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品自动保护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版权法基本原则。但在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作品自动保护原则并不利于创作人对其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有效的保护。如果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另立新法,就必须对作品自动保护原则作适当修订,由作品自动保护原则与著作权登记一起作为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从而实现保障创作人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作品自动保护原则 版权法 人工智能
版权法被称为“技术之子”,技术前进每一步都可能在版权法体系之内激起千层浪,互联网的问世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它使原本尚稳固的版权法制度摇摇欲坠,多数人注意到人工智改变了传统文学艺术创作的形式、创作主体等,事实上,人工智能已经触摸到了版权法的根基,比如作品自动保护原则。
一、关于作品自动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拟定的作品自动保护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版权法基本原则,《伯尔尼公约》(1971巴黎文本)第5条第2款规定,受保护作品的作者享有和行使根据国民待遇而获得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根源于大陆法系的“自动保护原则”受到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认为作品权利的诞生如同生命和健康权利一样,是天赋的自然权利,具有与生俱来的正当性,无需取得国家的许可或履行相关手续即可拥有。在世界范围内,国民待遇原则和作品自动保护原则成为版权国际保护体系内最重要的两项原则。……