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EC国际结算篇:知己知彼

2018-12-06 07:30许俊铭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8年10期
关键词:巴方进口商单据

文/许俊铭 编辑/韩英彤

作者系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专家组专家

在对巴经贸结算方面,企业应对市场进行充分研究,了解交易对手及其交易习惯,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和中巴经济走廊的优惠政策及所带来的发展机遇。

通过中巴经济走廊项目的带动,目前中国已成为巴基斯坦最大的贸易伙伴,双方贸易互补性越来越强。巴基斯坦对华出口主要是大理石、手工制品、大米、食品调料、棉花及其制品、皮革原料等,进口则主要是建材、电子产品、钢铁、塑料制品等工业制成品。中巴双边贸易额从2008年的69.8亿美元增至2016年的191.4亿美元,其中80%为中国对巴出口。

然而,由于巴方普遍资金紧张,不少企业信誉度不高,导致我国对巴出口贸易纠纷有所上升。此外,伴随着巴基斯坦经济的快速增长,电力短缺,交通基础设施落后,海外侨汇疲软,民碎主义倾向严重,国际油价反弹攀升带来的通货膨胀,财政赤字导致的国际收支失衡,以及经济上对中国的过度依赖等,也都可能成为中巴经济走廊贸易发展的制约因素。

本文拟结合巴基斯坦国内现状与我国对巴贸易的特点,通过对双边国际结算中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真实、客观地反映对巴贸易存在的风险及优势,为对巴进出口贸易与国际结算提供借鉴。

案例一:进口方挑剔单据,出口商钱货两失

2015年,山东省一中小企业A公司,通过某巴基斯坦商贸平台结识了一巴基斯坦进口商。随后,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巴基斯坦买方通过H银行开立信用证,向A公司购买生姜;信用证金额为23778美元,期限为45 DAYS FROM B/L DATE(提单日后45天付款)。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按双方合同要求备货装运,并于2016年8月10日向我国S银行交单,货物价值为信用证金额。S银行于收到单据当日审单,并向开证行寄单。

单据寄出后数日,S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所提不符点为“PACKING LIST EVIDENCES GROSS WEIGHT LESS THAN NET WEIGHT(装箱单显示的毛重小于净重)”。

本案例中,提交的提单显示毛重大于净重,净重与装箱单显示的净重相同。而发票以该净重计价。很明显,该不符点实为笔误所致,属于ISBP所指不影响理解的拼写错误,因此,不构成足以拒付的实质性不符点。

收到拒付电后,S银行随即依据ISBP相关条款就该不符点与开证银行交涉。然而,虽经S银行多次据理力争,直至过了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日期,S银行依然没有收到开证行的付款。时间一天天过去,生姜这类农产品在巴港口需要插电冷藏才能持续保鲜。然而,巴基斯坦能源极度短缺,电力资源严重依赖进口石油和天然气,加之农产品的自然损坏,这就给A公司的出口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按照现行巴基斯坦海关法规定,在货物到港进口商拒绝提货的情况下,出口方转卖或退运货物均需得到原进口商签署的“无异议证明”(No Objection Certificate-NOC)。更为不利的是,巴方海关办事效率较低,退运手续复杂,耗时较长。如果货物到港后一段时间无人认领或者滞港费用累计到一定程度,海关将按无主货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充抵仓储等相关滞港费用,而货物被拍卖时,原进口人为优先购买人。巴方的一些进口商会利用此点恶意违约:货物到港后以各种借口拒绝提货,然后与海关勾结,拍卖时低价购买,从中牟取暴利。本案例中的生姜,由于进口商拒绝签署无异议证明,货物被海关扣押,出口商无法做退货或转售处理,造成大量滞港费和集装箱使用费。最终A公司不得已仅以6500美元的低价将货物以类似D/A托收的方式卖给进口方。即使如此,进口方至今仍未付款。

案例分析。本笔业务系A公司通过巴基斯坦商业网站B2B平台与进口商达成的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一些B2B平台作为成本低、接触面广且方便快捷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作为拓展市场的途径。但这些电子商务平台所展示的公司和产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自行负责。一些巴基斯坦商务网站注册门槛较低,为进口商通过贸易纠纷获利埋下了伏笔。如果出口企业急于扩大出口,对进口商了解不够,仅仅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就盲目发货,便有可能像本案例一样遭受欺诈风险。

除上述B2B互联网风险,一些巴方中小进口商还常常通过参加展览会与我国出口企业建立联系。签订合同后,进口商一般在第一单交易中信守承诺及时付款。一旦通过一两单交易取得出口企业信任并放松警惕,进口商便设下陷阱,诱使出口商大批量发货,然后便会像本案例中这样,以各种借口拒付或拖延付款,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二:开证行漠视国际惯例无理拒付

2016年6月,我国C公司与巴基斯坦M公司签订合同,M公司向C公司购买一批人造纺纱。11月8日,A银行收到巴方K银行开立的以C公司为受益人的延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在K银行兑用有效(CREDIT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WITH ISSUING BANK),总金额54万美元,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90天。11月19日,C公司通过我国A银行向K银行寄交了信用证下全套单据。

2016年11月23日,K银行以原产地证明出具日晚于装船日为由拒付。A银行认为K银行提出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去电反驳。A银行指出, ISBP745 A12条规定:单据,诸如但不限于分析证明、检验证明或熏蒸证明,注明的出具日期可以晚于装运日期。再者,信用证条款并未特别规定原产地证明必须早于装船日出具,因此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及国际惯例的要求。

ISBP条款规定明确清晰,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明显不成立,A银行的反驳有理有据。然而,由于进口商品的市场变化,进口商经营出现困难,一时不能偿还开证行信用证下款项,开证行与进口商便不顾国际惯例,以合同签订阶段曾要求单据不得在货物装运后出具为由拒付。尽管进口商拒付理由荒诞,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明显不成立,为减少损失,避免长期交涉可能带来的风险,出口商最终还是答应了对方提出的降价要求。

案例分析。除了需谨慎选择信誉良好的进口商,鉴于某些巴方银行的作风较差,水平有限,出口商也应注意开证行的信誉,最好要求进口商通过排名靠前的大银行,尤其是外资银行开立信用证,且应在开证之前与进口商就信用证条款进行充分的讨论沟通。

一旦巴方进口商与开证行无视国际惯例无理拒付,不应一味妥协让步,如此反倒会使对方觉得出口商软弱可欺,越发助长他们漠视国际惯例的不良作风。遇到与本案例类似的情况,出口商可在据理力争的同时,通过向ICC CHINA、ICC、巴方央行、网上商业平台、中国驻巴基斯坦商务机构反映情况的方式,给对方施压。如此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案例三:出口货物品质有瑕疵遭法院止付

巴基斯坦E公司购买北京一家公司1015吨大蒜,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开证行为巴联合银行(UNITED BANK LD),金额为20万美元。由于当时巴基斯坦内销市场火爆,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分两批在短时间内装运全部货物:第一批40个集装箱,第二批30个集装箱。

第一批到港后,巴方内销顺利,开证行很快付款。然而,由于40个集装箱的货物同时上市,内销市突然饱和,对于接着到港的第二批30个集装箱的大蒜,内销订单不足。因此,进口商一边要求开证行通过单据挑剔不符点拖延付款,一边提出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中方赴巴验货并商讨解决方案。最终,经中国商检总公司驻卡拉奇办事处检验,确认货物仅有30%合格。进口商凭此从法院申请了止付令,法院最终判决开证行停止付款。类似案例不止一次发生,出口商损失严重。

案例分析。造成如此局面,一是开证行信用缺失,违反独立抽象原则而服从进口商辩解;二是进口商对内销市场消化能力判断失误,盲目要求一次发货过多,最终导致货物积压,将风险转嫁给出口商。除此之外,出口商方面的责任也不容忽视:出货心切,萝卜快了不洗泥,对上游供货商疏于管理,对货物质量及包装把关不严,运输途中未确保货物通风保鲜,以致因纠纷货物积压在港口,导致部分货物由于包装不适宜长期贮存而变质,最终面对商检局的检验结果而百口难辨,被法院止付,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不难看出,决定出口收汇成败的关键除信用证这一银行保证外,进出口市场及贸易双方的诚信也不容忽视。正像国际商会在ISBP中所言,信用证中的绝大部分问题是因相关方对合同的签订、申请书的审核及信用证的开立有瑕疵造成的。如果各方能未雨绸缪,慎重考虑货物的生产、包装、运输、销售、港口政策、检验检疫、争议解决机制、法院止付等信用证之外的问题,则交易中出现的大部分问题都能避免。

案例四:人民币国际化助推中巴贸易结算

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主要向巴基斯坦出口塑料制品,出口份额占公司产品的90%以上,且全部以美元结算。随着“一带一路”政策实施与中巴经济走廊项目的推进,公司2017年来自巴方的订单比往年增长了20%。然而,本年人民币对美元一直处于升值通道,由此导致公司年出口结汇汇率的损失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占企业年利润的三分之一以上。2018年1月正值岁末年初,公司既需要给工人结算工资,又需要给供货商清算货款。此时,公司账户上还存有一定数额的出口收汇,但由于人民币兑美元正处于高位,即时结汇用于支付,汇兑损失将不可避免;而利用套期保值衍生产品,则由于收汇节点不同,结汇时点又集中,成本较高。在等米下锅的情况下,公司最终不得不忍痛将账户上的美元全部兑换成人民币,以解燃眉之急。

案例分析。伴随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与中巴贸易额的剧增,巴基斯坦央行于2018年1月宣布:进出口企业在与我国的双边贸易与投资活动中,可自由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基于这一政策,类似本案例中的公司,在今后的对巴进出口业务中,可根据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走势,灵活选择出口结算币种,以避免单一货币给企业带来的不便甚或造成损失。这对于外贸企业而言,不但可以降低外汇风险,还可省去很多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在大幅降低财务成本的同时,加快资金周转,为进一步加大生产和扩大出口提供有力的保障。

中巴经济走廊是“一带一路”共商、共建、共享的具体体现,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带一路”提出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符合中巴两国的共同需求,对中巴经济走廊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在对巴经贸结算方面,企业应对市场进行充分的研究,了解交易对手及其交易习惯,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和中巴经济走廊的优惠政策和所带来的发展机遇,诚信经营。唯如此,才能与巴方企业共享“一带一路”及中巴经济走廊的建设成果。

猜你喜欢
巴方进口商单据
多页单据审核标准辨析
脱欧后蜜蜂难进英国
印度“状告”巴基斯坦
证外单据在信用证结算中的应用及操作
汇票在信用证项下单据融资中的作用
运输单据必备性探究
浅析国际进口贸易财务管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