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为的社会制度支持

2018-11-12 11:01李秀勤
科教导刊 2018年20期
关键词:社会制度道德行为社会支持

李秀勤

摘 要 道德行为是对道德认知的践行,是衡量个人品德的重要标志,也是考察德育实效的重要依据。道德行为的特殊属性决定了个人道德行为不能仅仅靠道德理论的说服力,还必须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只有完善道德行为的社会正式制度支持,同时创建良好的社会风气,才能有利于解决现今道德培育的尴尬局面。

关键词 道德行为 社会制度 社会支持

中图分类号:D66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8.07.070

Social Institutional Support for Ethical Behavior

LI Xiuqin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Shangqiu, Henan 476000)

Abstract Moral behavior is the practice of moral cognition. It is an important indicator of personal morality and an important basis for examin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moral education. The special nature of moral behavior determines that individual moral behavior cannot rely solely on the persuasiveness of moral theories, but must also be supported by society. Only the formal institutional support for improving moral behavior and creating a good social atmosphere can help solve the embarrassing situation of moral cultivation.

Keywords moral behavior; social system; social support

当今一些社会事件发生后,旁观者现象层出不穷,在大多数人指责这种道德冷漠现象的时候,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咎于道德觉悟低,仅仅对其行为表现进行谴责,而应该分析道德行为的复杂性,分析社会中更深层次的原因。

1 关于道德行为

由于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人的行为亦具有社会性,道德行为也不例外。从学理上讲,道德行为是通常指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由行为主体自觉选择而发生的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1]这其中包含着三个方面的含义:道德行为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进行的,行为主体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可能带来的价值后果;道德行为是由行为主体自觉选择的,是行为主体意志自由、自愿选择的行为;道德行为涉及到利益关系,可能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从广义上讲,道德行为包括道德的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在此文中,我们所讨论的道德行为仅仅是道德的行为。

2 道德行为的特殊属性

道德行为具有社会性,但它又不同于人们一般的社会行为,道德行为具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性质。在道德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主体还可能会由于自己的道德行为导致个人利益受损甚或牺牲生命。

2.1 人类的道德行为不是义务行为

“义务”[2]一词在法律层面具有强制性。具体到道德義务方面,它包括否定性的义务和肯定性的义务。肯定性的义务多指帮助他人的的义务,尤其当实施道德行为的主体无须付出太大的牺牲或者是代价即可以阻止一些伤害行为的发生时,那么,社会默认的道德通常要求人们必须做出相应的帮助行为。否定性的道德义务,则指人们不要伤害他人,不能侵犯他人利益的义务,如公共场所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打扰他人。[3]但是,当行为主体必须要付出太大的代价如伤及自身的生命财产时,这时,他可以自觉选择是否进行道德行为。行为主体拥有选择的意志自由、选择的权利以及空间。

2.2 道德行为中存在着利益权衡的现象

马克思说过,“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4]我们通常认为,利他性是道德行为的主要特征,但即使最无私的道德行为,也不能说跟利益全无关系。也许行为主体确实怀着专门利他的心理在帮助他人,但在这个过程中,他满足了自己想要助人的愿望,并且认为是值得的。换句话说,他在一心利人的同时无意中也利己了。现实情况中,一心为帮助他人的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的思想境界还只是凡夫俗子的境界。人们会考虑自己的道德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会权衡其中的利益和价值。如果我们的道德行为既利人又利己,这当然是皆大欢喜、众人乐见的好局面。但若我们的道德行为所带来的利益或价值小于我们的付出,甚至将伤害我们自身的利益或致使人身财产安全亦得不到保障时。大多数的人们会觉得这样的道德行为不值得或不敢作为。这就是他们进行利益权衡的结果。一些社会事件中的目击者们正是由于担心作证后,个人的利益得不到完全的保障而选择保持沉默。毕竟,一方拥有强势的社会资源,一方只是弱势群体,并且由于相关的制度或规范的支持不力,他们只能选择了不作为。

2.3 道德行为的发生具有不稳定性

人们的道德认知一旦形成,通常情况下不容易改变,除非受了重大历史、社会事件的影响。人们对做出道德行为表现与否的决心,可能顷刻之间做出,并付诸实践。根据学者勒温关于场论的观点,人在处于某个时间的空间称之为场,人类的行为容易受到内外因素的影响。道德行为也不例外。若家庭、学校和社会形成了一个良性的道德场,则会有助于人们的道德行为表现。反之,不良的道德场会对人们的道德行为表现产生消极的作用。人们的道德行为的实现需要有坚强的意志力。社会风气不正,家庭“少管闲事”的教导或行为主体看到别人的道德行为却换来了消极的回应,多数人会犹豫甚至放弃道德行为。道德行为的实现与否取决于行为主体的自觉自愿,人们可做也可不做。道德教育不仅仅需要理论性的说服,更需要多方面的社会支持。

3 完善道德行为的社会制度支持

何谓制度?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之一诺斯认为制度就是人为设计的各种约束,它构建了人类的交往行为。制度包括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它们共同构成确定了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激励结构。由此可见,制度包括正式的制度,如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政策性制度,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如在长期的历史时期内形成的社会风气风俗等。

“好的制度使比较坏的人变成比较好的人。而坏的制度可能使好人变成坏人。”[5]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制度的重要性。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是否良好,很大程度上是由该社会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否所决定。造成所谓的道德冷漠现象的主要原因不在于个人品德修养,而在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所以,我们应加强对道德行为的社会制度支持。

3.1 正式制度的支持

3.1.1 公正的制度是道德行为的基本保障

制度愈公正表明其所反映的价值要求愈普遍,保障了这个社会中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公正的制度因其在设计时考虑到了人性的需求,符合道德的精神,所以从其诞生便具有道德权威的地位。鉴于制度的特殊地位,它有权要求社会个体做出道德行为,并且有助于个体做出道德行为,同时,还能有效控制不道德行为的出现。制度德性通常是指一个社会的制度设计合乎道德要求,并且在二者有较高的契合度。制度德性是个人德性的基础和前提,比个人德性也即是个人的社会行为更具有普遍性。[6]有德性的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而且利于个人道德的完善。设计公正合理的制度就是要以道德的制度培养道德的人。

3.1.2 公正的制度必须得到公正的实施

公正的制度给予人们以正确的行为依据,有助于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并且避免了不道德行为有空可钻,使人们能够自觉地“弃恶扬善”。公正的制度只有得到公正的实施时,人们才会看到违背道德规范将会付出比遵守道德规范更大的代价和成本。如果公正制度得不到公正的施行,这将使道德遵守者成为吃亏者,助人者成为受害者,而不道德者则有利可图。只会造成一个局面:几乎人人都愿意社会秩序良好,却没有人愿意付出代价。

3.1.3 建立完善的道德行为代价补偿机制

行为主体在道德行为的过程中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利益受损或甚至会有生命危险。那么作为一个良序的社会是否应该为其道德行为予以物质或精神的补偿?通常行为主体并不是以补偿为前提才施行道德行为,但我们的社会是否应该考虑补偿机制或许既能弥补道德行为者的损失,对其道德行为给予积极回馈,又能调动其他人道德行为表现的积极性?

道德行为通常需要一定的德行成本,若是一个社会里实施道德行为所需的成本太高,那么這个社会就在默默的鼓励与之相背离的行为。当人们在施行道德行为时,他实际上是在生产着一种社会公共物品,即是良好的社会秩序。每个人都可以享受这种公共物品的好处,但是,为这种公共物品支付成本的,只是那个或那些见义勇为的英雄们以及自觉遵守道德的人们。[7]那么,对于这些道德维护者的人们,我们的社会应该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补偿。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他人施行道德行为的行为应当,还应看到,社会对道德行为者的行为应当。总之,一个公正的社会不能让有德行的人吃亏,不能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否则,我们社会的正义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3.2 良好社会风气的创建

创建良好的社会风气,主要是指社会要提供一种非正式制度的支持。社会风气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和社会范围内,大部分的社会成员表现出相近或相同的思想意识、价值判断、行为意向以及行为方式等的总称或者说是社会成员表现出共同的行为模式。[8]由于正式的制度通常都是自上而下的,与人们生活联系的不甚密切甚至还可能尚未进入人们的生活。社会风气、风俗这一非正式的制度则早已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对人们的思想言行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若要达到道德与日常生活的充分融合,我们必须使相应的道德为社会风气所提倡并成为社会风气的主要内容。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应声讨败德行为而不能抱有“见怪不怪”的态度,否则将意味着对恶势力和潜规则等行为的容忍和默认,最终导致人们之间的道德冷漠,不利于良序社会的建立。对道德行为的出现,人们应积极主动地援助和宣扬。这样,道德行为主体接收到积极的社会回馈,坚定长久地表现道德行为的意志力。社会上的其他人也会因此自觉主动地践行道德规范,维护社会正义,从而使败德者处于一个愈来愈不利的局面。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普遍的道德行为出现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道德行为的普遍出现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创建和维护反之,败德行为的出现则会扰乱社会正义,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所以,我们想要人们表现道德行为就需要良好社会风气的创建。

总之,只有当社会能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如黑格尔所说的“活的善”的社会伦理和制度规范且有恰当的保证手段引导民众向善的方向发展时,这个社会的成员才能表现出普遍的德行状态,并稳步地向拥有优美灵魂的德性过渡。[9]多数人们对道德行为的放弃并不完全是因为他们思想觉悟低,缺乏社会责任感。相反,恰恰是外在的社会因素导致了这一后果。制度支持是道德行为的重要保障,德行的制度是培养德性的人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我们应该加强道德行为的社会制度支持,这样才能有利于我们收到较高的德育实效。

参考文献

[1] 杨文兵.论德行成本[J].社会科学,2000(8).

[2] 邹顺康.论道德行为的社会支持[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3] 陈真.道德义务与超道德的行为[J].伦理学研究,2008(5).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3.

[5] 顾海兵.对我国高考制度的反思[J].中国教师,2004(2).

[6] 杜时忠.制度德性与制度德育[J].高教探索,2002(4).

[7] 孙立平.“道德滑坡”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5).

[8] 杜时忠,杨炎轩,卢旭.社会变迁与德育实效——转型期中小学德育实验报告[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6.

[9] 王文贵.一种解说:对败德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中州学刊,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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