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

2018-11-12 11:18石莹莹
卷宗 2018年23期
关键词:法条转变公司法

石莹莹

摘 要:公司的规范化结构需要法条来支撑,因此公司的规律性运行离不开完善、科学、合理的法条。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公司运行的作用,通过法条向实践的转变,突出了法条的规范性、自动性和强制性。通过法规结构的转变使公司的管理更规范化,同时还能够体现出公司的运行性质。公司法的制定与公司的运行间具有不可分割性,本文主要对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的转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法条;实践;转变

1公司法

1.1公司法的概述

对于公司法的解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解释权。企业在社会上的所有活动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应该为其所实施的社会活动行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与外部进行法律交涉的过程中,会享有相应的解释权,解释权的使用能够为企业的法律理解提供保障,能够有效的落实企业的管理和运行政策。其次,立法论。公司自身不具有制定公司法的权力,但是企业内部所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也可以划分到法律的范围内,企業的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企业的法律规定,如果员工违反公司的规定而导致工作的失误或者造成严重的后果,企业有权对其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处罚。最后,公正性。企业的人性化运营离不开法条和公司法的保障。

1.2公司法的作用

公司法的设立的作用:第一,是确立当代企业制度,促进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在我们国家,国有企业的改革已有了明确的方向,确立当代的企业制度,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公司法的设立便是迎合了当代企业制度的需求;第二,规范了公司的各种组织和行为。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统一就是公司法。公司法对整个公司的发展过程,对公司的行为和组织、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股东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保护公司和与公司有关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给予了公司和公司的股东、职工等人各种合法的权利,这样能使公司有保证的运作,也保护股东和职工们的利益。

2公司章程的作用

新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引导人们加强对公司章程作用的重视。希望能有效遏制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供章程模板帮助不愿或不便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注册登记,妨碍公司章程真实效力的发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照搬公司法,使得公司章程沦为一纸空文的现象。随着公司章程自治地位的提升,我们在实践中应当认真解读公司章程的效力规定。公司法第11条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主体的约束力是否是同时发生的。通过对公司法其他法条的研究,我们发现答案是否定的。对公司的约束只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的章程才对该公司产生约束力。因为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设立当中的事项,所以公司章程也不会对设立中的公司产生约束力。对股东权利的约束也不能理解为约束力产生于公司成立之时。这是由于公司法第26条表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首次出资的义务应该在公司登记之前就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成。第84条还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其制定出章程后即应接受章程的约束。所以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的约束力产生于公司完成注册登记,即公司成立之前,产生于章程制定完成之后。公司章程对监事的约束力始于监事就任职务的伊始。这是由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任职之始开始执行公司事务,监事与董事同时选出,因而他们也应从选出并就任职务之始就开始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的规范结构分析和影响

3.1公司法的规范结构分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法规范的分类也各有不同:根据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三类,强制型规则、任意型规则和赋权型规则;根据限制还是促进私人秩序的基础为标准,分为三类,强制适用范围、推定适用范围和许可使用范围;根据是否能够依照当事人的意思来变更,或者拒绝为标准,分为两类,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这些不同标准的分类,实质上都是在说明一个事情,就是在公司法的规范中当事人的意思有多大的适用空间。每个公司对法律的规范结构的探讨,都是自由与强制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都是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转变的过程中引起公司注意的。

3.2对公司法的适用和影响

很显然,我们国家现在所实行的公司法,并不是在立法之前就整理好的,而是在人们不断的摸索、实践的过程中渐渐发掘,在社会中所需要的。公司法的修订,是在国家和人们努力完善我国的法律的过程中制定的。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范的规定,应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就是当事人根据他的意思表示而更改拒绝或者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还可以分解为,可选择或可排除适用的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未排除适用的某一任意性规范或者是选择了适用的某种任意性规范,且违反了该种规范的时候,发生的违反公司法的问题;强制性规范则是当事人不能拒绝适用或者变更适用的规范。强制性规范也可分为两种,一是规定当事人积极义务的强制性的规范,二是规定当事人消极义务的强制性的规范。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本质是适用在当事人的身上,当事人对各种规范的拒绝适用和变更,都是违反了公司法相应的规定。

4实践公司法实施的意义

4.1实践公司法的实施更具团体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实践公司法的团体性特征比较明显,在公司的交易过程中,通过实践公司法的实施能够使交易法的使用范围得以有效的扩大,从公司的建立、发展等过程着眼,公司体制的改革需要实践公司法保证其严谨的运行程序。实践公司法能够为企业运营体制的制定提供广阔的空间。公司中的所有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都要以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约束依据。因此,实践公司法的主要作用就是为公司的运营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使公司的运行能够合理、有序。

4.2实践公司法保证立法合同的实用性

企业的商务交易过程中,一般会以实践公司法为依据来进行合同的起草。到交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商务交易双方更重视的是交易的结果和合同所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很少有人去对交易产生的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深究。这就导致在立法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会存在诸多的法律漏洞。此时通过对实践公司法的交易换位,使交易双方都能够从对方的企业公司法中对合同条款进行细致的考量。通过这种互动的交易,能够保证立法合同的实用性和完善性。因此,在企业的商务交易中,多数的企业都是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立法合同拟定。

5结束语

在我们从法条的公司法转变到实践的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明确,公司法制定的目的,我们通过上述的这些规定和做法,进行实际的努力,实践得出的才是真理。我们一定要在坚守法律的同时,把注意力转移到实践的过程中,通过实践,来理解和遵循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我们不仅能在实践中增强公司本身的实力,也能够在提高企业素质的同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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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元军.浅谈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J].楚天法治,2015(3):174-175.

[3]魏泰龙.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J].法制博览,2014(5):105-1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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