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2018-11-14 23:44刘凤云中共阜阳市委党校
长江丛刊 2018年19期
关键词:纠纷民间司法

■刘凤云/中共阜阳市委党校

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内在含义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指的是在一个社会里里面存在的多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因其功能差异,相互协调,一同构建满足社会各种需要的动态系统与程序体系。

现阶段,我国构建了将司法作为重心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该机制不仅包含仲裁与调解,还包含在实践过程中构建的处理劳动纠纷系统、处理交通事故系统、处理消费者权益系统以及处理医患纠纷系统等,还包括独具特色的信访机制,上述机制共同构建我国解决纠纷机制。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解决纠纷的形式主要有下列五种:民间机构解决机制、行政机构解决机制、诉讼手段解决机制、民事仲裁解决机制、私下解决机制。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现已在全国各个地区运用不同形式构建并具体运作,已经呈现多元化,然而,多元化解决纠纷形式尚未构成相互支撑、彼此衔接、互动良好、功能互补的程序体系,以至于在实践过程中,不同的解决纠纷形式各自为政,不同的解决纠纷形式并未完全发挥其功能。

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现状

(一)诉讼解决体系

当今社会,法院受理的各种纠纷案件从范围上和数量上都已经达到空前状态。在此机制基础上,使得司法解决纠纷处于矛盾状态,人们对于司法解决的期待过高,然而我国法律程序尚不健全,司法能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司法成本过高,因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民间解决体系

民间纠纷解决体系作为纠纷解决的基础保证,在第一时间解决矛盾纠纷。然而,实际上,民间调解机制往往并不能发挥关键作用,主要表现为:稳定性不高,当纠纷方面表示接受调解之后,经常出现反悔。调解人员法律素养存在欠缺,调解不够规范。

(三)行政调解体系

行政调解由于存在一定政府权力,当其介入之后,往往能够直接做出决定,并且免费,所需成本极低,效率极高。这种解决纠纷体系,本应成为最有效的解决纠纷渠道,然而实际上,该解决机制同样未发挥其功能。行政调解人员为避免被诉讼风险,工作态度极为消极。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并未统一、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四)特殊纠纷解决体系

特殊纠纷解决体系用来解决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诉讼解决等常规解决渠道难以解决的并且社会影响巨大的纠纷。然而该种解决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三、构建与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一)树立正确的解决观念

首先,社会本身存在繁杂性与统一性,是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构建的基础。所有纠纷的形成,并非偶然或者独立的,而是社会在运作的时候,由于欠缺相关要素,相互制约或者作用从而形成的。所以,如若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纠纷,就需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理念。社会纠纷的复杂程度与多样存在直接决定了解决纠纷的形式应当多元化。

其次,国家政策也积极倡导多元化观念。利用国家政策法规、司法程序以及基础法律来明确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观念。法制社会在推进过程中,既需要依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重视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衍生出来的解决纠纷机制。

(二)构建与完善解决纠纷机制

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在以诉讼法为基础,对于受理的众多纠纷及时予以解决,并进行了大胆探究,从而获取一些经验。这些经验包含开庭前尽心调解,简易审理案件,繁琐案件与简易案件分流,法院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了解决纠纷的功能。法院构建解决纠纷机制:首先,对法院的调解机制进行改革,将开庭前调解制定成一种诉讼手段,对当事人的意志给予尊重,确认当事人定立的协议。其次,对于简易的纠纷,实施一审终审的制度;再者,构建法院委托调解机制,可以将一些纠纷委托给民间组织予以调解。

(三)健全民间解决纠纷机制

根据《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构建并完善民间解决纠纷机制,并调拨一定经费,给予相关编制,提升民间调解人员的法律素养。第一,国家政策支持,给予民间组织经费支持。第二,从组织层面来讲,构建法院和民间调解组织沟通交流渠道。第三,法院应当对民间调解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期提升民间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在选聘民间调解员的时候,应当招聘法律素质过硬的律师。

四、结语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构的构建与完善对各种纠纷的调解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选择调解方式的过程中,都需要根据纠纷性质去选取最佳的调解方式。构建一套完整的解决纠纷体制,使得解决纠纷的更为快捷、经济、和平,最大程度的节约司法资源。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渠道与关键手段,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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