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恐怖主义引渡立法

2018-11-07 11:40宋飞龙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关键词:伊斯兰教恐怖主义一带一路

摘 要:恐怖主义的兴起,对于一带一路倡议布局是否能够成功展开有着十分重大影响,因此治理沿线恐怖主义活动已成亟待解决问题。本文主要以“一带一路”沿线的恐怖主义活动为对象,试图厘清“一带一路”沿线恐怖主义特征以及开展引渡合作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考察“一带一路”沿线引渡立法的现状和不足。通过探究沿线恐怖主义发展历程和沿线国家在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治理措施,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和治理方式,试图通过加强沿线国家在引渡方面的司法协助措施来一定程度上治理沿线恐怖主义活动。

关键词:一带一路;伊斯兰教;恐怖主义;引渡

中图分类号:D822.341;D81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091-02

作者简介:宋飞龙,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反恐怖主义法。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恐怖主义的特点

(一)组成成分复杂性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恐怖主义组成成分复杂,但是主要还是由民族分裂主义者和极端宗教主义者组成。而且极端宗教主义一般都是伊斯兰教的极端宗教主义,通过宣传极端宗教思想来达到民族分裂和独立。俄罗斯车臣境内的“伊斯兰民族分离主义”摆脱当地苏维埃政权反攻入俄罗斯境内就是很好的例子。

(二)针对目标多为平民群众

“一带一路”周边恐怖组织成立一开始多针对的是围绕着其政治性目的所采取的报复行动或其他针对政府及其机关的恐怖活动。但是随着恐怖组织势力的壮大,其不再满足于针对政府开展恐怖活动,而将攻击矛头和目标指向了普通人民群众,企图通过袭击普通人民群众来制造社会恐惧,从而绑架政府。恐怖分子在平民群众聚集地方发动恐怖袭击屡屡得手,政府也更加难以防控。

(三)具有高度组织性

这里所说的高度组织性,是指“一带一路”周边恐怖组织不再是非军事化或准军事化管理,而是有了受过完整军事训练、分工明确、目标清晰、意志坚定的暴恐分子所组织和领导的恐怖组织。这就意味着诸如伊斯兰国这般暴恐组织也更加难以被剿净。事实上,单凭叙利亚、利比亚这些国家也无法控制伊斯兰国的扩张。

(四)活动空间广阔

“一带一路”倡议将65个国家和44亿人口联系起来,地形多样,涵盖范围广阔,博科圣地被伊斯兰国吸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由此伊斯兰国恐怖势力活动范围扩张到了北非地区。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恐怖主义犯罪引渡合作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带一路”背景下,恐怖主义犯罪问题不再是一个单一国家或地区问题,而是关系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否能够顺利开展经济交流和合作的一个重要基础。要解决好“一带一路”背景下恐怖主义犯罪,就必须要实行恐怖主义犯罪引渡合作。但即使处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各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由于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还很难进行切实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然而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深入推进,解决恐怖主义犯罪,切实维护“一带一路”沿線安全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进行恐怖主义犯罪引渡合作是可以行的,更是迫切且必要的。

三、“一带一路”沿线恐怖主义犯罪引渡的立法考察现状

(一)国际法层面的立法现状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对此采取了广义的说法,即不要求该行为不必被视为同一类罪或者有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政治犯不引渡则采取了从反面规定何种行为不当被视作政治犯,从而可以实施引渡。对于本国犯不引渡原则有了更灵活的规定,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优点,承认在等同条件下,国家可以进行引渡。而《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则为国际引渡合作提出了示范性的规定。在条约中规定了引渡的义务,拒绝引渡的理由以及引渡应当遵循的程序,为解决国际引渡合作产生的纠纷提供了一个相关依据。我国参与了国际公约,为我国打击恐怖主义,实施有效的犯罪引渡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依据,也为我国的《引渡法》设立提供良好的参考。

(二)国内法层面立法现状

我国《引渡法》规定了引渡应当满足的条件,同时我国《引渡法》充分考虑到了人权状况,对于被引渡回国将面临死刑或遭受其他酷刑的,将不予以引渡,由于年龄和健康问题的,可以考虑不予引渡。同时我国《引渡法》第三条,表明我国坚持的是平等互惠原则,强调平等合作。

通过《引渡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引渡合作程序上的问题,为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引渡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和程序。

四、“一带一路”沿线恐怖主义犯罪引渡的立法考察不足

(一)双边引渡条约缺乏

“一带一路”沿线六十四个国家中签署双边引渡条约的“一带一路”国家只有二十四个,不到二分之一。特别在恐怖主义盛行的中东和西亚地区,三十四个“一带一路”国家,中国只与其中八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远远不能应对当下反恐需要。

(二)背景复杂引渡条约作用有限

“一带一路”沿线多国都具有相当复杂的社会、宗教背景,这也使得本来就缺少引渡条约的“一带一路”,更加发挥现存引渡条约的作用。即使是在既签订了双边和多边引渡条约的上合组织,对日益强大的中国也仍心存戒心,如土耳其在暗地里对中国东突厥恐怖主义者进行庇护,这些问题都反映了背景的复杂导致了引渡条约只能发挥有限作用。

(三)区域性多边引渡机制

“一带一路”区域性多边引渡机制仍未有得到有效确立。因此对于发生的恐怖主义引渡实践,仍只能依据我国与当事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但从上可知,我国仍与大多数“一带一路”国家未签订有双边协定,故引渡事宜仍未有得到有效解决。

(四)“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三原则的局限性

“政治犯不引渡”是指请求国要求引渡的对象具有政治犯的性质时,被请求国当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即请求国要求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公民时,被请求国也当然可以拒绝引渡。“死刑犯不引渡”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原则。恐怖主义引渡毫无例外都无可避免这三个原则,常常因为引渡对象因为具有政治犯性质或是其本国公民亦或是可能会面临死刑而导致了引渡失败。这给“一带一路”国家的恐怖主义引渡造成了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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