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健峰 延边大学 吉林延边 133002
目前,全球气候治理走向后京都时代.由15年的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完成了历时4年的德班平台谈判进程,达成了以《巴黎协定》为核心的一系列决定.《巴黎协定》的达成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传递出全球推动实现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强有力信号.《巴黎协定》包括前言、总体目标、自主贡献、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促进实施和遵约、机构和程序法律安排等内容.
《巴黎协定》重申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定的"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值得一提的是《巴黎协定》提出的三个目标中有一个(将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工业化前2摄氏度之内,并力争不超过工业化前水平1.5摄氏度.)是以往都没有提出的.
此外,《巴黎协定》以法律文书形式,确立了"自主贡献+审评"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模式.《巴黎协定》所设立的模式也是全新的模式.
然而,由于《巴黎协定》全面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在未来的遵约细节和实施落实方面将会有更多的难题,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尤其是发展中大国的,如果一旦利益失衡,合作又成为一纸空谈,所以这需要我们慎重对待气候合作问题.[ 来自于巢清尘,张永香,高翔,王谋,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新起点;《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6年1月第12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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