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静 杨曦
摘要:基层人民银行开展了多领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有效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履职效果。从工作实际出发,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基层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部署。2016年,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范了金融机构各项消保工作,实现了人民银行各项消保业务有机串联,也为人民银行开展监督检查提供了制度依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人民银行履行金融消费权益工作职能和效果。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虽未能针对“金融消费者”设立专章,但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点明了“银行”,第二十八条“告知义务”条款点明了“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由此可见,银行等机构作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以及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主体,是《消保法》重点规范的内容。但是,由于金融产品和普通商品之间有着本质区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比一般消费者保护更为复杂,一些金融监督管理的特殊性要求难以通过消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