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2018-12-05 10:58赵阳
青年与社会 2018年32期

赵阳

摘 要:诉讼法最新增加的当事人和解程序与原始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有些类似的价值取向,二者都是全面维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弥补加害者对被害者造成的损失,这样既可以加快处理案件的速度,也可以更好的维护被加害者破坏了的社会关系的司法目的。但是由于这两个程序之间有一定的重合之处,会造成一些冲突或者衔接问题,结合立法规定,程序之间应该明确案件范围、衔接原则等。

关键词:当事人和解;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程序选择权

2012年我国的刑诉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程序。这个程序主要运用于一些较轻的刑事犯罪,由被害者与犯罪嫌疑人就相关犯罪事件的物质财产赔偿等事项通过协商来达成和解,再由相关法律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对犯罪嫌疑人给予相对和缓的处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一直都存在的,二者在不同时期被写入刑诉法处理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方式,二者在很多地方存在着很多差异,但是大体目的则是一样的,所以针对这些差异我们应该有适当的衔接。

一、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案件范围及原则

(一)案件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的受案范围是受害者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使物质有所损失或财产被加害者毁坏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案件。法律中并没有对案件的具体类型做出规定,这也就表明,只要因为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物质财产造成损失的,都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可是在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民间纠纷引起的,触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可能会判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并且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之内没有案底。第二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在这两类案件范围之内,可能会出现附带民事诉讼与当事人和解程序之间的矛盾以及伴随而来的衔接问题。对于其他的案件来说,则不存在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放眼未来,如果当事人和解程序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和解范围的扩大也是不可阻挡的。所以,探索这两个程序之间的衔接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程序衔接的基本原则

1.以当事人和解为主

以当事人和解为主,也就意味着将附带民事诉讼放在辅助地位。对于一些细微的刑事案件,公检法三机关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一些使当事人财产受到损失的案件中,应该先努力调节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成和解。在没办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之下再帮助当事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这是因为当事人和解的灵活度高于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更加彻底的解决矛盾,而且当事人和解程序并没有具体规定只对被害者财产的损失给予赔偿,精神损失的赔偿往往在赔偿金额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精神损失赔偿有着很严格的规定,所以,这两种程序相比较而言,当事人和解程序对被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更为妥当。在当事人和解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这两个制度设计上可以参考下面一些建议:第一,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达成和解,那么公安司法机关就应该积极配合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且为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推动和解的进度,并且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确认当事人均属于自愿和解,而不是被迫和解,并且和解协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如果当事人并没有顺利和解,也就是和解失败,公检法三机关可在各自的工作阶段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说明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最大程度的促进当事人和解;第三,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想和解,只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因为犯罪行为所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公检法三机关就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为当事人提供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便利条件。

2.最大程度的满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最大程度的满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原则是指在两程序的衔接上,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思考看待问题,在解决因为违法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损失案件的时候,由当事人决定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过非被迫商议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进而终止诉讼程序还是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这不只体现了当事人主体地位,还可以最大可能的保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害者来说,最大的合法权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获得合适的赔偿。对于被害者来说,他们可以随意选择转化当事人和解程序还是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后犯罪嫌疑人则更希望通过当事人和解程序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从而能从轻处罚。

二、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程序

(一)没有达成和解的衔接程序

刑事诉讼从头至尾存在于当事人和解过程中,在任何的诉讼阶段当事人都能私下协商或者在公检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协商。公检法机关按要求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意见,假如无法和解,那么应该及时通知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关节,缩短流转的时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后又达成和解协议的衔接

受害者在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被害者物质财产赔偿问题上进行和解。如果案件属于当事人和解范围之内的,这种和解就会被称为刑事和解,案件就由附带民事诉讼转变为刑事和解。

三、结语

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可以说是属于程序技术层面,如果最大程度的合理衔接,减少因为违法行为致使的受害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物质财产受到损失,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和解程序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都可以在另一个程序中弥补自己的不足,相互促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