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浙江绍兴312088)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法人企业在合并过程中是否受同一方企业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从《公司法》的角度,企业合并主要涉及的是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根据合并后企业是否存在母子关系,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吸收合并、控股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吸收合并。一家企业支付对价取得另一家企业的全部净资产,其中一家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另一家企业被注销后不再继续经营 (不会产生合并财务报表事项)。这种合并形式,用公式表示就是:M企业+N企业=N企业(或M企业)。
(二)控股合并。一家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各种方式取得另一家或多家企业的控制权 (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合并财务报表事项),合并各方仍然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而继续经营,但合并各方存在母子关系,一方是控股公司,另外一方是被控股方。这种合并形式,用公式表示就是:M企业+N企业=M企业+N企业。
(三)新设合并。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在参与合并的过程中,各方都需要全部注销其法人资格,再重新设立一个新的企业(不会产生合并财务报表事项)。这种合并形式,用公式表示就是:M企业+N企业=A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5]37号)规定,企业合并后原来的企业继续经营,对合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征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