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获判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指导意义

2018-11-29 10:22黄潇筱
检察风云 2018年22期
关键词:钝化剂民事废水

黄潇筱

由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获法院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企业赔偿环境损害数额人民币36.54余万元,鉴定评估费2.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本案系2018年公安部、环保部、最高检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案件,也是上海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首次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环境损害数额的案件。通过该案的办理,厘清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为上海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案情:企业擅自开工还偷排有害废水

上海凯莉玛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下简称凯莉玛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的生产,该公司自2012年投产至今,未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批,在未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该公司生产车间西北侧有五个处理铝合金废水的处理单元,每个处理单元均有设立阀门的管道与一根总管相通,废水最终会被排放至雨水沟渠,再通至公司东外侧雨水窨井。

凯莉玛公司明知通过上述暗管直接排放废水的行为可能会污染外环境,仍然长期从事或放任员工将废水直接排放至雨水沟渠,最终进入外环境地表水体,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7年12月13日,上海市松江区环境保护局对凯莉玛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测,五个处理单元池内、总管排口处雨水沟渠内、东外侧雨水窨井内均检出锌、铬、锰等重金属。

另查明,无锡普立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普立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凯莉玛公司提供货品清洗剂和钝化剂过程中发错货,出货产品应当为6030无铬钝化剂,实际发货为6020含铬钝化剂。凯莉玛公司因管理上疏忽大意,并未发现钝化剂发错货,也未重视普立公司的发函情况,直到环保部门来检查发现重金属超标,才与普立公司联系询问情况,存在管理过失。

经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排放的废水中检出的特征污染物与处理池中废水的特征污染物具有高度关联性,违法排污行为对外环境地表水体造成了环境损害。根据虚拟成本治理法计算,本案的环境损害数额为=(设备折旧费用73683元+运行成本48142元)×3倍=365475元。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的鉴定评估费用为人民币2.5万元。

要旨:不仅涉罪,还应民事赔偿

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企业、机构或其成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未通过环评及未设置任何污水处置设备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将产生的含重金属清洗废水通过暗管向外环境排放,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8年4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上海凯莉玛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立案。

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往往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必须破解案件查办中存在的侦查取证难、检验认定难、案件定性难等短板。为此,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的诉前调查,调查收集了一系列证据:对凯莉玛公司铝材表面处理池进行现场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分别制作对犯罪嫌疑人向国兵(从事车间内洗涤工作)、龚小华(凯莉玛公司厂长)、贺述见(喷涂车间生产班长)的询问笔录;赴松江区水务局调查取证,调取关于凯莉玛申请排水许可证的情况;调取关于废水处理流程和处理成本的情况说明一份;向松江区环境保护局调取凯莉玛公司所在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说明一份;向普立公司调取型号6020铝皮膜剂的理化指标一份,制作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童超询问笔录一份;向普立公司调取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向普立公司调取钝化剂产品说明函一份;因上海凯莉玛公司整体搬迁至浙江嘉善县,2018年5月14日,为查证凯莉玛公司的具体违法事实,赴该公司调取了相关材料,包括八份关于清洗剂和钝化剂的摄影件、凯莉玛公司2017年铝材订单情况及订货发票等;对凯莉玛公司铝材表面处理池补充测量水池高度,制作测量图摄影件。

2018年6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7月1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焦点:如何认定损害赔偿金额

庭审中,起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凯莉玛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暗管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对外环境地表水体造成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单位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6.54余万元及评估费用2.5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如何确定凯利玛公司排废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如何认定损害数额方面。凯莉玛公司诉讼代理人辩称:一,凯莉玛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铬以外重金属含量虽有检出,但并未超标,重金属铬确实超标,但系第三方原因导致,且排放周期短,如果公司使用的是无铬钝化剂,那么污染程度就会大大降低,结合公司污染时间短、危害小、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该大大降低;二,从窨井检测出的铬的含量并不高,所以恢复生态并不难,环境损害数额应该降低;三,法院判处的罚金应当折抵损害费用。

针对以上辩词,公诉人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第一,凯莉玛公司的生产工艺,即使使用无铬钝化剂,其排放的污水中仍然会产生重金属,需要经污染处理设备处理才能排放。凯莉玛公司自2012年投产开始,在未通过环评、未配备任何污染处理设施情形下,长达五年之久直接将含重金属的废水向外排放,排污时间长、性质恶劣;第二,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所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基于凯莉玛公司进行正规化排污所需的设备投入及处置成本计算,而不仅仅是针对重金属铬短期超标的评估计算;第三,对于普立公司向凯莉玛公司错发钝化剂的情况,凯莉玛公司存在管理疏忽,对造成总管排口处雨水沟渠内总铬、六价铬超标的污染结果具有过错;第四,诉讼代理人根据从窨井检测出的铬的含量并不高,推断恢复生态并不难,没有事实依據;第五,市环科院所作的环境损害评估,已经从有利于被告单位的角度出发,比如以最晚进凯莉玛公司的向国兵入职时间开始计算排污周期,排放频率也是以龚小华、贺述见、向国兵三人中所述最低频率为准,并根据外环境河道的IV类水体性质,结合考虑凯莉玛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以最低系数3倍予以计算,故对方提出降低环境损害数额的理由不应支持。

法庭经审理,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对凯莉玛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鉴定评估认定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过高的意见和理由,不予采纳。

2018年7月1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9个月不等,同时判处上海凯莉玛门窗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损害数額人民币36.54余万元,鉴定评估费2.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指导意义

本案系上海检察机关污染环境领域公益诉讼的首例判决,也是上海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首次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环境损害数额的案件。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首先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沟通咨询,就本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采用虚拟成本治理法达成共识。依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本)》,“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回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本案中,因凯莉玛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清洗废水至外环境河道,因河道流动性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调查,故本案适用虚拟成本治理法。这也是上海检察机关针对污染主体向河道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如何固定环境损害数额进行的探索尝试。

其次,因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刑事证据与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要求存在较大差异性,检察机关围绕污染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从污染排放量、污染治理成本、外环境水体类型、侵权人赔偿能力等方面做了全面诉前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大量证据资料,作为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的基础性材料,并与市环科院围绕评估范围、评估依据、环境污染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环境损害的具体数额等进行多次咨询、反复论证,确保诉讼请求有理有据。

通过该起污染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能够明确此类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取证标准,包括涉及侵权主体的范围、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外环境污染结果确定、环境损害数额的评估固定等,规范取证工作;该案的办理还厘清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中,无过错责任、第三人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的依据等问题,为上海今后同类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供一定的参考性。

本案系2018年公安部、环保部、最高检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案件。凯莉玛公司将清洗废水排入雨水沟渠,该雨水沟渠直通盐铁塘沙,盐铁塘沙汇入黄浦江,会对长江流域造成一定的污染。这也是当下长江水域污染的典型行为,污染主体大多都是小微企业或无证作坊,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以暗管方式偷排或直接排放废水至河道,违法成本低,社会影响恶劣,仅仅通过传统的刑事处罚不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并重的法律效果,更不利于解决环境损害后果由地方政府买单的现状。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污染主体提出民事损害赔偿,并将赔偿款用以修复生态环境,不仅是公益诉讼的落脚点和根本目的,也是对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背景下生态司法理念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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