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别干部的失误错误和违纪违法

2018-11-29 21:27独孤九段
党员文摘 2018年8期
关键词:组织部门干事违纪

独孤九段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引起广泛关注。

原因很简单。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下,有些干部以“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干事”的心态不作为,而一些想干事的干部又心有顾虑。这份《意见》的一个鲜明主题就是“优胜劣汰”,抓手就是建立两个机制: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用十九大报告的话来说,建立这两个机制,就是“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清理庸劣之辈

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打老虎、拍苍蝇,完善巡视制度,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官场为之肃然。

但高压之下,一些干部也跟中央的政策玩起了“躲猫貓”,不作为慢作为,庸政懒政怠政、改革勇气锐气弱化的现象也很突出。

中组部部长陈希对这类干部有过画像:有的明哲保身、“爱惜羽毛”,在大是大非面前当所谓“开明绅士”,甚至在涉及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等原则问题的政治挑衅面前无动于衷、置身事外;有的见风使舵、投机钻营,对自己政治前途有利的就上,没利的就躲,遇到重大政治事件和敏感问题没有态度,甚至故意耍滑头、当“墙头草”。

这些人表面上很风光,但骨头不硬,关键时刻靠不住。如果干部队伍中这样的人多了,就会贻害党和人民事业。

一位基层朋友曾指出基层存在一个怪现象:以前权力部门有油水,干部争着去,但现在是“权力越大、风险越大,收益与风险不成正比”,同等级别待遇的“清水衙门”反倒成了香饽饽。

这种“软抵抗”“不作为”是官僚机器的一种自我保护的应激反应。一些干部心存侥幸,觉得中央政策可能是一阵风,躲躲就过去了。

中央已明确表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十八大以来一些管党治党的好经验好做法会常态化。所以,想不干事以“待机守时”的官油子们,再抱着旧思想过日子,是不好混的。

这个不好混的结局,在这次中办出台的《意见》里说得非常明确:“坚持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根据具体情节该免职的免职、该调整的调整、该降职的降职,使能上能下成为常态。”

有个成语叫“尸位素餐”。当干部能上能下成为常态后,这批“尸位素餐”的庸劣之辈便成了重点清理对象。

用人导向:重实干重实绩

发现“尸位素餐”的不作为官员,当然要靠常态化的巡视巡察工作。

《意见》明确指出,“对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等问题,组织部门要及时跟进”,也就是说,纪委发现问题,组织部门要根据问题作出相应的人事调整。

最近,杭州市临安区委第一巡察组在对某单位开展驻点巡察过程中,发现工会费和福利费还有大量结余,干部职工该享有的福利没有享受到,该局领导班子因为不担当、不作为被调整。

这件事网上的舆论反映很好,某些单位领导因为怕担风险,把正常的职工福利以反腐倡廉、反对“四风”的理由停掉了,就走入另一个极端。这种机械执行纪律规定的做法看似严格,其实是典型的不担当。

反面教材有了,就要树典型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导向,就是六个字:“重实干重实绩。”提出好干部的标准有“五个过硬”: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而且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

在这个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

比如,突出一个方向,就是重点考核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的“落实”问题。照顾复杂现实,按照不同区域、战线、层级干部制订合理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方法,体现差异化。完善政绩考核,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考核结果要同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结合起来。

《意见》用的句子也特别直接有力:考察干部“既看日常工作中的担当,又看大事要事难事中的表现”,“坚持有为才有位,突出实践实干实效,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机会有舞台”,“对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符合条件的要大胆使用”,“使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等等,说得斩钉截铁。

按照中央部署要求,中组部也将在全国范围内发现、宣传、重用一批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先进典型。

对容错纠错三个“区分开来”

除此之外,对广大干部来说,仍然有一个后顾之忧,就是犯了错误怎么办?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中央号召敢闯敢试敢干,摸着石头过河,总会有一脚踩空的时候。所以,容错纠错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

那么,该怎么区别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和违纪违法?习近平总书记提了三个“区分开来”:

——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意思很明确,就是不能踩到两条线: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只要不触犯这两条线,失误错误都可以综合分析后认定。谁来认定?就是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

这个容错纠错机制其实在很多地方已经试行多年,是难点,但也有不少经验。比如,《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提出,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或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要作出认定反馈。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年度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等方面不受影响。

所以,只要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能秉持一颗公心,“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敢于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担当、主持正义,容错纠错机制是可以发挥正向作用的。

有人常感慨某些单位“庙小妖风大,池浅王八多”,一个单位风气不正,跟“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作风很有关系。《意见》能不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承担责任是关键。在这点上,我们始终相信,邪不压正,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还是多数。

(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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