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视野下的市民社会理论与大学生公民意识培育

2018-12-04 10:07杜琳
文教资料 2018年22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网络舆情互联网

杜琳

摘 要: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已经深刻改变了当代社会生活。网络不仅提供了一个信息获取的平台,而且让大学生更加平等自由地沟通与交流。在此背景下,网络舆情作为互联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对大学生的平等意识、规则意识、公民权利和责任意识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希望从厘清市民社会的概念开始,通过对大学生市民社会观念和互联网,尤其是互联网中网络舆情的分析,研究从互联网中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可能性和限制性。

关键词: 大学生公民意识 市民社会 互联网 网络舆情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我国网民数量大规模增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互联网普及率54.3%,中国网民中学生群体占比仍然最高,为24.8%,大学生网民已经成为我国网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逐渐成为民众表达自己意愿和情感的重要场所,当社会中涉及公平、正义的问题出现时,网络成为人们讨论、热议这个问题的一个主阵地,以此而形成的网络舆情成为政府和学界关注的焦点话题。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的决定》中提出:“建立舆情匯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应渠道。”这就标志着党和政府已经将舆情——网络舆情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提到了一个制度性建设的高度。那么到底应该怎样看待网络舆情?能否及时、迅速地把握网络舆情,引导大学生合理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使之成为一种良性的讨论?如何发挥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规则意识等?如何引导大学生在关注网络舆情的同时,积极思考,关心关注社会问题,成长为一代有责任有担当的中国公民?这些都是学界重点讨论的问题。

目前关于网络舆情的研究可分为三个类型:一是关于网络舆情相关的基础理论的探讨,多从政治哲学、传播学中寻求理论依据;二是网络舆情自动监测的关键技术研究;三是网络舆情的分析及对相关政策制度建设的研究。刘毅(2007)的《网络舆情研究概论》是对网络舆情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的第一部专著,其界定了舆情、舆论、民意及网络舆情的概念,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网络舆情的分析框架和主要特点。靳雅茜、魏旭骁(2006)、杨帆(2010)、罗实、杨俊君(2011)等都试图在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语境下,对网络舆情进行理论上的分析。

网络舆情自动监测技术是近年来计算机科学、中文信息处理等学科都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其热点发现、内容挖掘、文本聚类、情感倾向性分析等相关技术日趋成熟。现在比较成熟的网络舆情系统有:Autonomy网络舆情聚成系统①、方正智思舆情监测分析系统②、TRS互联网舆情监控系统③等,这些系统多已进入成熟的应用阶段,为各级政府及时把握网络舆情提供技术支持。

关于网络舆情近年来更多的是相关应用和政策制度建设研究。刘国军(2010)、董德兵、蔡中华(2011)、张玉强(2011)、王臻(2011)等人就政府与网络舆情的互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让政府对于层出不穷的网络舆情做出及时、良性的反应,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一种和谐互动。

纵观之前的研究,一些研究将“互联网就是一种市民社会或者公共领域”视作理论前提,将互联网放到市民社会或者公共领域的语境下,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研究,我们认为这是对网络舆情基础理论研究的一种有价值有意义的创新。但是在厘清“市民社会”、“公民意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前,学界应该对互联网与市民社会、公民意识二者之间的关系慎下定论,而非简单画上等号。

一、互联网中培育大学生市民社会观念的可能性

本文试图从市民社会为理论基础探讨互联网中的网络舆情,以哈贝马斯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为理论框架。但是作为一个西方语境下的概念,市民社会经历了复杂的演变。哈贝马斯就曾经警告过:“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市民社会的清晰定义自然是徒劳的。”④“和许多其他源于西方的理论相比,市民社会理论不仅植根于西方的文化传统,而且也极为深入的植根于其宗教传统中”⑤。这是造成国内许多学者在使用“市民社会”的分析功能时,对于市民社会的认识并不一致的根本原因。因此当我们尝试从市民社会的角度研究网络舆情时,就必须对市民社会的概念有一个明晰的认识。

市民社会概念的历时演变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传统的市民社会概念,二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三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四是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在黑格尔之前,传统的市民概念来自于西塞罗的解释,即“已发达到了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态”⑥,其与后来的市民社会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仅指有别于自然状态的文明社会,在这里市民社会是可以指代国家的。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第一次对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两个概念做了明确区分,并在区分的基础上重新定义了市民社会。黑格尔从市场经济角度出发,认为市民社会是有别于家庭和国家的,其是社会个体成员因为相互需要而建立的联合体,是一种“需要的体系”。这一认识极为深刻地揭示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为后人继续研究、认识市民社会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体系中,他过于抬高国家的地位而贬低市民社会,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正确关系。

马克思则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市民社会的概念。首先,马克思从唯物史观出发,提出“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⑦。其次,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一切物质交往的总和”,这一观点“更为全面地把握了市民社会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⑧,较之“需求的体系”更为深刻。

无论黑格尔还是马克思,都将市民社会看作市场经济的产物,其经济属性占绝对地位。直到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变得更加丰富和完善。哈贝马斯通过对“公共领域”的分析探讨市民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更为重视的是公共领域,即指由“批判的公众组成的作为批判的空间和辩证的区域而存在的领域”⑨,是一种社会文化体系,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工会”等实体,也包括“书籍、杂志”等非实体。在哈贝马斯看来,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的载体,强大的公共领域依赖一个健全而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换言之,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之间基本上可以画上一个等号。

这就给我们后面讨论互联网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建立了可能,即是否可以将互联网看作一种公共领域。如果可以将互联网看作公共领域,就可以认为互联网中存在培育、构建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为在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下探讨网络舆情提供理论支持,这对于深化对网络舆情的理解和认识有一定的意义。

首先,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中的公众不需知晓彼此的身份、地位、财富和影响力,而是以一种‘单纯作为人的平等自愿地加入其中,探讨共同关心的公共事务”⑩。所谓公共事务,是指不以任何私人利益为目的,符合道德、伦理或法律的要求,体现公共性的事务。这一点与web2.0时代的互联网具有极强的一致性,网民之间不会因为现实生活中的差距而具有不平等性,在网络中所有的人具有平等的畅所欲言的权利,他们只是因为共同的兴趣或者利益而结合在一起,对共同的话题进行讨论。这为在互联网中培育中国式市民社会提供了一种基础性的可能。

其次,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中的“参与者对共同事物进行讨论进而达成共识,同时借助报纸、广播等大众媒介进行扩散,形成为更多人所关注的公共舆论”。这种滚雪球似的不断被扩大和强化的公共舆论容易引起权力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从而形成一种潜在的压力,促使权力的規范运行和使用。

互联网中的网络舆情已经逐步成为一种真正能够对政治国家权力形成制约的有效力量。从另一个侧面,展现了各级政府对于网络舆情的一种开放的姿态,这种姿态使得在互联网中培育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具有更多的可能性。

二、互联网中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的限制性

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平等性,网络舆情对现实中国政治生活监督力量的兴起及当前各级政府领导对网络发展的开放姿态,都使得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培育中国市民社会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能最终塑造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主要是出于对互联网及其其中形成的网络舆情以下几个方面的质疑:

(一)网络舆情的非理性

在网络舆情中会出现的是一种非理性的态势,出现极端情绪化的舆情,进而一些网民盲目跟风,使得网络舆情偏离理性轨道。

这使得一些网络舆情不符合公众舆论,以“批判、辩论”的方式,形成“理智、合理”的意见的特点,因而有时非但不能产生制约国家政治权力的作用,反而会发展成一种网络暴力行为,触犯相关伦理道德乃至法律。

(二)网民数量的“绝对多数”与活跃网民的“相对少数”

互联网用户的总人数覆盖已超过全国人口的一半,约有近8亿,中国网民的绝对数量较其他国家而言是遥遥领先的。然而,一方面在网络中活跃而不保持沉默的网民相对较少,针对社会现象能够持有独特见解和理性批判的则更是凤毛麟角。因此,网络舆情很可能只是代表“相对少数”的立场和观点。另一方面,网民情绪化的回帖和留言则意义甚微。尽管在“天涯”、“猫扑”、“微博”、“微信”这样的平台上网民发帖的积极性较高,但是水帖的数量庞大,甚至产生专业的“水军”产业,真正有用的信息和理性的观点有限。网民的有限理性在这些“噪音”的干扰下,加剧了网络舆情偏离公众舆论的程度,对互联网中培育市民社会提出挑战。

(三)网络舆情的幕后推手

哈贝马斯认为“普遍利益”是公开竞争的舆论据以理性地达成一致的基础。当公众将自己的私人利益作为普遍利益在公共领域中获得时,公共领域就不复存在。然而,部分网络舆情中笼罩着“网络公关公司”的阴影,网络舆情成为这些幕后推手换取金钱的筹码,其中一些案例令人不寒而栗。

三、网络舆情环境下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培育的途径

公民意识是社会成员对其自身公民角色的自觉认识。一般来说,它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规则意识、权利和责任意识及由此产生的公共精神、自主理性等。近年来,网络舆情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针对公共问题的讨论渗透着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价值准则,表达社会公众共同的利益诉求,形成一种普遍的政治参与,对促进国家和社会进步的作用不容小觑。在此背景下,关注大学生公民意识培育状况,积极发挥网络舆情引导的正面作用,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育水平,可采取以下途径:

(一)加强大学生网络舆情中主体地位的建设

一,要合理地引导大学生自我管理,关注社会问题,在网络舆情中保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能力,不能本末倒置,被网络舆情所奴役,更不能被网络上的情绪鼓动,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二,要明确网络上的讨论只是一种探索外部世界、关注公共事件的一个渠道、一种方式,要善于合理地自我限制。三,要理性地自我定位,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认识到散布虚假信息可能承担的后果。不断增强大学生的网络自律意识和网络主体意识,注重自我独立人格、独立判断意识的养成,使大学生将主流公民意识理念内化为自身的道德品质,立志将自身培育成合格的公民。

(二)网络活动与校园主题社会实践相结合

大学生只有将自我的主体意识在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中予以检验,才能提高其自身的公民意识,并养成良好的习惯。尤其是在互联网社会的当下,更应该通过互联网平台让大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活动和主题社会实践活动中。高校校园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应该创建良好的网络环境条件,完善大学生校园+网络互动平台,让大学生参与网络舆情事件讨论、文明网络精神文化建设等,从而有目的地培育大学生的网络民主意识和网络公民意识。此外,针对网络舆情事件,积极组织大学生参加志愿活动、社会调查、参观考察等活动,深刻了解网络舆情事件背后产生的土壤和机制,帮助大学生更好地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强化其使命感和责任感,进而达到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目的。

(三)加强网络舆情监管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互联网成为一个人人即可发声、人人随时发声的互动平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网络信息的相对失真性。这不仅和高度发达的网络信息技术相关,而且和信息传播者自身的学识素养、价值观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些不良信息、不良情绪利用网络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带来干扰和破坏,在网络上发酵后,不仅会加速破坏“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而且会影响现实社会的正常运转。因此,高校应当及时关注网络舆情产生的原因、发生发展规律及变化趋势,熟悉校园网络动态,善于从中捕捉苗头性、倾向性、危害性、群体性问题,积极营造绿色健康的网络社会环境,通过校园网上论坛、辅导员微博、微信等形式建设一支熟悉学生特点的政治理论素养高、能力强的网络骨干队伍,使之成为高校网络公民教育的主力军。

注释:

①http://www.autonomy.com/.

②http://www.e-gov.org.cn/jiejuefangan/jiejuefangan/dianzizhengwu/200511/11016.html.

③http://www.bjhd.gov.cn/zt/hdcxpt/cxcp/dzxx/201003/t2010

0305_182565.htm.

④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⑤王新生.現代市民社会的形成[J].南开学报,2000(3).

⑥邓正来.布莱克维尔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⑧王新生.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J].南开学报,2000(3).

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⑩付建明.论哈贝马斯市民社会论域中的公共领域[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1).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邓正来.布莱克维尔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4]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5]王新生.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J].南开学报,2000(3).

[6]付建明.论哈贝马斯市民社会论域中的公共领域[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1).

[7]杨帆.网络空间作为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途径分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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