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8-12-05 10:58梅景陈文娟
青年与社会 2018年32期
关键词:利害关系诉权公益性

梅景 陈文娟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诉讼主体多元、诉讼目的公益、诉讼作用防范、受益对象广泛的特点。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文章在阐述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点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存在适用情形不明确、欠缺环境知识、协调配合不到位等不足,通过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提出确定适用情形、新增检察系统内部专业环保人才、加强检察机关与外界的协调配合的建议,以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概念的认定,学者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制度。”有的学者则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容许与之相关联的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及公共利益的权利,从而提起的环境公益性诉讼。”对于这一新型的公益诉讼制度,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称呼,但各个国家的称呼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其诉讼目的具有一致性。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公共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时,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保障公共权益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具有公益性的特点。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

(一)诉讼主体的多元性

传统理论将直接利害关系与诉讼主体资格相联系,认为受到直接侵害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而众所周知的是,环境公益诉讼本质上是公共利益诉讼,鉴于其涉及利益的广泛性,诉讼主体的范围也相应地不该受到传统理论的限制。随着理论高度不断提升,该理论在具体适用时遇到了许多问题,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才缓和了理论与现实间的矛盾。《环保法》不以直接利害关系为区分要件,明文规定了多类诉讼主体均可以提起诉讼,体现了诉讼主体的多元性。

(二)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生态环境问题引起了当今社会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作为一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相对于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来说,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公益性。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壮大,最近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保护我们的家园环境越来越重要,环境公益诉讼目的的公益性也越来越被重视。通过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我们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能看见日益蔚蓝的天空。

(三)诉讼作用的防范性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一个方面,环境问题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好坏,其重要性显而易见。只有不断提高民众生态环境的意识,做到防患未然,才能促进生态环境更好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防范性指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现实的、直接的利害关系为要求,在环境污染问题出现之即,权利人可通过提起诉訟维护合法权益,防止环境进一步恶化。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一)检察机关职能的保障

在我国,检察机关具有合法行使国家公权力、监督公权力阳光运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能。从2013年新民诉法的实施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推进来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效果显著。在两年试点期间,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因检察机关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的职能特点,通过行使国家公权力能更好地监督公权力,从而保障更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立法机关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实践效果,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写入法条。

(二)现代诉权理论的支撑

通过查阅资料和书籍,笔者了解到早期传统诉权理论将直接利害关系作为确定诉讼主体资格的标准。但当环境公益性案件频频发生时,直接利害关系标准已经无法保障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共利益。俗话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一方面的当下,我国应更加关注环境问题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影响。在此背景下,现代诉权理论应运而生。现代诉权理论认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多元性,不应受到直接利害关系的严格限制。在现代诉权理论的支撑下,检察机关虽不是直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但能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履行补充性职能的同时,也能发挥更大的法律监督作用。

(三)实践效果的印证

我国对于检察机关有明确的定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其主要职能是追究刑事责任和提起公诉。旧中国时期我国过于重视经济增长,导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不断探索治理环境的有效方法。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在多个省进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2017年通过法律明确了检察机关诉讼主体的资格。近两年来,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持续增多,该制度从理论到实践不断发展并完善。2018年2月,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通过试点再到立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1] 钱楠.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及实践[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7(04).

[2] 卢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1).

[3] 蔡守秋,张文松.检察机关在突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难局中的法律困境与规则建构[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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