3.关于设计收费与设计周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

就该规定本意而言,其旨在放开市场,促进竞争,实现优质优价。然而,在此规定实行后,国内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混乱无序的情况并未得到改善,“优质优价”的情况并未应运而生;相反,“低价竞争”“拖欠设计费”等情况倒是层出不穷。在国内建筑市场不成熟的现状条件下,大量受访建筑师认为还是应该在设计收费上有据可依,有些提出设定价格红线、优化合同审查与备案机制、监督强化契约效力等措施建议,遏制现在市场中大量存在的恶性竞争的情况。在当前国内建筑设计行业不成熟的条件下,低价竞争的结果多是粗制滥造,不利于建筑创作,也不利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这在调研结果(图3)也有所反映,35%的人希望政府制定新的设计收费标准,39%的人认为应根据项目难易情况不同分别议价,26%的人认为应根据设计水平高低不同分别议价。这些反映出绝大部分从业者希望通过一定的有效机制保证合理的设计收费,实现建筑设计市场的良性发展。

图3:关于设计收费标准的问卷调查

在设计周期方面,在当前快速发展背景下,正常的设计周期常常被业主以各种理由一再压缩,设计机构在不合理的要求下,通过降低设计质量和设计深度为代价,满足业主的要求,如某知名设计机构被强制要求在8天内完成2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施工图设计等,过分压缩的设计周期非常不利于设计质量和建筑建成品质的保障。

4.关于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我国目前由于缺乏完善的勘察设计行业保险制度,并未形成有效的行业风险防范机制。其一,设计行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保险赔付的责任认定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法规基础。其二,国内现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设计不够严密,保险责任范围不明确,对于工程师赔偿责任的约定也不够清晰,在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保险期限等方面也存在较多问题,无法切实承担设计企业的责任风险。其三,现有职业责任保险的推行方式不合理,目前以行政干预为主,而较少通过行业协会组织集中推行,保险中介机构的参与则更为少见,造成设计机构缺乏投保的积极性,对保险中介机构缺乏应有的市场支持力度等问题。其四,设计单位自身缺乏主观参与积极性和风险防范意识,很多设计企业缺乏对于职业责任保险的了解,媒体舆论对于设计机构职业责任过失赔偿的宣传和监督力度也不够。调查问卷结果(图4)也反映出,职业责任保险与设计责任险在我国并未受到应有的关注与重视,有35%的人从没听说过,只有15%的人比较了解,并认为建筑师应该购买这样的保险。这说明,无论是政府管理部门,还是行业协会,抑或是建筑师层面,都应该加强宣传与了解。

图4:关于职业责任保险与设计责任险的问卷调查

二、境外建筑师制度的启示

针对国内设计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课题组对国际建筑师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调研[3],重点研读其相关法律规章,走访境外行业协会及设计公司,并将国际做法与国内相关规定进行比对研究。整体而言,这些国家建筑师的责任和权利在各国的建筑师法和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业务合同条款中均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其全面细致的制度化设计值得借鉴。

1.工程设计的责任界定

在工程设计方面,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设计成果并保证设计质量是各国建筑师的基本责任,建筑师除负责建筑设计之外,也负责整体控制协调各专业的工作,并有义务向甲方报告设计内容和进展情况,提交设计业务计划进度表并按照计划完成设计,建筑设计图纸需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查,对于设计缺陷,建筑师有责任进行修改和赔偿。

在建筑设计各专业责任界定方面,美国、英国、日本等基本都在建筑师法等相关法规中规定结构工程师和设备工程师必须在专业设计图纸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针对分包转包和资质借用等问题,境外的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日本建筑师法中规定,即使得到业主的许可,设计企业仍然不得将设计或施工监理的业务整体转包给其他公司,建筑师也不得将自己的资质名义借给他人使用,同时,美国、日本都规定非建筑师不得使用“建筑师”的名称,这样就避免了因转包、资质挂靠借用等造成的技术责任界定不明和概念混淆的情况。

2.工程监理的权责明晰

在工程监理方面,因其牵扯到和施工企业的责任界定问题,在境外的建筑师法,尤其是行业协会颁布的标准合同中,对于建筑师进行的工程监理的工作和责任内容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其工作范围和责任是检查确认施工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日常的工程安全管理和施工质量责任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负责。

因此,工程建设中建筑师的监理责任仅在于核对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进行,不涉及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具体的施工技术设计问题,对建筑师的责任和权利的明确界定[4],可避免设计和施工两方在责任认定上的交叉,也让建筑师专注于设计检查,免于疲于应付施工中出现的技术与安全问题。

关于施工监理的时间节点和技术核对内容,一般也会在相关法规或标准合同中分解细化列出,以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问题,从而保证施工能够按照设计完成。如日本国土交通部告示第十五号(平成21年1月7日发)中对施工监理的业务标准和实施内容有详细规定,另外日本《建筑师法》第十八条第3项中规定,当建筑师发现施工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并要求其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当施工单位不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时,建筑师应向业主进行报告。

3.施工控制的权力保障

境外的法规及行业标准合同中对建筑师进行施工监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和相关权利有着详细的规定,在施工监理的每一个必要环节中,如果没有建筑师的签字确认,工程就无法进入下一个施工环节,相关技术文件也需要由建筑师提交政府部门和业主存档,这从制度上保证了建筑师对施工的全过程控制。同时,建筑师也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费用清单并核对技术完成程度,经确认签字后才可进行支付,这样可以保证建筑师在材料选购方面的决策权,从而使工程施工按照设计意图进行。在最后的竣工验收阶段,建筑师的签字也是竣工交付的前提。

这些详细的规定从制度和法律层面赋予了建筑师对施工控制的权利。

香港的“认可注册建筑师”制度在这方面可谓做到了极致。香港特区法例《建筑物规例》中规定:每一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由一名且只有一名“认可人士”(一般是注册建筑师)全程跟踪,全程负责,不论是否由他直接设计,他都须要负责及必须在有关文件上签字,以及提交有关法定文件给政府部门及业主存档记录,以确保所有关键事宜都是符合法规、符合设计技术要求。这相当于把政府监管建筑工程全过程的权力,通过法律委托给了“认可注册建筑师”,确保了其对整个项目的掌控权。

4.建筑师的权益维护

一是设计收费执行有力。境外的设计收费一般有相应可供执行或参照的标准,由政府或行业协会制定,并根据设计、监理等不同服务内容分别计算,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如日本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建筑设计业务收费标准,包括业务经费、技术费以及消费税,其中业务经费根据设计、监理等不同的阶段进行计算,包括直接人工费、特别经费、直接经费、间接经费,人工费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情况,以人工小时的方法计算得出;技术费根据公司技术能力、创造力等情况设定。另外,香港由其建筑师学会公布参考收费标准,而台湾则由其建筑师公会订定收费标准。在收费执行方面,除履行契约的诚信机制外,台湾的方式值得借鉴:其由建筑师公会统一向业主收取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进度支付给设计方,用的是一种第三方支付的保证方式,能够确保设计收费的完成,因此,台湾的建筑师必须加入建筑师公会才能够进行设计活动。

二是行业保险制度完善。加入行业保险是境外建筑设计行业的通行做法,美国、日本、英国的法律或行业规范均要求建筑师事务所开设者必须加入行业保险。如在英国,建筑师注册委员会(Architects Registration Board,简称ARB)要求所有在册从业人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PII)。ARB规定,每个建筑师至少要购买一个价值25万英镑的职业责任保险,同时ARB会根据该会员的收入和设计作品就所需保险覆盖级别给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三、推进建筑师“责权利一体化”的几点建议

1.设计主导之“权”——推行设计总包模式

在国外,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虽然涉及到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计、幕墙设计、灯光设计、室内设计所、景观设计等多种类型,但是设计业务一般是由建筑事务所首先整体承接,而后再根据需要进行分项委托,大部分情况下建筑的室内设计和景观设计等均由建筑师负责。由于建筑师对设计整体承包,对各专业设计享有控制权,整个建筑室内外空间、设计风格等整体性较强,设计品质因此能够得到保证,责任也容易落实。

而在国内,建筑工程普遍采用的分阶段设计的办法,造成规划、建筑、景观、室内、幕墙、照明等不同阶段割裂严重,设计单位各自为政,缺乏整体控制和相互协调,建筑师的管控范围多限于建筑设计环节,难以对工程项目进行整体把握和综合控制,无法整体贯彻设计思路,严重影响了项目设计的效率与品质。

从设计工作的整体控制与权责明晰等角度来讲,设计总包模式具有明显优势。设计总承包方可根据业主要求,从项目建设的整体性、全局性、长远性考虑,协调好各分包设计方的关系,对各分包设计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方位管理、控制和协调,确保整体设计任务的科学合理可行。在目前工程总承包模式(EPC)全面推广尚不现实的条件下,推行设计总包模式有助于建筑师首先在工程设计中获得主导权,为今后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奠定基础。

2.施工监督之“责”——鼓励建筑师参与施工招标与监理

一是鼓励建筑师在施工招投标环节发挥更大作用。在当前的招投标制度下严重缺乏话语权的建筑师若能参与其中,则可代表业主对施工单位的综合业绩、施工质量、工艺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与质量把关,更能以专业的眼光审核其报价的合理性,协同业主在二次分包、材料设备选购等环节发挥重要作用,进而推荐并协助业主遴选出最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单位。因此在施工招投标环节中应明确注册建筑师的技术判断权责,可通过建筑师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建筑师对投标单位进行设计理解度的审查等方式提升建筑师在施工招投标环节的话语权。其实在新加坡或中国台湾,施工单位大多即是由建筑师向业主进行推荐,因为合作默契的施工单位意味着最大可能地确保设计作品的完成度与品质。

二是鼓励建筑师担当监理,或由其指定监理单位。我国的施工监理制度于1996年开始全面推行,对比国外发达国家成熟健全的工程监理制度,仍存在较多问题[5]。由于施工监理的根本职责在于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注册建筑师作为最能理解图纸和设计意图的技术人员承担施工监理工作,是保证施工质量和建设工程完成度的有效途径。在国外,由建筑师进行施工管控是通行的做法。建筑师不仅负责工程设计,更需要对业主提供建设全过程的服务,包括施工监督、签发支付证明、材料质量检验、承包商图纸审查、争端解决等工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师担当更多的责任,有利于实现设计过程与施工技术的紧密结合,也进一步推进了建筑师“责、权、利”的统一。同时,建筑师作为项目的设计者,具有实现良好作品的主观意愿,因此,建议有能力的设计单位承担施工监理工作,鼓励注册建筑师行使监理职责或由其制定监理单位,同时在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细化施工监理的内容、时间节点、工作要求等,明确相关责权界定,确保施工监理工作落到实处,从而保证建设工程的建成品质。

3.全面保障之“利”——完善落实建筑师权益

一是明确设计收费、工期定额等行业标准。设计收费和设计周期是建筑师利益的主要体现,针对目前我国设计收费标准不统一、低价恶性竞争严重、设计周期过短的情况,建议在行业组织的协助下,由政府统一出台相应标准。另外,相比目前设计收费仅考虑设计阶段的普遍情况,新的收费标准应考虑工程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内容,可分别设定前期策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监理、工程各项报批手续代理等不同环节的收费标准,以及对二次深化设计的审核费用等各项明细,并包含创新设计、难易及复杂程度判定等。同时,可考虑借鉴台湾第三方收费的方法,在局部地区首先进行试点,通过行业协会进行第三方收费。

二是完善我国行业保险制度,在法规层面强化责任保险加入的义务。考虑我国“双轨制”的国情,在企业投保的同时,应增加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责任险,并对保额等进行详细的规定,通过个人追责、保险理赔的方式,保证工程设计甲乙双方的利益。

三是明确工程设计中建筑师的著作权。针对国内目前设计招投标过程中方案著作权常被招标方占据并擅自使用以及工程设计被异地复制使用等现象,建议在新的注册建筑师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明确设计招投标过程及工程设计中建筑师的方案著作权。

四、结语

近年来,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宏观背景下,建筑设计行业正面临全新的挑战与机遇,近期密集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6]等也反映出政府和主管部门对深化建筑行业改革,提升建筑师地位与作用进而推动“建筑师负责制”的坚定决心。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建筑师负责制”是一项涉及面颇广的系统工程,须从行业管理、决策机制、承包模式、诚信体系、风险防范、责权利界定、职业教育等多方面进行整体考虑与系统设计。可以预见,这一过程将是渐进和漫长的,而如何在厘清建筑师责任的同时赋予其必要的权力与利益,并结合国情逐步建立完善相应的“责权利一体化”保障机制,乃是最终实现“建筑师负责制”的前提与保证。

注释

[1]本文的研究基于东南大学程泰宁院士领衔,王静教授负责的住建部课题《充分发挥注册建筑师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主导作用》,对其中涉及注册建筑师“责、权、利”的部分进行整理与归纳。该课题2015 年3月由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2016年3月结题,研究团队成员有:东南大学蒋楠、周霖、费移山、张马林、黄卿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罗荣彪,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正功,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彭六保等。

[2]课题境内调研访谈及征求意见对象有:原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主任赵春山,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孟建民,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汪孝安,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钱方,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汪恒,CCDI悉地国际集团江兵,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王晓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城市设计处张宇星,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李维信,深圳市注册建筑师协会艾志刚、张一莉,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孙慧玲,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高青、何川、杨镇源,深业置地新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叶子君,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徐延峰、汪晓敏、刘志军、王超进、王嘉燕等,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柳亦春,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崔永祥、孙敏捷、黄敏,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凌克戈、徐琦、胡威、王利民等。

[3]课题境外调研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调研形式包括法规和行业协会文件研究、境外行业协会访谈、境外设计公司访谈、问卷调研等。主要访谈人有日本建筑学会前理事长仙田满,日本大学齐藤公男,美国SOM建筑设计事务所张阳、许轸,日本设计上海代表处茅晓东、石林大、加藤庆,中国台湾大元建筑工场赵晓农,美国HOK事务所张天乐,台湾境向建筑师事务所陈良全等。

[4]如日本《建筑师法》第2条第8项中规定,“施工监理”的责任是检查确认施工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又如美国建筑师服务标准合同模板AIA B201文件中关于建筑师在“施工阶段的服务内容”明确:建筑师有权拒绝不符合合同文件的工程,不论工程上是否开始制造、安装或完工,只要建筑师认为需要或者合适,建筑师便有权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要求检查或测试工程。但是,建筑师的此项权限,或者是行使或不行使此项权限的善意决策,一概不会使得建筑师对承包商、分包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其代理商、员工或执行工程的其他人或实体承担相应的职责或责任。

[5]现有的工程监理既对设计意图缺乏深入的理解,也难以掌控施工安全和技术,法律上也缺乏对监理职责的准确界定,导致其在施工监督管控中缺乏技术权威性与话语权,另外我国现行的施工监理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使得监理机构无法聘请高水平人才,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工程监理效果。

[6]2014年7月,住建部发布《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2015年2月,住建部首次提出“注册建筑师负责制”,提出修订《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发挥建筑师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的主导作用。2015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在自贸区开始试点“建筑师负责制”。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建筑师的地位。”2016年11月,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合伙制事务所资质标准进行了简化。2017年5月,住建部印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试行建筑师负责制;印发《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做出部署。2017年12月,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出《关于征求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征求意见稿向各界征询意见,引发业界热烈讨论。

图片来源

住建部课题《充分发挥注册建筑师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主导作用》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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