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2018-11-17 01:30乔新生湖北武汉
清风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党的纪律开除党籍处分

文_乔新生(湖北武汉)

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授权新华社全文播发。修订后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增加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

修改后的《条例》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结晶。它不仅将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创新成果以法规方式固定下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而且充分考虑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从各个方面扎紧篱笆,防止出现纪律松懈,党心涣散,执政党公信力不复存在的历史悲剧。

新条例强化了核心意识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反映了习近平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条例》强化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内的核心地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为党的纪律建设总方针。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党章》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之后,第一次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全面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价值,把中国共产党思想传统发扬光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放在历史纵坐标和实现全面小康横坐标中,进一步凸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和现实重要性。

《条例》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将中国共产党纪律监督的“四种形态”通过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是贯彻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政策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确保党的纯洁性和纪律严肃性的必然要求。《条例》特别强调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条例》还充分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基本原则。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的纪律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为了体现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并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为了与我国民法总则相衔接,《条例》特别明确指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规定有助于实现党的思想统一、政治统一、路线统一,有助于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约束,有助于从根本上使党的领导干部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权力敬畏,始终与党中央保持绝对一致。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条例》明确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改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充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新条例充分贯彻落实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借助于集体决策的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特别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八项规定精神,《条例》特别强调,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了确保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损害党的形象,《条例》特别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纪律处分要公开化

新条例的出台无疑有助于我国的反腐斗争。但是,目前的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能掉以轻心。

第一,权钱交易腐败逐渐减少,影响力腐败逐渐增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影响力腐败作为重要的腐败形式,要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署国高度重视官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官员的影响力实施腐败行为。我国由于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官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影响力腐败逐渐减弱;但是,亲朋好友利用官员影响力腐败现象依然非常严重,一些地区因为出了高级领导干部,地方政府官员不敢管、不能管,因为高级领导干部在当地的亲朋好友形成蛛网密布的关系群,如果地方政府官员依法实施监管,有可能会被无形的网络所包围,甚至有可能会失去政治生命。

第二,行为腐败逐渐减少,思想腐败悄然回潮。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为了安排那些违反党的纪律受到处分的领导干部,将这些人安排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试图利用他们的“学术能力”为国家的学术事业发展贡献力量。殊不知,这是放松警惕的表现。

执政党意识形态建设体现在各个方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主阵地。如果允许那些从事权钱交易或者权色交易的党员领导干部继续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余热”,那么,最终必然会形成“洼地效应”,认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藏污纳垢之地,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或者研究员,继续从事科学研究、发表文章。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高度重视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央巡视组开展教育系统的政治巡视工作,专门与高等院校从事反腐败工作的教师进行深入座谈,了解高等院校意识形态情况。这说明中央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意识形态中存在的问题非常了解,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牢牢抓住政治巡视这个牛鼻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明党的纪律,确保高等院校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传播阵地,防止高等院校出现意识形态失控的现象。教育部高度重视高等院校政治思想工作,要求高等院校必须结合自身特色,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如果把那些违反党的纪律受到严厉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下放到”高等院校担任教授或者科研所担任研究员,那么,这不是严格执纪,而是以特殊方式侮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党员教师。只有将那些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受到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彻底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清理出去,才能确保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成为党的思想阵地,成为贯彻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强堡垒。

反腐败必须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政策,既要充分发挥受到党内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的特长,同时也要考虑到意识形态斗争的复杂性,万万不能“放虎归山”。对于那些受到严厉处分需要深刻反省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安排从事事务性的工作,让他们接受普通党员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从思想上加强改造,也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除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公开处分减少,内部处分增加。为了确保党的团结,一些单位或者地区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的时候采取“内部消化”,即不对外公布处分决定,同时也不公开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按照党的规定接受处分。这就导致一些受到严厉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羽继续兴风作浪,把所在单位或者地区搞得乌烟瘴气。

公开对党员干部作出处分决定,既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民主决策的具体表现;既是防微杜渐的必要之举,同时也是政治教育的最好表现。如果只是内部消化,不公开对党员领导干部处分决定,那么,党员群众就会被蒙在鼓里,他们就不了解党员领导干部腐败的具体情况,也不了解党组织对腐败分子作出的处分决定。

部分单位或者地区对党员领导干部处分采取“小范围通报”做法,这样做可能是为了减少负面影响,让这类党员领导干部有机会“东山再起”。但是,这种处分方式不能不使人怀疑党的纪律处分是否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总抓手变成少数党组织或者党员领导干部手中的工具,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乖乖听话,即使违反党的纪律受到严厉处分,也可以内部消化吸收,风头过后官复原职。

少数党员领导干部长期主政一方,任人唯亲,形成裙带关系,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作出严厉处分,有利于净化空气,纠正不正之风。如果不公开处分,任人唯亲现象还会存在,裙带之风还会盛行。少数高等院校几乎成了党员领导干部的“私家子弟兵”,无论是办公室还是图书馆,无论是后勤管理还是政治辅导员,都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亲朋好友,在这样环境下,如果对受到严厉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处分决定不公开,那么,必然会导致腐败现象继续存在。公开党员领导干部处分决定,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甚至可以形成“树倒猢狲散”效应,让那些心存侥幸、仍然存在依赖心理的机关干部尽快自谋出路。反腐败是光明正大的事业,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遮遮掩掩,都不能为了所谓给出路而养痈遗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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