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速递

2018-11-25 21:45主持人思思
商业会计 2018年7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记账资格

主持人:思思

【中储粮结算中心特约专栏】

会计

财政部发布两项政府综合财报编制操作指南

最近,财政部修订发布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两项指南。《综合报告编制指南》包括总则、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政府综合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编制、政府财政经济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附则7个部分。《部门报告编制指南》包括总则、政府部门会计报表项目、政府部门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分析、附则6个部分。在两项指南出台的同时,财政部要求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按照两项指南要求,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完成修订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FRS)发布了《设定受益计划修改、缩减或结算——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IFRS 19)〉的修订》,解决了提交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对于IFRS 19一并征求意见中的一项问题。此次修订具体内容为:一是发生设定受益计划修改、缩减或结算时,必须采用重新计量时的假设,来确定重新计量后剩余会计期间所发生的当期服务成本和净利息;二是说明设定受益计划修改、缩减或结算对资产上限规定的影响。对于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期起发生的设定受益计划修改、缩减或结算,主体须采用该修订规定。允许主体提前采用该修订规定,但必须予以披露。

财政部就会计研究课题招募咨询机构

最近,财政部发布公告,就正在执行的世界银行贷款 “现代财政制度与国家治理”技援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中国会计标准改革与完善”的子任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研究”和 “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修订完善研究”聘请咨询机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研究”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结合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形成《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研究》课题研究报告和 《中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议稿)》;“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修订完善研究”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对国际最新的有关内部控制理论实践和监管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结合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提出修订完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政策建议等。

代理记账行业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

最近,财政部发布通知,要求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明确,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责令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高级会计资格将首次实行无纸化考试

最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联合发布答记者问,2018年高级资格考试将首次采用无纸化考试。为考生适应无纸化考试环境,“全国会计评价资格网”将公布无纸化考试操作说明、答题演示、模拟答题系统、数学公示操作及符号输入方法介绍,帮助考生提前熟悉无纸化考试操作系统及相关要求。此外,在报名条件中有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税 收

契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改制重组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明确了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契税征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根据《通知》,对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同时,《通知》对投资主体存续、投资主体相同等关键概念进行了解释。

支持原油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通知》明确,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发布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8]6号)。《通知》明确,“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指出,农业部201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8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要求各单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新规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及管理作出了新规定,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的材料、管理权限划分、免税资格有效期等。《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管理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公告》明确,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根据《公告》,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 四级变更为 A、B、M、C、D 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实行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的激励措施。《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告》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1)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八部门发文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航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意见》明确了限制范围,包括9种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违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以及6种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民航局按照规定程序,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在指定的民航网站和 “信用中国”网站发布限制乘机名单信息,名单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为公示期,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名单开始执行。《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行业启动青年研究项目

最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中评协关于开展2018年资产评估行业青年研究项目的公告》。《公告》要求,研究项目应当围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产评估法实施、推动行业改革发展等热点难点问题展开,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理论研究、实务研究、行业管理与建设研究等内容。《公告》明确,此次拟资助研究项目数量为30个左右,对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创新、实践中有较强指导意义、决策中有较强参考价值的优秀项目成果,将酌情增加资助金额。同时,《公告》对项目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范。

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发布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包括公用参考数据标准、按会计制度分列的34个参考数据标准以及安全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应当遵照《参考标准》,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制定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并开放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自动计算应报税税额功能和更正申报表功能,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经参数配置),实现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北京、上海税务机关应当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接口开放、公开、宣传等相关工作,其他省税务机关最迟应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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