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玥 河南大学法学院 475000
消费纠纷,不仅影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制约着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当前,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消费纠纷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对消费争议的解决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争议解决的五种解决方式,其中消费纠纷仲裁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消费仲裁制度未能获得很好的利用。
从立法层面上,我国立法中明文将仲裁作为与和解、调解、行政申诉与诉讼并列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表明消费纠纷可仲裁性是有法律依据。从实践层面上,近些年来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成果,以用仲裁制度解决消费争议的案件数量来说,是与日俱增的。但譬如在珠海市的消费纠纷仲裁中心,自成立起两年内没有接到一起消费仲裁的案件。珠海属于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按理而言,消费纠纷的案件量相对较大,但其消费争议仲裁出现如此状况,我国其他地区消费争议仲裁的发展也就可见一斑。
作为一种重要的消费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在我国未能获得与其重要性相符的发展,制约我国消费纠纷仲裁制度发展有诸多因素,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仲裁是消费者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处理消费纠纷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消费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地位、性质、组织原则、处理消费争议的具体程序等均无明确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