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8-12-05 20:55杨立铭冯利民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公益性社会化农场

杨立铭,冯利民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河北,秦皇岛 066004)

近年来,我国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在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引领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仍存在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虽已颁布并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随着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从事多种经营和开展综合服务的合作社,一些地方成立了联合社,对这些新生事物,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目前缺乏明确的立法,各级政府只是通过政府文件的形式在认定标准、注册登记、支持政策等方面做出了一般规定,并且我国各省市的规定还存在较大差异,这种状况对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制约和风险。

(二)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农民合作社内部还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收益分配不合规等等问题,部分农民合作社还存在着核心成员内部控制等问题。一些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账户。部分龙头企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与农户、家庭农场和生产基地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家庭农场和基地发展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增加农业综合收益的总体能力不强,很多农户还未能真正地分享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的直接增值收益。

(三)经营服务跟不上

一方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公益性服务机构能力不强,经营性服务组织实力较弱,服务方式落后、服务内容单一,整体服务能力不高;另一方面,农业和农村金融服务滞后,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义务和责任不强,合作性金融组织支持服务农业发展动力不足、能力较弱,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业务范围不宽,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待创新,农业保险品种和范围有待扩大。

(四)扶持政策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针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用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农业补贴、信贷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但从政策制定层面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目标还不够明确,扶持措施还不够具体,有的政策支持度还不够大。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只有部分得到了落实,还有很多没有得到落实。缺乏对政策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的监督和评估,致使对有些过时或不适应的政策措施不能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完善。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对策

(一)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法

从国家层面加快制定、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属性,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条件。建立健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家庭农场要遵循各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制度来制定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营销管理、奖惩管理等内部管理规章,强化家庭农场内部管理。健全农民合作社入社审批、财务管理、风险保障等制度,切实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职能,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深度融合,打造“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采取保底收购、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多种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三)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强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完善各级政府对公益性农技推广的财政投入和条件保障机制,推行公益性服务人员包家庭农场、合作社、基地人员的工作模式,切实提升公益性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通过以奖代补、贷款担保、招投标等多种方式,支持经营规范、服务面广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加大对农村土地托管服务组织、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运销服务组织、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组织的支持,实现农业生产经营全程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

(四)加强政策支持

健全土地有序流转机制,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扩大农村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达到一定规模或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新增补贴资金中给予优先补贴或奖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产品生产等给予奖励,以促进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农业发展。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的培训经费,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技术能力,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参考文献: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六期)报告发布[J].农经,2017,(12).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措施确定进一步扶持和培育[J].山西农经,2017,(23).

[3]魏思龙.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与思考[J].金融经济,2016,(10).

[4]林乐芬,法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深层原因及化解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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