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明飞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200000
目前来看,所谓“公共企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大陆现行的法律条文并无明确规定,也缺乏权威学者一锤定音,对“公共企业”做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当我国学者使用到跟公共利益提供相关且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时,往往又各有各的定义,缺乏一个公认的概念内涵。同时从我国现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已经不仅仅是由政府这一单一主体来提供了,以前政府所承担的一部分社会责任已经相当一部分转移到了第三方企业那里。因此,基于对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方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现实角色的定位,个人认为如果使用“公共企业”这一概念,其既涵盖了相关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与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则显然能够更好的表述出这一概念中所蕴含的内涵。
在个人看来,我国现存的公共企业却面临一个尴尬的事实,即公共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很难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现实需求。究其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十分缺失,且仅有的相关条款也一定程度上语焉不详,难以对公共企业进行实际的指导。举例来说,我国新近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法人划分成了三个大类,即所谓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以及特别法人。而在我国,公共企业又不仅仅以营利为目的。其在承担盈利目的的同时也需要去履行相关的公共职责与社会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它又不单纯的属于营利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