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聘用人员能否按照特殊工种退休

2018-12-13 00:58:24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9期
关键词:人事企业

主持人:

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大概从2000年开始,公司用工由劳动部门招录改为企业自主聘用。根据生产需要,陆续聘用一些从事热处理、锻造、铸造、油漆等特殊工种工人,现连续工作时间都超过了10年。在为这部分人员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时,当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拿出省人社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其中规定“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3.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人员认为,企业自主聘用人员不符合该条款第一项规定。请问,企业自主聘用人员能否适用特殊工种退休政策?

湖北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等全国层面的法规政策未对这一问题作明确规定,主要应分析地方政策。那么,上述“407号文”能否作为适用依据呢?如果“407号文”是合法合理的,则应当作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法律依据,所述人员因为不符合该文件要求而无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否则,“407号文”不能作为行政行为依据。

“相同情形,相同对待”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由于很多事物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当行政主体实施不同的对待措施时,必须充分说明相应的情形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而需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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