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带薪休假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8-12-01 13:56梁晓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黄金周

梁晓真

摘 要:众所周知,黄金周在我国劳动者休假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影响。自2012年我国开始在黄金周实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以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在这段时间里外出旅行或者回家,这就导致了高速公路出现拥堵和景区人流量爆棚等一些不良状况。这些状况说明我国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制度上存在缺陷,同时也让我们意识到落实劳动者带薪休假制度刻不容缓,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带薪休假法律制度。

关键词:黄金周;劳动者权益;带薪休假制度

一、带薪休假制度的概念

带薪休假,我们又称为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们依法享有的劳动福利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协商确定某一段时间作为休假期间,劳动者在该休假期间内无需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然需按正常工作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其劳动的福利。

二、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重要性

实行科学的带薪休假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主要是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它具有社会进步性,并且弥补了“黄金周”集中放假制度带来的缺陷

带薪休假制度和“黄金周”休假两者相比,若实行前种制度,权利人可以更好地、更合理地支配自己的时间,不受约束,相对来说度假时间更为自由。权利人可以更为灵活的制定度假计划,更好的享受自己的休息权利。反之,权利人选择假日集中出行,加入拥挤大军,只能堵车堵心。

(二)旅游需求资源在时间上的分配更趋于合理,促进了旅游业健康发展

实施带薪休假这一制度,旅游者不仅可以以自己的意愿选择出行时间,非常巧妙地错开了旅游高峰,减少“黄金周”节假日给旅游业带来的压力,能够逐步消灭瓶颈效应,让旅游业的需求资源和供给资源,能够在时间上的配置趋于合理;还使更多想去旅游然而没时间去旅游的旅行者实现他们的旅游愿望,促使旅游开发者开发更多的旅游资源,产生更为丰富的旅游需求,让旅游业真正发挥其扩大内需的重大作用,同时促进节假日经济和旅游产业的再一次提升。

三、带薪休假制度的起源

带薪年休假制度起源于法国。在上世纪30年代,法国爆发了200万工人大罢工,1936年6月7日法国总工会与雇主协会签订了《马提翁协议》。1936年6月20日,《带薪假期法》在法国颁布,条款规定法国所有员工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即可享受15天的带薪假期,由此建立了全球最早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自此之后,在工会等组织的努力下,法国人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得以写进了法国《劳动法》,他们的休假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四、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难的原因

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②利益的驱动;③法律法规、惩罚措施等惩罚机制的匮乏;④企业年休假与工作矛盾突出;⑤职工年休假的补偿落实不到位;⑥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淡薄。

五、对完善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建议

(一)从国家经济发展

我国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实力,以雄厚的资金支持带薪休假制度的发展,以此来进一步保障我国劳动者的权利,使劳动者有更多的机会享受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更好的享受带薪休假制度给予的福利。

(二)从立法层面

对于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立法方面不够完善这一现状,建议对带薪年休假制定实行更为详细的实施办法,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可究。例如,对政府和工会的监督职能加以更为具体的实施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只是停留在口头的层面,而不去实际操作和实行。对违反带薪休假条例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制定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和惩罚监督措施;对执行得较好的单位,可以考虑通过具体奖励进行表彰,激励社会各界共同遵守和督促这一制度。同时一些更具体有效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还应规定,针对劳动者争议的诉求渠道进行拓宽,让广大的劳动者“能说”“敢说”,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维护他们自身的合法利益,让老百姓真真正正的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

(三)从执法层面

(1)加强社会各界的各种监督力度,并实施相应的奖励与惩罚制度。我们认为加强执法监督是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关键所在。据了解,劳动者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尽全力拓宽劳动者诉求渠道的同时,还应加强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职能。相关的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对企业进行监督,例如进行不定期调查,让员工填写匿名问卷、建立网上投诉机制等方式获取真实情况,打消职工“不敢说”“没法说”的顾虑。

(2)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增加违法成本。对于劳动者无法休假的补偿,政府或者企业应当给予一定幅度的提高,这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对带薪年休假的重视,让企业充分意识到不实行带薪休假将会支付高昂的补偿成本。当然,政府的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单位落实情况的监督,例如,职工受领补偿书应当经政府审核等等,使惩罚置于监督之下。

(四)从劳动者自身层面

(1)劳动者应当不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和提高维权能力,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让自己处于主动地位。我们应当明确认识到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单位赋予的福利,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正确的认识观念,从而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正确行使与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劳动者可以在不影响单位和个人工作进度的情况下,与就职单位协商解决其休假时间,以方便其更好的出行休假。

(五)从用人单位层面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并实施国家关于带薪休假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要让法律的规定只是停留在表面成为“一纸空文”;其次,在遵守规定的同时,灵活运用相关办法满足员工的休假需求;最后,双方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与自己的员工进行协商和谈判,不要用权力压制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结束语

勞动者的休息权作为属于人权保障的范围,是一项非常重要权利,而实施带薪休假制度正是保障人权的体现。享受带薪休假,在休假期间获得充足休息,有利于劳动者促进身心健康。同时,在享受闲暇之时实现了自由,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完善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让公民真真正正享受到带薪休假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参考文献:

[1]杨绍功,闫祥岭.带薪休假不能成为“纸上福利”[J].人才资源开发,2015.

[2]郑爱青.上市公司带薪休假制度加快落实的必要性和对策[J]. 比较法研究,2014.

[3]蔡继明.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国节假日制度的建议[J]. 人文杂志,2014.

[4]康玉洁.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现状及问题探析[J]. 法制与社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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